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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行 业 别:金融业
数据内容:培训办法 ................................................................... 5-2
外国语文培训办法 ................................................... 5-5 计算机应用软件培训办法 ....................................... 进阶教育明细 ........................................................... 培训流程 ................................................................... 5-6 5-7 5-10
培训办法
第一条:为配合公司发展目标,促进人力发展,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服务品质,特订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指培训,包括下列各项:
1. 新进人员职前培训。 2. 从业人员专业培训。 3. 主管人员培育与培训。
4. 国内外培训机构受训、进修或业务之观摩、考察。 5. 其它有关同仁生涯规划进修事宜。 6. 建教合作。
第三条:本公司培训应以公司总体策略目标为依归。凡在组织上各级主管在其职务上
概有对部属施予培训之义务,全员亦有相对参予公司安排培训之义务,并依「培训与晋升体系」之规定,修毕各阶层必修学分始得晋升。
第四条:本公司得视实际需要,依年度培训计划排定培训课程,自办或委托专业机构
代办,并邀请国内外学者、专家传授知能,讲解实务。
第五条:新进人员报到当天由公司派员介绍公司之组织概况、营业内容、相关法令规
章及工作环境,并择期举行新生培训,由总经理主持,各部门主管进行业务简介或公司简介影带欣赏,结训后三日内提出「新进人员在职培训心得报告」。
第六条:专业培训,给予从业人员学习其执行职务所必要之基础知识与实务技能,并
视其对象分别施予不同内容之培训。
第七条:主管人员培训,给予主管人员学习必要之管理知识,领导统御技能及专业知
识,强化其组织经营之能力,于各层级职务人员晋升前必备之培训。
第八条:为求充实人员知能,得随时派遣优秀人员参加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中华
民国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或其它国内外培训机构所举办之讲习会、研讨会、培训班或考察活动。
第九条:为配合同仁生涯规划之发展,得从事同仁自我评估、自我启发及其它专长之
培训并培养其积极健康之人生观。
第十条:为吸收新血并有效长期培养人才,得与国内外教育机构签订建教合作计划。
第十一条:参加考察、受训之同仁应检附核准文件以作为出勤之依据,并事先办理请
(公)假手续。
第十二条:研习人员成绩之良窳,得为考核、调迁之依据。
第十三条:研习期间因故未能完成该项培训活动,应检具签呈详述具体理由,层奉核
可后,始得退训。
第十四条:参加考察、受训之人员,于受训、考察结束后应向培训机构取得成绩单或
结业证书,五日内提出「受训、考察心得报告」附教材或相关资料一并呈主管核阅后,送交人事部门参办存档、取得学分,公司并得视实际需要安排该员担任讲师,以扩大成效。
第十五条:研习人员结训成绩欠佳未取得及格(结业)证书者,应自行负担受训费用之
半数,并自费再参训,取得证书,受训成绩优良者,得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奉派参加考察、受训之同仁,于该期间除照支薪资外,其余费用得依人事
管理规则出差办法办理。若培训机构代为安排膳宿等则不得重复支领。
第十七条:同仁参加国内之讲习培训,其受训费用在20,000元以上者,应于受训前
签妥「国内外研习人员承诺书」。若服务年资未达标准,需项目核准,其责任义务个案讨论办理。
上课费用 限制条件 服务年资(连续服务) 研习后继续服务承诺年限
第十八条:同仁应在本公司或所属关系企业连续服务一年以上,并担任与研习科目有
关之工作者,得奉派参加国外之讲习培训,并于受训前签妥「国内外研习人员承诺书」。
第十九条:合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资格之申请,人事部门应于同仁前取得其服务保
证,所承诺服务期间期限自研习结束后翌日起算,继续服务承诺得加总累计。
第二十条:国外研习人员研习期满后应立即返回原职或另行指派之职务继续服务,其
服务期间为在国外研习时间的三倍,但研习时间二个月(不含)以内者得比照国内讲习培训。
第廿一条:奉派研习人员,其离开职务期间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如为主管人员,本公
10,000至20,000元 三个月(含)以上 无 20,000元以上 六个月(含)以上 三个月 司得视业务需要,酌予调整为非主管职务。
第廿二条:研习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者,
除应依有关规定惩处外,并应偿还研习期间之全部费用。
第廿三条:为落实同仁进修制度,本公司暨所属各分公司每年度应编列一定数额预算
作为同仁培训经费。
第廿四条:为促进人力资源发展,得培养同仁担任内部专业讲师。其授课钟点费,得
依课程专业程度项目提报之,唯金额不得高于外界专业讲师平均水准之二分之一,但授课对象、内容若仅限于该部门之知识、经验之传承,则不得支领钟点费。
第廿五条:培训之相关器材、设备,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如需借用,须事先登记备
查,并于登记时间内准时归还。
第廿六条:培训之相关教材、讲义、书籍,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如需借阅以三天为
限,如未及阅毕且无人等候时,得续借一次;每次以借阅二份为限。
第廿七条:因业务需要借用培训场地时,须事先登记备查,使用期间应注意维护环境
清洁及公物之完整性。
第廿八条:各单位借用第廿五条、第廿六条、第廿七条之物品、场地,若未善加使用,
致遗失、毁坏、污损者,应告知保管单位,并于五日内检修完毕或按市价赔偿。如未遵守以上规定,即停止其借用权利,并按人事管理规则或奖惩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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