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南网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4.1.3 各供电企业市场营销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开展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4.2 各级法律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与供用电合同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5 供用电合同的形式
5.1 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可分为:
5.1.1 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上(含6kV)的高压供电客户。
5.1.2 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除居民生活用电外供电电压为220/380 V低压供电客户。
5.1.3 临时供用电合同: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的高、低压供电客户。 5.1.4 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V的执行单一居民生活电价的居民客户。
5.1.5 趸售电合同:适用于趸购转售电客户。
5.1.6 委托转供电协议: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区,供电方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转供方)向第三方(被转供方)供电的情况。
5.2 供用电合同的参考文本(见附录)由南方电网公司制定。各省公司在参考文本的基础上制定各省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统一范本(趸售电合同可参照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的格式制定)。
5.3 供用电双方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自备电源协议、补充协议等应约定为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4 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5.5 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可采用背书形式签订。 6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6.1 供电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正式供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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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签订合同前,供电企业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保证客户主体的合法性。
6.3 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应严格按照合同范本的条款格式进行,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选用不同类别的供用电合同范本,必须特殊约定的内容可作为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合同范本中需填写的空格必须填写完整,不需填写的空格应划掉。
6.4 供电企业应实行合同审核和审批制度,在正式签约前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和审批。
6.5 经审核、审批同意的供用电合同,由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签约。
6.6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应纳入业扩流程进行管理,业扩流程应在适当环节启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并对合同签订的各个环节进行时限控制,严格按照时限办理,确保在送电前完成与客户的签订确认工作。具体时限由各省公司规定。
6.7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正式供电立户,但尚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客户,供电企业应与客户补签供用电合同。
6.8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以下规范: 6.8.1 合同的生效
6.8.1.1 客户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和客户合同章(或公章)后才能生效。
6.8.1.2 客户属个人的,供用电合同必须经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客户本人签字后才能生效。
6.8.2 供用电合同签订时,必须加盖骑缝章。
6.8.3 供用电合同中客户名称必须与客户报装登记名称、客户有效的身份证明名称相一致。
6.8.4 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客户签约人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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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1 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
6.8.4.2 属个人的,由该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
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提交供电企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应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6.8.5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不能涂改。
6.8.6 供用电合同中有关于免除或者限制客户责任条款的,供电企业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如字体加大加粗、加下划线等)提请客户注意,并按照客户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7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变更或解除、续签
7.1 供用电合同生效后,供电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同时督促客户严格履行合同。
7.2 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与客户协商;协商不成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7.3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其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7.4 供用电合同有效期一般为高压三年、低压五年,临时用电一般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装表临时用电可放宽至三年)。各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有效期。
7.5 供用电合同到期,且客户继续用电的,供电企业可采取以下方式与客户续签供用电合同:
7.5.1 合同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继续有效。 7.5.2 合同双方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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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提出重签,原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
8 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
8.1 供用电合同管理应纳入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中,逐步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8.2 供用电合同文本、附件等文书资料,应作为客户档案资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8.3 “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应由供电企业专人负责保管,并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8.4 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部门负责对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5 供电企业的营销稽查部门负责对供电企业自身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9 检查与考核
9.1 上级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对下级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9.2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9.2.1 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9.2.2 在供用电合同生效前,向客户正式供电的; 9.2.3 无正当理由延误合同签订,影响客户正常用电的; 9.2.4 丢失合同文本的原件和相关文件原件的; 9.2.5 未按规定取得授权或超越授权签约的;
9.2.6 发生合同纠纷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重要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的;
9.2.7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与客户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或接受贿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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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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