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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业务操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工作手册》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根据国家生源地贷款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与开发银行建立分工合作机制,联合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列入我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可在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学校名单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名单为准);
(五)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和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六)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它贫困家庭。
第六条 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需在25~60周岁之间; (六)申请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本息偿还
第七条 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发放。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校收取的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八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最短不低于6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由借款人支付。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如贷款期限小于剩余学年加2年,则宽限期为贷款期限),毕业后宽限期内只付息,无需还本。宽限期结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
第四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生源地贷款由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和县(市、区)政府联合开展,省开行与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省级合作协议》,与各县(市、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县级合作协议》,明确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省开行作为生源地贷款银行,主要职责有:
(一)会同省资助中心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政策规定,拟定本省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具体工作流程以及相应配套管理制度;
(二)负责提供生源地贷款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对象做到“应贷尽贷”;
(三)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终审和贷款资金的发放;
(四)联合省资助中心对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培训,组织、指导、考核和督促县资助中心开展生源地贷款工作。
第十三条 省资助中心作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全省管理平台,负责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省开行组织、指导、考核和督促县资助中心开展生源地贷款工作;
(二)协调各职能部门在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和省开行通报工作情况;
(三)督促省属高校开展生源地贷款工作,及时向县资助中心和省开行提供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动态信息;
(四)及时足额归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四条 县资助中心作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操作机构,具体经办本地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业务宣传、诚信建设;
(二)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本地生源地贷款需求信息,编制贷款预案; (三)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
(四)办理生源地贷款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合同签订和回执确认、贷款催收、专户报告和逾期收缴月报上报等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高校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生报到时,及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录入回执信息,打印2份盖章后交学生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县资助中心; (二)对借款学生可能发生的休学、留级、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提交就学信息变更申请,并通知借款学生前往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变更;
(三)借款学生毕业时,及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进行毕业确认,录入学生就业信息,并提醒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www.csls.cdb.com.cn,以下简称“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联系信息并通知县资助中心确认;
(四)定期开展借款学生诚信教育。
第十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作为生源地贷款的代理机构,主要负责借款学生账户的开立、资金划转汇付、贷款资金扣收和其他资金结算等。
第五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账户开立
(一)贷款受理前,省资助中心在省开行开立贷款、存款专用账户,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与回收;
(二)贷款受理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为借款学生生成支付宝账户,并由支付宝为借款学生统一开立,用于贷款发放与回收。
第十八条 借款人贷款申请
(一)借款人登陆学生在线系统提交贷款申请,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并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予以确认。
(二)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个人身份证件、户口簿、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申请。
(三)往年曾获得开行生源地贷款学生再次申请贷款时,不需要对借款学生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审查,只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借款申请表、本人和共同
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即可,如共同借款人发生变更,需提交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
第十九条 县级资助中心受理
(一)县级资助中心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现场审查,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1、借款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字、捺印是否齐全、清晰; 2、比对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有效、清晰;
3、比对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有效、清晰; 4、共同借款人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查通过后,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员应将借款申请表填制完整,并加盖县级资助中心或县级教育局公章。同时登陆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和合同信息,并报县资助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员打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县级资助中心和省开行各持一份。借款合同经过省开行审批通过后生效。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以下简称“受理证明”,附件2)交学生带至高校报到。
第一次签订合同的同时可签订《授权委托书》,再次申请时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共同借款人或借款学生可持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授权委托书》(附件3)办理申请。授权委托书一式四份,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省开行各留1份。再次申请时,被授权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前往县资助中心办理申请,提交2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县资助中心和省开行各留1份。
(四)学生持借款合同和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高校登陆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录入借款合同回执(附件4)信息,打印两份盖章后交学生,学生签字后需在借款合同规定日期内以挂号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县资助中心。
(五)各县资助中心根据收到的回执,在系统内登记回执信息,并编制《××省(市)××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汇总表》(附件5)。
(六)县资助中心在回执登记截止日后5日内将合同档案提交省资助中心,合同档案包括:
1、《借款合同》原件;
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原件; 3、合同回执原件;
4、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原件(再次申请时提交复印件);
6、《××省(市)××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汇总表》。
(七)省资助中心查收、汇总各县资助中心提交的合同档案,编制《××省(市)××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汇总表(以县为单位)》(附件6)送交省开行。
第二十条 省开行贷款审批
(一)省开行结合借款人有关材料,依据系统内录入信息和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内部审查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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