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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和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吉环监字[2013]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3.15 【实施日期】2013.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吉环监字〔2013〕5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2013年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总量减排、排污收费和环境执法中的作用,保证其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合理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一)2013年安装任务 1 / 2
2013年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且具备安装条件的企业,必须于2013年7月
31日前完成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流量(流速)等主要指标的监控设施安装。不具备安装条件的企业,各地要将说明材料上报至省厅,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可不列入我省监控工作考核范围。 (二)站房和采样点位排查整改
规范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确保监控数据准确的前提条件。各地要按照环保部相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4月30日前对辖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控站房建设的规范性进行集中排查,对监控设施采样点位选取的合理性进行登记确认,并将排查情况上报省厅。对站房建设不规范、采样点位选取不合理的要于6月30日前完成重新设计、重新安装,并将完成情况上报省厅。省厅将对各地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督办。 (三)严格监控设施验收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前,安装点位选择应征求当地环保部门意见,监控设备及站房等配套设施未安装建设或安装建设不规范的不得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监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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