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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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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6 16:25:57

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20%给予补助,单户典当企业当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创业投资企业奖励

对备案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2年期满后延续3年实行减半奖励。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个人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事部门或劳动社保部门确认后,3年内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个人。

(六)资产监管公司补助

对在我市投资设立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各类资产监管公司,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市级单位直接向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市级单位办理);符合条件的区级单位直接向所属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经发委、综合服务局或经济发展局、商务局,下同)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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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初审后对口上报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

(一)与实现税收相关的专项资金每年结算一次,由被支持单位于每年4月底之前进行上年度的补助(奖励)资金申报。其中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的通知》(财预?2008?455号)执行。

(二)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资金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芜湖市市区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三)其他类专项资金每年结算两次,由被支持单位于每年11月份和次年3月份,分别进行当年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补助(奖励)资金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鼓励上台阶

1、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销售收入实现证明。

(二)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按照《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的通知》(财预?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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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号)的要求报送。

(三)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1、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对申报创新平台补助的,提供获得国家、省级批准认定的文件;对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的,提供获得省命名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文件;对申报设备投资补助的,提供设备购置凭证和投入使用情况相关材料。

(四)鼓励人才引进

1、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经市人事或劳动部门确认的相关材料; 4、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五)改善融资环境 1、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

(1)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借款合同或所担保涉及标的合同(复印件)。

2、典当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和资产监管公司补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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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批准设立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3)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5)典当企业另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中小企业当户基本情况表(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上年销售收入、当金余额、当票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等)以及相应当票(复印件);

3、金融新产品创新奖励

(1)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市银监局认定的相关材料;

(3)单个金融新产品的贷款规模达1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用A4纸打印(复印),并编制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市级单位一式两份,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各一份;区级单位一式四份,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

第十五条 申报认定:

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项目认定,认定方式为材料审查和结合申报材料情况进行抽查。根据认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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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20%给予补助,单户典当企业当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创业投资企业奖励 对备案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2年期满后延续3年实行减半奖励。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个人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事部门或劳动社保部门确认后,3年内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个人。 (六)资产监管公司补助 对在我市投资设立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各类资产监管公司,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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