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南银办[2006]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
南银办?2006?2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 定期借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联社,渣打银行南京分行:
为确保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的顺利实施,我分行制定了?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实施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辖内商业银行组织企事业单位做好定期借记业务合同号的编制工作;各商业银行应尽快在系统内部署定期借记业务实施准备工作,做好合同号数据库建设,确保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与定期借记业务有序衔接和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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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业务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宣传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商业银行应在当地新闻媒体和银行营业网点发布和张贴?关于开办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的公告?(见附件2),并通过召开公用事业收费单位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定期借记业务的优越性,尽可能使各项公用事业费用收缴通过定期借记业务办理,充分发挥小额支付系统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银行业服务水平。
三、加强风险防范
定期借记业务是收款人委托银行从在他行开户的付款人的账户进行扣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收款人开户银行要对采取定期借记方式收费的公用事业单位的资格和开户条件进行必要的审查,防范结算风险。
四、按时完成各项业务准备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2006年2月15日前,完成公用事业收费单位“单位代码”的编码工作。
(二)新开办业务在2006年4月1日起生效的,应于2006年3月20日前完成收款人与其开户银行签定定期借记业务收款委托书、收款人与付款人签定收费合同及合同号编制、付款人与其开户银行签定定期借记业务付款授权书、“合同号与付款人对应关系表”(以下简称“对应关系表”)传递、合同号数据库建立等工作。
(三)各地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且收、付双方签有收费合同并且付款人已向其开户银行授权的,欲在2006年4月起转为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办理的,应在2006年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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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完成对收费合同编制合同号、将“对应关系表”上报至其开户行、开户行将“对应关系表”上报市(或县)级管理行的工作;市(或县)级管理行应在2006年2月28日前完成按付款行别汇总“对应关系表”、将“对应关系表”形成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分别送达合同号对应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本市(或县)级管理行的工作;2006年3月15前,付款人开户银行市(或县)级管理行组织系统内分支机构完成“对应关系表”的审核、确认及反馈工作和逐级汇总上报所属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工作;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应在2006年3月20日前完成合同号数据库建立工作。
(四)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上述准备工作的合同号,收款人开户银行于4月1日起向对应付款人开户银行发起定期借记业务。
五、加强合同号数据库维护工作。小额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合同号数据的新增及删除按照?办法?执行,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应于收到“对应关系表”当月内完成合同号数据库的维护工作。
六、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收取特定款项、收付双方可免签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和无需付款单位授权的业务暂不纳入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实施细则。
请速将本通知转辖内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附件:1.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开办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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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支付结算 小额支付系统 定期借记业务 办法 通知
抄 送:总行支付结算司。
内部发送:查副行长,支付结算处,会计财务处,国库处。
联系人:吴华茵 联系电话:84790102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 2006年2月8日印发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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