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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制度
一、 责任单位
衡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商贸流通综合执法大队 二、 责任人
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商贸流通综合执法大队实行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队内工作负全面责任,队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责任人为队长、承办人。
三、 处罚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四、 处罚权限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五、 违反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
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六、 违反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或1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处罚基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2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执法,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七、 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执法大队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执法大队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监督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
(六)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 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或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利用职务便利,索拿卡要的。 4、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处罚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的,应当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员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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