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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
模拟案件材料
(案件材料纯属虚构,与任何现实纠纷均无联系)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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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各参赛队根据下列仲裁案件材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仲裁纠纷案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角度准备仲裁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 2. 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分别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仲裁辩论; 3. 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均已为双方所认可,并无争议; 4. 本案中仲裁时效问题是主要争议问题之一,但对时效问题的争议不影响模拟法庭比赛的正常进行;本案中双方各自主张的赔偿数额不作为需要进行具体计算和核实的问题展开争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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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XXX分会
[2004]中国贸仲X字第0010号
关于HUA X2004111号仲裁案仲裁通知书
福元市电力公司:
关于题述争议仲裁案,申请人新泰国辉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12月16日向我会递交了以你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中外合作经营纠纷仲裁申请。我会秘书局随函转去申请人提交给本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请查收;并按照仲裁规则有关规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的45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在60天内提交反请求书。
特此通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XXX分会
2004年12月20日
附:
《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新泰国辉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其它信息略)
被申请人:中国福元市电力公司
(其它信息略)
案由:中外合作经营纠纷
仲裁请求:
1. 认定被申请人违反《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的约定是造
成提前终止合同的主要原因;
2. 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600万美元(自仲裁立案之日起按每
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利息);
3. 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和财产保全担保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其前身为福元市电力局)在1993年初开始接触,有意在中国福元市共同投资建立火力发电厂;经协商,双方于1993年12月1日签订了《举办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厂项目意向书》。
1994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下称《合作合同》)和《福元发电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约定由双方共同出资,在福元市建设、经营装机总容量为3.5万千瓦的柴油发电厂。
1994年4月4日,福广省对外经贸委以“福经贸资批字(1994)08号文”批准《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生效。1994年4月8日,福广省人民政府以“外经贸省合作证字(1994)016号文”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994年4月15日,合作公司福元电力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企肇副字第1155号)。
然而在其后的合作中,被申请人称其在该项目的配套资金被市政府挪用,不能按照《合作合同》约定的期限出资,导致合作公司不能如期完成厂房等基建设施,已到岸的瑞典RRR发电设备只能在广州保养,已在德意志FDS公司制造完毕的柴油机设备不能按时运抵合作公司。
自1995年底开始至1997年1月份间,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贷款人WWW银团和申请人融资的担保人巴伐利亚FFA公司(下称申请人担保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和福元市政府就项目问题进行磋商。1996年1月22日,福元市市委、市政府在合作公司召开了现场会议,会后,福元市政府办公室以“福办函[1996]5号文”
作出《关于加快福元电力有限公司3.5万千瓦电厂建设现场办公会议纪要》,承诺解决被申请人投资款项不到位的问题,决定由市委、市政府和市供电局统一协调各方面关系,争取在1996年3月底前和1996年6月底前由福元市供电局分配落实资金。1996年7月11日,合作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并邀请WWW银团代表列席会议,签署了《福元市福元电力有限公司会议纪要1996》。后经过双方努力,合作公司于1996年12月1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了公司重组方案,并批准对原《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根据重组方案,申请人从申请人担保人FFAF集团公司借款880万美元用于福元电厂的继续建设。
1997年1月17日,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修订本)》(下称《修订合同》)和《福元发电公司章程(修订本)》(下称《修订章程》),对双方的出资比例重新做了规定,增加了申请人在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中所占比例。同日,合作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方签署了《3.5万千瓦福元柴油机发电厂经营管理与购电协议》(以下称《购电协议》),福元市财政局、福元市经济委员会、福元市水利电力局、福元市大地水泥厂、福元市锻造总厂等五家作为《购电协议》的担保方,向合作公司出具了不可撤消的《履约担保》。
1997年1月28日,福广省对外经贸委以《福经贸资批(1997)04号文》批准了《修订合同》和《修订章程》。1998年6月5日,合作项目终于建设完工,并通过了验收。
自1997年69月起,由于被申请人突然以“国家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合作公司支付高额的“上网配套费”并限制其上网电量,导致其不能并网发电,乃至无法经营。尽管在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双方多次协商,最终因被申请人缺乏诚意,有意撕毁合同,导致争议非但未能解决,反而日益激化。
2000年1月26日,合作公司召开了全体董事会议,就继续经营的可行性和终止合作公司事宜进行了专题讨论。出于无奈,申请人最终同意提前终止《合作合同》。2000年5月15日,原审批机关批准提前终止《修订合同》。合作公司依法组成了清算委员会,进入清算阶段。2001年7月9日,合作公司清算委员会完成了公司财务清算工作,并向合作公司董事会提交《福元市福元电力有限公司清算结束报告》。
2001年至2003年期间,双方就合作公司清算委员会善后工作的安排、投资损失责任问题及土地厂房管理工作交接等问题经多次磋商,因被申请人拒绝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合同责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3年12月15日,双方代表及合作公司代表签署了《关于设备退运后工作安排的共识》同意在向海关办理设备退运手续后就上述问题继续进行协商。
但由于被申请人一直不承认其违约行为,否认其应承担的合同责任,虽历
经数次协商,终不能达成协议,特提请XXX分会就上述纠纷进行仲裁,依法裁判。
此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XXX分会
新泰国辉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13日
附件:
1. 《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和《福元发电公司章程》(为方便本次模拟仲裁比赛,将两个文件合并,仅提供相关条文);
2. 《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修订本)》和《福元发电公司章程(修
订本)》(为方便本次模拟仲裁比赛,将两个文件合并,仅提供相关条文); 3. 《购电协议》;
4. 《关于终止福元电力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议决议》; 5. 《关于设备退运后工作安排的共识》
附件1:
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
福元发电公司章程
(为方便本次模拟仲裁比赛,将两个文件合并,仅提供相关条文)
199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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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双方的出资、合作条件以及主要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1.
双方投资构成: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604.941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554.591万美元,占总投资额的21.29%;外方投资2050.35万美元,占总投资额的78.71%。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41.98万美元;其中:中方的出资额为221.8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1.29%;外方的出资额为820.1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8.71%。 2.
双方合作条件: 中方合作条件:
(1) 以“三通一平”的土地使用权作价68.97万美元; (2) 投入相当于310.33万美元的人民币现金和175.32万美元现
汇用于购进设备不足部分资金及部分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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