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小区)评审办法(试行)
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
工程(小区)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管理责任,促进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住建厅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体质量控制较好,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的工程,是对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达到规定要求的工程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 六安市住建委负责全市示范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示范工程的申报、管理和评审等具体工作由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办理。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
第四条 示范工程依据六安市住建委《关于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进行检查评审。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示范工程申报主体是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作为参与创建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后15天内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创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计划》,没报送计划的项目不得进行评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在完成主体结构层数的三分之一时向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
第七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不少于10栋单体工程的小区工程。
2、基本建设手续齐全,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规范,施工质量管理达到较高水平;
3、施工和监理单位制定了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方案,并认真实施;
4、参建单位在创建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工程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5、按照规定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广域网络考勤系统(IFA)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申报示范工程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小区)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制定的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小区)创建方案;
3、申报工程简要概况、创建措施落实情况及自查自评情况等;
4、施工资料齐全、真实,签证手续完备;
5、能够全面反映施工过程中质量标准化特色的影像资料及图片;
6、市、县、区质监站对工程的考核评价和现场检查评分表。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 评审工作坚持“动态检查、全程管理、透明公开、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确保评选工作客观、公正、公开。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按照申报计划,视工程进展情况,对创建示范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评审前抽查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评审后抽查情况作为取消称号的依据。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5个工作日内,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与申报工程有关的专家应回避),组成评审考核组,对申报创建工程进行现场评审考核,并及时将评审考核结果报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一条 评审验收按照《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检查评分表》进行检查评分,示范工程得分率应达到80%及以上,并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严重质量缺陷等否决项。示范小区应有50%及以上单体工程达到示范工程标准。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的工程(小区),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准后,在施工现场悬挂“创建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标牌。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由评审组进行复核,无异议的,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后报市住建委审批,并在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的,授予“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小区)”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荣誉:
1、工程未按图施工或未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内容,存在影响整体功能的情况;
2、工程使用明令淘汰的建筑技术、施工工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存在影响结构安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量缺陷;
3、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4、工程实体观感质量较差,出现开裂渗漏等质量缺陷,影响使用功能的;
5、工程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6、《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检查评分表》中评审时按创建方案给分的,由于在后期未按方案实施,经加倍扣分达不到标准的。
第十四条 评审考核和抽查不收费。
第四章奖励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