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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集成电路产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合办〔2018〕27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适用于在合肥市范围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实际运营,从事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与机构。除具有有效期内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该政策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均能享受本政策支持。其他未尽事宜由各相关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申报企业、申报项目等应均已列入《合肥市重点产业企业(单位)库》《合肥市重点产业项目库》等。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设立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
相应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已经设立,具体可参照相关办法执行。
(二)支持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集成电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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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积极争取依法设立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
申报类别1: 1.申报条件:
(1)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合肥市范围内登记注册;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资金累计规模不低于1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管理资金的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③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④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2)上一自然年度,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对集成电路企业(项目)进行投资。
(3)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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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①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②基金管理公司具备申报条件①-④相关证明材料; ③基金的出资结构及资金实缴证明材料; ④基金依法备案的证明文件。
(3)上一年度投资本市集成电路企业(项目)的情况说明(被投资项目总体和进展情况,投资金额及主要用途,获得投资项目的培育计划,基金退出计划等)。
(4)投资合同及到账金额证明(包括有投资款流水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财务凭证等)。
(5)各类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对经认定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按其年度对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合计到账投资金额(不含安徽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本级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引导基金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下同)的1%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类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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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条件:
(1)上一自然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获得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
(2)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获得投资的企业基本情况。
①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情况,拥有核心技术和研发团队情况,市场需求分析及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外细分行业领域的目前市场占有率;
②获得基金支持的额度、用途(建设内容)及使用计划; ③未来2-5年的发展目标(技术、产品和市场占有率、企业规模等)和推进措施。
(3)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与获得投资企业双方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获得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以来股权变更情况的材料。 (5)基金依法备案的证明文件,及基金的出资结构及资金实缴证明材料。
(6)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与获得投资企业无关联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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