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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一、 税务行政应诉涉及执法岗位 税务行政应诉受理岗位 税务行政应诉登记岗位 税务行政应诉审查岗位 税务行政应诉答辩岗位 税务行政出庭应诉岗位
二、税务行政应诉岗位职责
1、 税务行政应诉受理岗位职责
受理岗位应受理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及时将受理应诉的情况向县(区)局法定代表人汇报,并办理相关事宜。 2、 税务行政应诉登记登记岗位职责
登记岗位对受理的应诉通知和原告起诉副本,应根据其内容1日内在《税务行政应诉台帐》中登录。
3、 税务行政应诉审查岗位职责
税务行政应诉审查岗位应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相关审查,确保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4、 税务行政应诉答辩岗位职责
税务行政应诉答辩岗位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载明内容的答辩状。
5、 税务行政出庭应诉岗位职责
对税务行政诉讼,应当依法到法院查阅相关资料,并拟定代理和法庭辩论提纲。
三、税务行政应诉一般工作规程 1、税务行政应诉的受理
对人民法院送达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诉通知和原告起诉副本,税务行政应诉受理岗位应当于收到诉通知和原告起诉副本1日内受理,并办理有关事宜后转诉登记岗位。 2、税务行政应诉的登记
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诉通知和原 告起诉副本,应当根据应诉内容和原告起诉副本的内容1个工作日内登录《税务行政应诉台帐》,并制作《税务行政应诉情况摘要》2日内送达县(区)局法定代表人批阅、转审查岗位审查。 3、税务行政应诉审查
审查岗位应当对原告的起诉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①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③原告因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复议程序; ④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③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审查完毕后,1日内送达应诉答辩岗位。
4、税务行政应诉答辩 对应诉审查岗位转来的,且内容已审查的在收到原告起诉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答辩状应载明答辩内容,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还应提交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委托书。 税务行政出庭应诉
①出庭应诉岗位在开庭审理前,应当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②出庭应诉岗位在开庭审理前,应当依法对案情及开庭可能出现的问题,拟定代理和法庭辨论提纲。
③出庭应诉岗位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 ④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出庭应诉岗位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⑤应诉岗位人员应当注重仪表,讲究言辞,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原告,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准许,不得中途退庭。
⑥在法庭调查阶段,出庭应诉岗位人员应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出示证据及及陈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⑦在法庭辨论中税务行政应诉岗位人员应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和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辩论,阐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原告在辩论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应当加以答复和辩驳。
⑧对法庭的庭审笔录,税务行政应诉岗位人员应当认真核实其笔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法院提出。
对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或者裁定的,税务行政应诉岗位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状 5、税务行政应诉资料的管理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税务行政应诉岗位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将应诉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将应诉案件的所有材料按照税收征收档案管理C类进行管理。
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规程
一、 税收执法检查涉及的执法岗位 执法检查的受理 执法检查的登记 执法检查的审批 执法检查的实施
二、 税收执法检查岗位的职责 1、 执法检查受理岗位的职责
对本县(区)局的执法检查计划、方案(全面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专案执法检查)进行受理,并配合上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 2、 执法检查的登记岗位职责
对本县(区)局的执法检查类型或上级税务局的执法检查在《税收执法检查台帐》中登录,并转送审批岗位。
3、 执法检查审批岗位的职责
对本县(区)局的税收执法检查计划和方案,按照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等进行审批后,转实施岗位。
4、 执法检查实施岗位的职责
实施岗位对审批后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方案,拟定检查题纲并向被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
通知书》。
三、 税收执法检查一般工作规程 1、受理
根据《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对本县(区)局的税收执法情况结合上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精神进行受理,并于2个工作日内编制出税收执法检查计划和方案,转送登记岗位。 受理内容台下:
①涉税文件的制定情况; 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情况; ④税款征收情况; ⑤税务管理情况; ⑥税务稽查及处罚情况;
⑦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及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的岗位职责履行; ⑧税务行政复议及税务行政诉讼有关情况; ⑨以前年度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按规定整改。 2、登记
税收执法检查登记岗位依据受理岗位转送的执法检查计划、方案,应当于1个工作日登录《税收执法检查台帐》,并将计划报送税收执法检查审批岗位审批。 3、审批
税收执法检查审批岗位对报送的税收执法检查计划和方案,应当根据税收政策、法规等精神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转送的执法检查实施岗位。
4、实施
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岗位对审批后的税收执法检查计划、方案应在2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通知书》,并拟定出检查题纲。
执法检查岗位根据其检查情况,应当认真核实,制作检查报告,并将执法检查情况汇总写出文字报告,经县(区)局局长批准后,报市局法规处。 税收执法检查岗位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检查报告报批后10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税务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限期纠正。 5、税收执法检查资料管理
税收执法检查资料应按税收征收档案管理办法C类整理归档。
大要案审理工作规程
一、 大要案审理涉及的执法岗位 受理岗位 登记岗位 合议岗位
二、 大要案审理执法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受理岗位应当对达到大要案标准的案件依法进行受理。
2、登记岗位职责
对达到大要案标准的案件,登记岗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录,并反映在《XX县(区)局大要案案件台帐》中。 3、合议岗位职责
合议岗位对达到大要案标准的案件,应在10内审理完毕,转送审理岗位制作相关税务文书。
三、 大要案审理工作一般规程
1、受理
受理岗位对达到大要案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审理岗位移送案件资料2日内予以受理。其内容如下:
①凡法人偷税10万元(含)至30万元的案件,个人偷税2万元()至10万元的案件; ②定性为少缴税款数额为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案件; ③审理岗位认为案情复杂,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 ④达到标准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 2、登记
对达到大要案标准的案件,登记岗位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在《XX县(区)局大要案案件台帐》登录,并转送合议岗位进行审理。 3、合议
县(区)局大要案合议岗位,应当于10日内依据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对达到大要案的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并签署审理意见后,转送县(区)局审理岗位制作相关税务文书。 4、资料管理
对大要案审理的相关资料应移送至县(区)局审理岗位,按照税收征收档案管理C类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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