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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和管理,确保税务处理和行政执罚到位。
2、审理岗位人员的职责
审理管理岗位应将审理终结的税务案件及相关税务文书,二个工作日内转交给稽查执行岗位执行。
3、审批岗位人员职责
审批岗位人员在受理检查执行岗位报批的税务执行相关资料,应当在二全工作日内审批后,转执行岗位。
三、稽查执行管理工作规程 1、稽查执行岗位受理事项
税务执行岗位人员应受理审理岗位移送的: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
2、 执行审批、登记
税务执行岗位人员对接收审理岗位人员下达的《税务案件审理执行清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文书,核对签收有关执行资料,当日内登记《税务案件执行台帐》,报经分管局长签批后转执行人员。 3、税务执行
(1)无问题执行
税务执行岗位人员对涉税无问题的,应于3日内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稽查结论》送达被执行的税务当事人。 (2)有问题的执行:
①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调帐通知书》后,按照文书规定的时限,到征收分局稽查查补开票窗口开票,缴纳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并按《调帐通知书》的要求作调帐处理。税务稽查执行人员,在收到返回的《调帐通知书》和缴款书复印件后,制作《税务执行报告》并将上述资料2日内送审理环节归档。 ②、逾期催缴执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开票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税务执行人员登录系统成果管理,制作《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同时登录发票管理系统进行锁票处理。纳税人在责令期限内缴纳的,税务稽查执行人员,在收到返回的《调帐通知书》和缴款书复印件后,制作《税务执行报告》并将上述资料2日内送审理环节归档,并及时进行必要解锁处理。
(3)有问题的强制执行:纳税人在经责令仍不在限期内缴纳税款、滞纳金或不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内缴纳罚款的,税务执行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税收强制措施申请审批表》,经县(区)局长批准后,分别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①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扣押、查封后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否则,经县(区)局长批准后,通过拍卖机构或采取变卖方式,用以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②对拒不执行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纳税人,填制《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由税务机关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制作《税务执行报告》并将上述资料2日内送审理环节归档,并及时进行发票解锁处理。 4、资料管理
对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的税务当事人税务执行后,应制作《税务案件执行清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相关文书,2日内移送审理岗位,立卷归档。
稽查综合管理工作规程
一、稽查综合管理事项中涉及的执法岗位 稽查综合岗位 审批岗位
二、各执行岗位的基本职责 1、稽查综合岗位人员的职责
对稽查全过程的规范化进行管理和质量监控,并对稽查成果加以分析、研究。
2、审批岗位人员的职责
审批岗位人员应对综合岗位报送的稽查计划、复查计划、案件公告、稽查成果、二级岗考等按规定时限审批,并转综合岗位。 三、稽查综合管理工作规程 1、稽查综合岗位受理事项
①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受理县(区)局稽查局年度、半年、季度稽查计划的编写; ②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受理县(区)局的稽查成果的分析、研究; ③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受理县(区)局的稽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④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受理县(区)局的管理分局二级岗考和市局的“一量四率”的考核; ⑤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受理涉税案件的公告的管理; ⑥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受理涉税案件的复查;
2、稽查综合受理事项的审批
①稽查综合岗位人员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县(区)局实际情况,于每年1月20日前拟定出县(区)局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县(区)局分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②稽查综合岗位人员根据县(区)局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结合上级工作部署和县(区)局月度、季度中心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拟定月度、季度稽查工作计划,报分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③稽查综合岗位人员根据县(区)局各阶段稽查工作计划,跟踪掌握计划执行情况,适时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经主管局长批准。
④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对县(区)局的稽查成果加以分析,并以书面文字上报分管局长审批。 ⑤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对所属县(区)局的二级岗考内容报送分管局长和县(区)局办公窒审核批准。并将每月稽查局的“一量四率”考核指标上报分管局长审阅,并于每月28日上报市局。
⑥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将要公告的涉税案件制作《案件公告清册》5日内报送分管局长审批。
⑦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将半年和年度复查计划及复查对象分别于4月30日和10月31日报送分管局长批准。 3、稽查成果管理
稽查综合岗工作人员按月或按季对稽查成果进行分析,积极开展预防偷税、骗税研究工作。应定期对偷税、骗税发案特点、规律和态势进行分析,重点研究偷税、骗税手段和违法者反调查活动的特点,提出防范措施和对策,为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正确决策提供依据。按时上报案例、信息和调研报告。 三、案件公告管理 ①审批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每季末10日前根据审理岗位管理人员报送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审批表》,制作税务违法案公告并填制《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审批表》,报送分管局长审批。 ②登记
根据审批意见,2日内登记《税务违法案件批准公告台帐》。
③制作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根据《税务违法案件批准公告台帐》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内容,并于每季末在征收服务大厅张贴。对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报经县(区)局或上级批准后,可以向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发放新闻稿。 ④资料管理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根据税务案件公告的要求,于每年6月、12月向市局稽查局稽查管理科上报税务违法案件的报表及有关交资料。
四、案件复查管理 ①审批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根据税务案件复查工作的要求,每年4月30日、10月31日筛选出复查对象的名单,经县(区)局稽查局局长审核后,报送分管局长审批。
②登记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根据审批意见,5个工作日内登记《税务违法案件复查台帐》,并于每年5月、11月组织案件复查实施工作。 ③制作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根据复查工作的要求,于案件复查工作终结后5日内制作相关复查文书和复查总结上报县(区)局和市稽查局管理科。 ④资料管理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将复查资料按半年或年度立卷,于下月10前移交县(区)局档案窒保管。
协查管理工作规程
一、 协查管理涉及的执法岗位 协查管理岗位 管理检查岗位 审批岗位
检查执法岗位
二、 各管理岗位的基本职责 1、协查管理岗位人员的职责
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在县(区)局局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县(区)局所辖范围内增值税发票受托协查、委托协查、协查数据的回复,规范协查,确保回复率100%,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审批岗位人员的职责
审批岗位人员对协查管理岗位移送的
3、管理检查岗位人员的职责
管理分局检查管理岗位人员对协查管理岗位转送的受托发票协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结束,保证协查管理岗位及时回复。 2、 检查执法岗位人员的职责
检查执法岗位的人员对协查岗位移送的涉票资料,应在5日内对受托的发票信息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于协查管理岗位和审理管理岗位。 三、协查管理工作具体规程
1、受理
①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应当每日查询“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受理协查子系统登录的外埠要求受托协查的信息;
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应当每月10前受理县(区)局管理分局转来的增值税发票委托外埠协查信息; 1、 登记
①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对外埠要求协查的受托信息应于每个工作日在协查子系统内登录受托信息,并同时将信息纸质化,登记《××县(区)局“金税工程”受托协查信息台帐》;
7、 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对本县(区)局管理分局要求外埠协查的委托信息,应当在受理当日内登记《××县(区)局委托协查信息台帐》;
8、 协查岗位管理人员对分检后的受托信息1日内应当登记在各管理分局《受托协查信息台帐》
2、 审批
审批岗位人员对协查岗位移送的受托协查、委托协查请求,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批后,转协查岗位执行。
3、 分检
a)协查岗位管理人员应对受托协查信息1日内进行分检,分配给各管理分局进行受托信息核查。
b)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对管理分局反馈有问题的,1日内将涉票资料移送给检查执法岗位稽查。
c)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对外埠国税局反馈的委托协查结果,有涉票嫌疑的,2日内转检查执法岗位稽查。
4、 回复
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对受理外埠要求协查的受托信息,30日内向对方国税局协查系统回复所核查的相关信息,保证回复率100%。
协查管理岗位人员每月底,应当将受托、委托协查信息经协查系统接口及时向市国税局协查科传递数据、信息。特殊情况的依据市局协查科要求办理。
四、 资料管理
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对年度协查(受托、委托)资料,应按税收征收档案管理C类进行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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