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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举报管理岗位人员对予以奖励的来电、来访、来信或上级税务部门转办的涉税受理案件,应当制作《举报案件结案报告表》,根据被查对象入库情况,10日内附《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表》,上报县(区)局局长审批。
②举报管理岗位人员根据局长审批意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被查对象检查入库情况,按比例提取举报奖金,2日内报送县(区)局计划财务科审核、支取。 3、发放
举报管理岗位人员根据《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表》,通知具名举报的或者能查明其身份的举报人,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县(区)局举报中心领取举报将奖金,逾期视同放弃。逾期的,举报管理人员应当在5日内将举报奖励退回县(区)局计划财务科,并签收相关资料。 4、资料管理
举报管理人员应当将已兑现的举报奖励有关资料,5日内按照税收征收档案C类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于10日内将资料备份于县(区)局计划财务科;
举报管理人员对逾期放弃的,5日内税收征收档案管理C类进行立卷归档。
稽查实施工作规程
一、检查管事项中涉及的执法岗位 检查执法岗位 案源管理岗位 审理岗位
二、各执法岗位人员的基本职责 1、检查岗位的职责
检查组(主、协查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相关法律实事求是的实施税务检查。
2、案源管理岗位的职责
案源管理岗位人员应将审批的《税务稽查计划》、《税务稽查任务分配表》、《税务稽查对象清单》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检查岗位。 3、审理岗位的职责
审理岗位人员对检查岗位移交的检查资料和《税务案件送审清册》、《税务稽查报告》应在接收当日内签收并登记《税务案件审理台帐》。 三、检查岗位具体工作规程
1、检查岗位人员受理事项
检查岗位人员受理案源管理岗位转来的: 《税务检查任务检查分配表》; 《税务稽查对象清单》; 2、检查岗位人员受理登记
检查岗位人员依据接收的《税务稽查任务分配表》和《税务稽查对象清单》,核对签收有关资料后,当日内登记《稽查实施工作台帐》。 3、检查任务的分配、下达
检查组在接收《税务检查任务分配表》后,于2日内选定实施检查的人员,并明确工作时限。 (一)检查准备、案头审计 1、稽查岗位人员应根据确定该检查对象的依据,及时调阅被查对象纳税信息、税收违法案底。 2、稽查岗位人员对检查对象应进行检查前登记,输入检查信息:案件编号、检查日期、人员
等信息。
3、稽查岗位人员应当对检查的对象确定税务检查方式和检查年限,对初步判明应予以立案查处的,应当稽查岗位人员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4、稽查岗位人员于检查前应制作并送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同时应告知税务当事人与税务检查有关的权利义务,制作、收集送达回证;
5、稽查岗位人员对涉税举报等特殊的检查对象,不需事先通知,应在实施检查的同时告知税务当事人与税务检查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二)实施检查
1、稽查岗位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规程》及相关法律的要求实施稽查。
2、稽查岗位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根据需要、法定程序和取权采用法定手段(或措施)进行,包括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调查取证中应按规定使用和制作税务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全面收集证据,客观分析证据,正确使用证据。稽查工作的情况应全面记载在《税务工作底稿》上。
3、稽查岗位人员应将所有检查的证据材料交于当事人进行核对,并完成对证据的确认手续。 4、稽查岗位人员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县(区)局分管局长审批。
5、稽查岗位人员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其他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又不能立案处理的,应将违法线索移送案源管理部门处理。
6、稽查岗位人员实施稽查中发现纳税人失踪的,应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一式两分,报稽查局长批准后,一份送案源管理岗作为撤案依据,一份送管理分局。
7、稽查岗位人员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稽查人员应及时报送分管局长批准后,终止税务稽查的实施,由案源管理人员作撤案登记: ①案件当事人死亡且无债权、债务法定继承人的; ②同一案件已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的;
③被查单位倒闭、稽查实施工作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
④ 案件当事人长期外出,稽查实施工作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稽查实施终结
稽查实施终结后,由检查岗位人员(主、协查人员)填写《税务稽查报告》,填制《税务稽查案件送审单》2日内送审理环节。
1、 税务稽查案卷的制作
(1)稽查岗位人员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和在实施过程中补充立案的案件,以及经检查有一般税务违法行为的未立案案件,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案卷2日内一起交审理环节审理。
(2)稽查岗位人员对立案查处的案件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连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稽查资料一个工作日内提交审理环节审理。
(3)税务稽查结论的制作
稽查岗位人员对未立案查处的案件,经稽查无问题的,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同时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以及所有检查资料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审核,制作《税务案件送审清册》提交案源管理岗审核结案。
2、 税务稽查案件补充调查
稽查岗位人员根据审理环节的《补充调查通知书》,对转回的案件进行补证调查,原稽查案卷(原稽查结果作历史记录保留),重新报审理环节审理。
3、 稽查岗位人员在税务稽查实施终结后将上述稽查资料移送审理环节后,应修改《待查纳税人查处状态登记清册》中的查处状态,并将清册5日内移送于案源管理岗。 3、资料管理
检查执法岗位产生的其他有关资料,应按照税收征收征档案管理C类进行档案管理和归档。
审理管理工作规程 一、审理涉及的执法岗位 审理岗位 检查执法岗位 审批岗位 执行岗位
二、各执法岗位的职责
1、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岗位基本职责
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对检查人员移送的涉税案件,按照《征管法》以及其他政策法规,严格把关,确保税务稽查的证据真实、政策明确、定性准确。 2、审批岗位人员的基本职责
审批岗位人员应当对审理岗位移送的《税务审理报告》、《税务案件讨论记录》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 3、 执行岗位人员的职责
执行岗位人员在受理检查岗位移送已报批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资料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登记,并执行。 4、 检查执法岗位人员的职责
检查执法岗位人员稽查实施终结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税务案件送审清册》转送审理岗位工作人员,并签收相关资料。 三、审理管理工作规程 1、审理岗位受理事项
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应在2日内对检查岗位人员移送的《税务案件送审清册》:《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中的证据资料和相关文书进行受理。 2、审理岗位受理登记
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应在接收检查执法岗位移送的《税务案件送审清册》当日内登记《税务案件审理台帐》。 (1)初审
①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应根据省、市税务案件分级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检查登记中立案与否,分级、按时进行审理。
②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对检查岗位移送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案件材料10日内进行初审。对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合法的,退回检查环节补查或补正。
⑵审批
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对涉税案件初审后,根据涉税案件的终审权限,分级报批:
①按权限属审理部门终审的案件,审理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程序、依据准确、文书规范齐全的,应当在审理终结后3日内转送县(区)稽查局局长签署审理意见后,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呈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5日内转送税务执行环节、征收分局开票、监控。
②按权限属县(区)审理委员会终审的案件,由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初审并提出意见,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连同《税务稽查案卷》10日内一并上报县(区)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
③根据县(区)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2日内制作《税务案件讨论记录》提交县(区)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予以确认。5日内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主管局长批准后,2日内转送税务执行环节。
④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应根据集中审理意见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报经县(区)局局长批准后10日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签收资料回证。 3、登记
① 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送税务执行时,应当将案件的违法情况和查处情况同时准确地录入“税务违章违法案底库”;
② 对已立案未查出问题的被查单位,也应在“税务违章违法案底库”中作记录。
4、 审理结果报批
①审理岗位管理人员认定需要行政处罚的,应根据《税务审理报告》二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经分管局长批准后,转送执行岗位人员送达;
②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对税务当事人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内不提出听证的,应将分管局长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税务文书,10日内移送给税务执行岗位管理人员执行,并办理税务资料交接手续。
5、 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后,经县局审查委员会集体审理,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应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报经县(区)局局长批准后10日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移送公安部门的案件应取得送达凭证。
6、 资料管理
①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在每月10前将已执行完毕和查无问题的案卷收集齐全并整理、编号。 ②对税务处理有补税、罚款的稽查案件资料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 ③查无问题的稽查案件资料按“多案一卷”的原则立卷。
稽查执行管理工作规程
一、稽查执行事项中涉及执法岗位 稽查执行岗位 审理管理岗位 审批岗位
二、各执法岗位的职责 1稽查执行岗位人员的职责
检查执法岗位人员对审理管理岗位移送的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有效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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