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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2年11月15日 10:59
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规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受理岗位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核查岗位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位 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岗位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法岗位的职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各项减免资料;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负责核查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属实等
县(区)局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位负责审核分局上报的各项材料并提出明确的意见; 县(区)局审批岗位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程:
1、受理。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呈报的下列申请资料: (1) 书面申请报告;
(2)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3)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5)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其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8)受理的时间为四季度开始受理其申请,受理减免税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之前。三废综合利用和技术交易所得的减免税项目为年度终了一个月内。 2、核查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三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内容:
(1) 资料是否齐全;
(2) 《申请表》填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3) 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有关政策规定。
(4)对符合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纳税人,由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出具书面调查报告,签署明确的初审意见,连同其他各项申请资料一同上报审批。 3、审批 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局审批,超过30万元(含)的由县(区)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1) 新办三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的所得税;
(2) 企业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减征或免征的所得税: (3)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征或免征的所得税。
以下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县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1) 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或免征的所得税;
(2)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
等收入免征的所得税;
(3)企业遇有自然灾害减征或免征的所得税。 实施步骤:
县(区)局综合业务科所得税管理岗位收到管理分局报来的申请资料,在十日内复审完毕,签署明确的复审意见,经分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局合议审批岗位合议。
属县(区)级审批权限的,由分管局长签批;属市级以上(含)审批权限的,由分管局长签署明确的合议意见,上报市局。
经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由综合科所得税管理岗位制作《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并将《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转各管理分局。企业的申请资料、审批资料、合议记录由综合税流转税管理岗位负责装订归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将《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转交纳税人,同时登记《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台帐》。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所得税汇算清缴受理岗位; 2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岗位;
3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批岗位。 二、汇算清缴岗位职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各项申报资料;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负责核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县(区)局审批岗位负责审批纳税人的各项申请内容。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规程: 1、 受理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呈报的下列申请资料: (1)《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2)《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3)《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4)《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5)《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7)《坏帐损失明细表》; (8)《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9)《公益性救济捐赠明细表》;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11)是否在年度终了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算清缴各项资料。 2、 核查。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 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具体内容:
(1)资料是否齐全;
(2)各类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报表间数据逻辑关系的是否正确,重点审核企业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情况。
(3)税前扣除项目需报批的,手续和资料是否完整。 (4)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 3、资料移送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人员对报表审核完毕并签字,没有问题的登记《所得税汇算清缴台帐》后,将资料移送至征收分局的开票人员进行开票征收;如有问题应采取措施通知纳税人进行质询。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人员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确定所得税的检查对象报分管局长审批。
企业亏损认定工作规程
一、企业亏损认定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企业亏损认定受理岗位 2、企业亏损认定核查岗位 3、企业亏损认定管理岗位 4、企业亏损认定审批岗位
二、企业亏损认定执法岗位的职责:
1、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资料;
2、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负责核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正确,是否符合要求等; 3、 县(区)局亏损认定管理岗位负责审核分局上报的各项材料并签署明确的意见; 4、 县(区)局审批岗位负责按照税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三、企业亏损认定的具体规程:
纳税人应于每年6月1日至7月20日前向各管理分局受理岗位申请亏损认定。 1、 受理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呈报的下列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亏损企业亏损额认定表》;
(3)亏损年度汇算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亏损年度汇算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复印件 (5)亏损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其他国税机关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2、核查。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三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
(1)申报表与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是否一致、与帐载亏损额是否相符;
(2)纳税申报是否已按《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3)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4)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准确
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完毕后签署明确的汇缴初审意见,出具核查报告,对没有问题的由核查岗位人员送征收部门开票征收;对需要上报县(区)局审批的,核查岗位人员送综合科待批。 3、审批
综合业务科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收到管理分局报来的企业亏损认定申请资料后,在七日内复审完毕,签署明确的复审意见,经分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局合议审批岗位合议,由分管局长签批。
综合科所得税管理岗位在收到合议通知后,制作《亏损企业亏损额认定表》转交管理分局。同时登记《企业亏损认定及弥补亏损管理台帐》。 企业亏损认定资料、批复等由综合科流转税管理岗位负责装订归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将批准的《亏损企业亏损额认定表》转交纳税人,同时登记《企业亏损认定及弥补亏损管理台帐》。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工作规程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受理岗位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核查岗位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岗位
4、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批岗位 二、弥补亏损税收执法岗位职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缴前弥补亏损的申请;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人员应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审查;
县(区)局综合科管理岗位人员负责对分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再审; 县(区)局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负责按政策进行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具体规程
1、受理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呈报的下列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 (3)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以前年度亏损额认定资料;
(5)以前年度弥补亏损批复复印件;
(6)其他国税机关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2、核查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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