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论
【一】名词解释 1、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分“彼此”,平起平坐,无隶属关系。 2、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简答题
? 简述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答: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形式意义民法,仅指成文法的民法典而言:一是法典;二是标明民法。
实质意义民法,即“两不论”,凡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习惯法等均属民法。
我国实质意义的民法概念(《民法通则》20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外在形态。
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通常划分为财产支配和流转关系(从功能分);还可分商品和非商品关系(从是否通过市场分)。
人身关系,本质上不是利益关系,是以人格或身份为媒价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建立在感情、协助、共同生活、精神健康等因素基础上的关系。
主体平等是内在标准,最根本原因在于具有平等属性,即当事人处于同等地位,互不隶属,各自保持自己的自由意志。 ? 简述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答:经济法比民法历史短,20世纪初在德国率先产生。
在西方,从法的发展来看,先有民商法后有经济法,各自的调整范围早已形成牢固共识。 在我国却发生了互争地盘现象,比较典型有:一是大经济法观,二是大民法观。在我国有这种争议与同时发育有关。在我国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 ? 简述德国民法典的特点
答:一是结构上,首创总则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设总则编,是一大发明, 体现“抽象到具体”“一般到特殊”立法技术,抓住了法律关系这一基本要素,构建起严密的规则体系。
二是语言表达,以逻辑严密闻名。
三是时代背景,实践一个民族、国家、法律的目标。 ? 简述我国民法的渊源
答:根据民法理论一般认为,民法的渊源含成文法、习惯法、法理、国际条约和惯例。
(1)成文法,也称制定法。对成文法宜作广义理解。不仅指宪法,还指民法、行政法律等,也指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 对广义的成文法,有法律与准法律之分。严格说,行政法规不是法律,地方性法规也不是,司法解释更不是,但在实践中有很强指导性、操作性、适用性,起着准法律作用。就其中的民法而言,又可分两个层次,一是民事普通法(又称基本法),二是民事特别法(又称单行法)如合同、物权、担保、保险、破产、专利法等。
(2)习惯法(不成文法)。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的效力做一般性规定,但有些单行法肯定习惯效力,如合同法第125条就允许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的歧义条款。
(3)法理:一种代表性观点为:判例法、学说法。但在我国仅仅是停留在解释层面上,还未形成严格意义上作为民法渊源的法理。 (4)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民法通则》142条规定,在涉及民事关系中,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可作为法律渊源,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 【三】论述题
? 论述民法的性质
答:一、民法是权利法(本位)
从民法概念、规范、制度体系看,权利处于核心地位。 从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看,突出权利本位。
从权利实现方式看,民法不仅仅规定了大量民事权利,关键还在于系统设定了实现权利的方式。
二、民法是私法(性质)
从民事权利创设看,民法提倡自治,奉行当事人意思自由,尽量减少国家干预。自行设权;私了。
从民事权利保护看,民法提倡私权神圣,大力张个人权利,充分保障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从民法地位看,提倡私法优位,构建法治国家。从公私法关系看,私法处于优越地位。从民法本身看,尽量扩大任意性规范,减少强制性规范。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功能)
从法理上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法是与之应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内容。
从民法基本制度作用看,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
此外,民法体系的代理、时效、财产继承制度,及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民事制度同样不可或缺。
? 论述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答:一、含义
意思自治,也称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自我负责地形成私法上权义,不受任何非法干涉。体现在所有权、遗嘱、契约自由等具体制度中。
二、依据
是平等原则必然要求,只有坚持自愿,才能平等.也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民法的本质要求。
三、地位和意义
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规则的高度概括。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对民事主体的独立意志在民事活动中的支配地位的一种法律确认。意思自治原则只是我国民事立法诸原则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反对将意思自治原则绝对化、神圣化。在我国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各个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它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以及禁止滥用权利等原则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障和促进我国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
指由民法规范确认、调整和保障,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2、支配权
指权利人可现实、直接地支配标的,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3、请求权
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4、形成权
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5、抗辩权
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阻止其效力的权利。 6、孳息
指原物产生的收益,分天然和法定。 【二】简答题
? 简述民事主体的特征
答:第一,完整的能力结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第二,相互依赖的存在方式: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彼此相对而存在。 第三,实际参与的行为方式。
?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概念: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特征: 第一,内容构成上的统一性。有民事权利,必有民事义务。 第二,内容承受上的相对性。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原则上两者相对应而存在;只有在赠与等特例除外。
第三,内容规范上的差异性。权利体现为法律保障实现的性质;义务体现为法律强制履行的性质。
? 简述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及其救济途径
答: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一是自主、独立行使,鼓励自治。二是遵守诚信、社会公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救济途径:(一)私力救济:权利人自己采取合法的途径保护其权利不受侵害。 一般协商“私了”;特殊的有自助和自卫行为两类。 (二)公力救济: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并提出保护请求时,由专门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救济。总体分行政、司法保护二大类;民诉又是最直接、有效司法保护途径。具体分停止侵害、确权、给付、变更之诉4种。 ? 何谓民法上的物?有何特征?
答:概念:为人力所控制、供给有限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特征:第一,有体性,有体无体是罗马法一重要分类:有体物,为人们感官所感知的客观存在。无体物,没有实体存在,而仅由法律拟制的物的权利,如地役权、用益权、继承权、各种债权、知识产权等。人的活体及其器官不是物;想象中的存在不是物;无体物不是物。 第二,可支配性,即人力所能控制。 第三,稀缺性,即供给有限性。
第四,价值性,满足人们某种需求。 【三】论述题
? 论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及其依据
答:按是否与当事人主观意识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一)事件:不依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又分: 一是自然事件。与人主观意识完全无关,纯系自然因素发生的事件。如:人的生死;自然灾害;时效届满;果实落于邻地等。
二是人为事件。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但与(个)人的主观意识无关。如:战争、罢工、动乱、矿难等。
(二)行为:与人的意识有关的活动。
1、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表意,分表意行为、准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
(1)表意行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引起权利变动的行为,又称法律行为。可从内容、效力上再分。
(2)准表意行为,非基于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
又分意思通知(要约拒绝等)、观念通知(瑕疵通知等)、感情表示3类. (3)非表意行为 以客观事实为据,与表达法律效果无关,又称事实行为。
埋藏物发现、遗失物拾得、无主物先占、创作行为、技术发明,乃至侵权行为等。 2、根据行为是否合法,分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注意排除]
一并非所有行为都有民法意义,只受民法调整才是。 二是其他法上行为(行政法、刑法等)一般也不是。 但特殊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行为等也行。
第三章 自然人
【一】名词解释 1、自然人
指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可要求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法律制度。 3、名誉权
自然人名誉是道德品质、生活作风方面的社会评价。自然人名誉权是自然人依法维护自己名誉安全的权利。 4、肖像权
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依法享有再现、使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二】简答题
? 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概念: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或资格。 特征:除法定性外,其本质特征是平等性。
第一,享有权利地位平等。强调是参与机会人人平等,而非结果平等。 第二,享有权利范围平等。强调是权利能力人人完全,不存在任何特权。 ? 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分类及其意义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