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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2010-1101
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存量房买卖合同说明
1.签订本合同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内容。
3.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4.在签订合同前,有关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其本人提供的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并对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进行实地考察,对房地产周围的环境、交通、学校及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学位、户口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卖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包括产权状况、租赁情况、户口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
5.本合同所指“存量房买卖交易”是指已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的房屋权属人再行转让房屋。
6.本合同用于存量房买卖交易,一经签订,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持书面存量房买卖合同及有关资料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或者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如有违反的,请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电话:82309171。
8.卖方当事人应当慎重选择付款方式支付房款,为保护存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尽可能选择银行托管的方式支付房款,以减轻风险,避免引起纠纷。
9.根据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买卖双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前述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标准,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费用标准。如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超标收费的,可向物价部门反映(电话:12358。
10.买方、卖方、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同时在场,以确保各方所执合同的同一性、有效性与真实性。
11.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有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和营业执照。买卖双方可通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www.fsfgj.gov.cn“建筑和房地产诚信管理系统”查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相关资料。
存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佛存量房合字号甲方(卖方:;
【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出生证】【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公司注册证】【其他:】 号码:;所占份额:;
国籍/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号码:;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共有权人:;
【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出生证】【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公司注册证】【其他:】 号码:;所占份额:;
国籍/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乙方(买方:;
【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出生证】【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公司注册证】【其他:】 号码:;所占份额:;
国籍/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号码:;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丙方(房地产经纪机构:; 备案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备案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经纪人(员:;执业(上岗证号:;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甲、乙、丙三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房地产权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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