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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以下三种情形:
(1)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当事人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相应权利的,必须首先进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第30条第1款)
(2)纳税争议案件:纳税的主体、数额、方式存在争议。 (3)反垄断执法机构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3. 选择但终局——可选择复议或诉讼,但复议终局 掌握以下两种情形:
(1)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复议后可选择诉讼或申请国务院作出终局裁决。(第14条)
注意,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其实有两次选择权:当事人不服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作出的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直接起诉,也可以选择复议;如果选择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起诉,二是申请国务院作出二次复议的终局裁决。
(2)中国人对其出境入境的行政拘留、外国人对其入境出境的罚款和拘留不服,可以选择诉讼或复议,若选择复议则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性。
4. 复议终局——只能复议且终局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级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30条第2款)
【专题总结六十九⊙复议的受理⊙第17、20条】
1. 受理期限:(1)收到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对符合复议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在决定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3)申请材料不全5日内书面通知补正,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请(结合行政许可法中关于补正材料的相关规定比较学习)。
2. 选择管辖: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的受理;同时受到复议申请的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共同上一级机关10日内指定。
注意,以下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1)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2)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
3. 复议监督
受理的监督: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复议条例》第31条)
决定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复议条例》第48条第2款)
【专题总结七十⊙行政复议的一般审理过程⊙第22~25条】
1. 复议主体: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注意要2名以上复议人员参加。
2. 复议方式: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意见,重大复杂案件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用听证方式审理。(第22条)
3. 复议证据规则(第23、24条) (1)举证责任
①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具体程序为:复议机构通知被申请人(7日内发送申请书副本
等)——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材料(10日内)。(第23条第1款)
被申请人逾期举证的后果:逾期举证视为没有证据,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其行为。(第28条第1款第(四)项)
②申请人只对个别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其一,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提供曾经要求其履行职责而其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其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规章无权规定。(《复议条例》第21条)
(2)证据收集
①复议机关可以主动调查取证。
②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对此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仅限于复议过程中,即受理复议申请到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期间;第二,不得自行收集证据,但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收集证据;第三,与行政诉讼规定相同。
③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相关资料,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涉及秘密和隐私的除外。 4. 复议申请的撤回(第25条)
(1)条件:①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申请;②出于自愿;③经复议机构同意。
(2)效果:①行政复议终止;②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专题总结七十一⊙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处理⊙第26、27条】
1. 依申请的审查处理,即第7条所列的申请人的附带审查事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属于复议范围)。注意处理时间:有权处理的,30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有权机关在60日内处理。
2. 依职权的审查处理。申请人未提出附带审查申请,但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也应主动进行处理。
注意与依申请的审查处理的区别:(1)审查对象不限于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对法律、法规、规章都有权审查;(2)转送对象不限于行政机关;(3)有权处理的,30日内处理;转送处理的,7日内转送,但对受转送机关的处理无期限上的规定。
二者的法律效果相同: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专题总结七十二⊙复议决定的作出⊙第28、29条】
对于复议决定,要注意与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比较记忆,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区别。 1. 维持决定。同时满足四项条件:①事实、证据清楚;②适用依据正确;③程序合法;④内容适当。
与行政诉讼区别:在行政诉讼中,因为审查的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包括合理性,所以,行政诉讼的维持判决无内容适当的要求,而行政复议有此要求,这是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体现。
2. 履行决定:行政机关不作为且尚有履行之可能——与行政诉讼相同。
3. 撤销决定。满足五项条件之一:①事实、证据不清楚;②适用依据不正确;③程序不合法;④内容“明显”不当;⑤超越或滥用职权。(维持决定的四项条件的否定+超越或滥用职权)
注意,被申请人逾期举证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即同时满足前两项条件,复议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决定。
与行政诉讼区别:行政诉讼撤销判决不适用内容明显不适当这一情形。
4. 变更决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仅适用依据不正确的;②仅内容明显不当的;③虽然事实
与证据不清,但复议机关事后查明的。(程序违法的不适用变更决定)
注意:在适用变更决定时,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不加罚。(《复议条例》第51条)
与行政诉讼区别:行政诉讼变更判决仅适用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显失公正),而复议变更决定适用于各种具体行政行为,且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情形均可适用。
5. 确认违法决定:不适合适用撤销或变更决定,或者撤销、变更没有实际意义的。可参照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的情形加以理解。
与行政诉讼区别:行政诉讼的确认判决包括确认合法、违法和无效三种,而复议只有确认违法决定一种。
注意《复议条例》第49条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期限的规定:作出撤销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无规定的,期限为60日。被申请人不得做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及其例外规定详见行政诉讼法相关部分)。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6. 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对行政机关不不作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与行政诉讼区别: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合理性,因此对于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形,或者合法但是需要变更废止的情形(此二种情形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复议不适用驳回决定,直接作出撤销、变更决定即可。
7. 赔偿决定
(1)依申请作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给予赔偿。
(2)依职权作出: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如果撤销或变更决定直接针对财物作出,应当同时决定给予赔偿。
与行政诉讼区别: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未提出赔偿请求,法院不能对赔偿问题作出判决。 8. 复议和解结案: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考点,(1)适用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2)坚持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3)和解协议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之前达成;(4)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5)和解协议应当经过复议机构准许;(6)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复议终止。
9. 复议调解结案: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考点,(1)适用于三种情形:①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赔偿纠纷,③行政补偿纠纷;(2)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结果,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由双方签字;(5)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复议决定。
注意:和解与调解的区别,其一适用条件不同,和解不得适用于赔偿、补偿纠纷,而调解则可以;其二参加人不同,和解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行政复议机关并没有参与,属于案外进行,而调解是在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下进行的,属于案中进行;(3)效力不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而复议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与行政诉讼区别: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结案。若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因此向法院申请撤诉,若法
院同意撤诉,则以裁定方式结案。
【专题总结七十三⊙关于自然资源确权案件的特别规定⊙第30条】
《行政诉讼法》第30条历来是命题重点,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作以下意思分解: 1. 第1款——复议前置
(1)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必须是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当事人没有取得该项权利或者权利归属尚未确定,则不适用该规定。结合2003年《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此处可总结为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是行为条件,属于确权性具体行政行为;其二是权益条件,属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其三是状态条件,属于已经依法取得的权益。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复议前置。
(2)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注意这里的确权行为应当进行广义理解,并不限于行政确认行为,还可以是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行为,只要该行为将自然资源的权利归属确定下来,就符合本条规定。
2. 第2款——复议终局
对于本款,可总结为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是依据条件,必须依据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收土地的决定;其二是主体条件:复议机关必须是省级政府;其三是行为条件,必须是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行为。结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可知,只要第一、三条件成立,当事人要申请行政复议,就必须向省级政府提出申请,故第二个即行政复议机关这一条件自然成立,应当复议终局。例如,某县政府依据国务院或省政府关于行政区划勘验的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确认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申请复议的,只能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不得向其上一级市政府提出申请。如此一来,三个条件同时成立,应当复议终局。
【专题总结七十三⊙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31条】
对于复议审理期限,要注意与复议申请期限(第9条)规定的不同(但书部分):
原则上,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注意对但书的理解: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少于60日,则从其规定;如果多于60日,则应以60日为准;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复议期限与60日不一致的,适用60日的规定。
期限的延长:复议期限的延长由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因此,复议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专题总结七十四⊙复议决定的执行⊙第32、33条】
根据执行义务方的不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只能由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2. 申请人、第三人不履行复议决定:复议维持的,由原机关负责执行;复议变更的,由复议机关负责执行。
注意:只有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才可以自行强制执行,否则应当申请法院执行。
【例题】某县政府依田某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某县公安局对田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在30日内重新登记,但某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田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2008年卷二单选第45题)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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