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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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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号 知识产权法 法律分类方法

一、人的法律 vs 物的法律(财产法) 1、人的法律

(1)自然人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亲属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法人 《公司法》、《破产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2、物的法律 (1)有形

①静态:主要解决财产归属问题,未在市场流动的财产

②动态:A、纵向 B、横向: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合同 (2)无形

Eg1. 以专利法为利(专利法是所有技术中受保护最强的法律),专利法用不到的地方,(以保护力最高)都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非专利范围大大高于专利技术。

Patent专利 copyright著作权 trademark商标 trade sectrets商业秘密 Some unfair competition causes of action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Eg2. 商标法是调整注册商标的,商标采自愿注册方式,未注册的合法使用的商标,商标法只管注册商标,因此,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Eg3. 版权法不调整“作品名称”的混淆,侵犯作品名称的,会产生市场混淆效果的,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3月10号 知识产权法 一、概述

古罗马盖尤斯在其著作中屡次提到无形物,如继承权、不动产使用权等,无形物与有形物关系密切。当今的“无形财产”主要指“信息”,“专利”其实就是“技术信息”,商标版权也是“信息”,这种信息主发是通过人的劳动创造出来或由发现的。当今世界很多知名企业都以“无形财产”立足如Microsoft、Coco Cola、IBM.

“二十一世纪是无形财产的时代”——郑成思

与无形财产相对应的法律:1、专利(保护的是内容、思想,保护的不是形式)是知识产权中保护水平最高的一种信息,在我国,包括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

2、邻接权是与著作权联系在一起的。著作权保护的是表现形式,保护的不是内容。

3、植物新品种:美国采用专利法保护,美国对其有三种保护:植物专利、普通专利、专门法。

德国:专利法与专门法相结合模式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与某些品种的专利保护——复合模式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WTO的《华盛顿公约》即是关于布图的公约)既保护思想,又保护表现形式。我国2000年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个月内就通过。

5、商业秘密

6、商誉:中国的整个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商誉制度尚未健全,不发达商人不讲信誉,不讲诚信,只管赚钱。

7、商号:其他商业标记中的一种,与企业名称接近,但不同于企业名称。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如“大通出租车服务公司”其中“大通”就是商号。我国商号管理制度也不健全,仅有一个登记条例。

8、地理标志:2001年修订商标法时才加以保护的,但在我国研究的不深,纠纷也不多。原产地名称与类似,都属其他商业标记的一种。

9、域名、计算机软件

10、商业方法:在世界范围内能否受到保护(以专利法保护)尚未定论,中国内尚未讨论。 11、未公开信息:TRIPS中使用的是此名称,商业秘密与此不同。 12、传统知识13、遗传资源14、其它商业标记

遗传资源:——权利是杯子而利益是水,无权利主张就无法给予利益。 08年《专利法》修订,《商标法》已经修订了两次,第三次修订正在酝酿中。 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的概念等同。

《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细则》农业部(草本)/林业部(木本)

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1、专利法保护模式;2、专门法保护模式,属于多元保护模式 《著作权法》的修订、《商标法》修订 在同一天(01年10月28号下午) 计算机软件放在《著作权法》中保护,训练方法属于未公开信息一类。 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学界多认为知识产权属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也有观点认为其是一个综合性的部门,不仅属于民法,如专利法中的交审、商标法中的申请注册、公告等属于行政法上的关系。此外,知识产权法中还涉及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又涉及经济法的范围。

宁立志认为:对一个事物的判断依其主要方面来定性,知识产权法主要是民法范畴,但有一定的综合性。

1、知识产权与民法的关系

一方认为物权法不应包含无形物,另一方恰相反。

代表人物:郑成思与梁慧星。梁慧星认为物权法不应包含知识产权,因为无形财产变化大而快,影响其稳定性。

(1)目前世界上仅法国与菲律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将其与民法典分开制订。我国梁慧星持此观点。

(2)纳入式,有人认为民法典应包含知识产权,将其专作一编,代表人物郑成思、徐国栋。世界上有越南民法典将其专作一编。

(3)链接式,知识产权法既不能用专编专章规定,也不能不作规定,仅对知识和概括原则性的规定,如中南财大的吴汉东持此观点。

(4)揉合式,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物规定在“物法”中,世界上有蒙古采用此种方法。我国多数持第1种和第3种观点。

3月17号 知识产权法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是对信息的保护,其所保护的信息

保护模式:合同法、侵权法、专门法、财产法、竞争法、民法 (一)要件:1、秘密性 2、价值性 3、实用性 4、保密性

1991年修订后的《民诉》第一次提及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给其下的定义:

1、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护措施;2、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利益或某种竞争优势;3、实用性。

(二)分类 技术信息vs经营信息

积极的商业秘密 vs 消极的商业秘密(如失败记录)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不当获取行为;2、不当披露行为;3、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故意、过失)4、职工侵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性质

美国:财产权说(主流观点)、准财产权说 日本:财产价值说、财产权说、相对财产说 德国:财产权说(无形利益)

中国:商业秘密并非财产权; 商业秘密就是财产权(相对财产权/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并非独立的权利,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权下的一个权能

主流: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没有法定的时间性,一旦公开,马上消灭

保护方式,其他知识产权确定性,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依赖司法程序认定。 损失的计算方式(法定赔偿制度) 以不低于正常转让费用来计算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三、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

1、国家立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工业产权 (79年) 《民法通则》——知识产权(87年)

《技术合同法》——非技术专利(87年)(被整合到《合同法》中) 《民事诉讼法》——(91年首次提到商业秘密)

《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92年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术语,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93年初次系统规定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①不为公众所熟悉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

2、法规、地方性立法

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规定了辞职人员不得带走原单位的技术信息、管理信息。 最高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5年 《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修订)》规定: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了标底及标书内容。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多个部门法共同起作用:如《合同法》——保密协议;《劳动法》——职工的劳动权与资方的经营权;《公司法》

3、其它国家的相关立法

日本 90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 丹麦《市场行为法》 韩国 91年 匈牙利 90年在《民法典》中涉及 中国许多法律均牵涉商业秘密的内容

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上,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英美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比较发达,普通法系国家优于大陆法系国家。

西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强,可口可乐“配方文件”;法国博览会上日本人领带蘸取定影液事件;袁隆平杂交水稻被美国人申请专利。 四、关于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

理论上主体非常广泛,但我国的规定可谓五花八门

《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但在现实中就会出现问题,某些行政机关也实施了经营行为,那经营到底是依身份来判断还是依行为判断?该法没有规定清楚。)

《TRIPS协议》——39条“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在获得商业秘密保护上不应有区别。 《民法通则》——“公民和法人”。商业秘密包含于“其他科技秘密” 《合同法》——技术合同章,“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他国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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