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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互联网金融且行且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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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4日15:49《财富管理》 我有话说 收藏本文

互联网金融是将电子支付与金融业相结合的一种产物,也是金融供需存在缺口以及渠道创新下的必然产物,它最显著的优势就是对金融服务的创新,逐渐成为居民投资理财的新渠道。 创新,可尝试 目前,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传统金融之外非常重要的金融模式,在业务形态上,涉及互联网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是以创新的渠道发展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创新支付渠道,使支付服务更加便利。如互联网支付通过互联网线上支付渠道完成了从用户到商户的资金清算行为,解决了跨行跨地支付和信用保证问题。2013年,支付机构累计发生互联网支付业务153.38亿笔,金额总计达9.22万亿元。 创新理财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理财窗口。如余额宝[微博]、微信理财通等各种网上理财工具,将支付平台与货币基金业务直接连接,起点低、期限短、收益高、灵活方便,实时到账无手续费。截至2014年2月,余额宝销售规模已达4000亿元,用户达6100万户,户均持有额达6500元。 创新投融资渠道,在资金供需者之间搭建新的平台。如 P2P网贷公司、众筹网等,交易成本低、风险分散,不受地域、规模等限制,大大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

2013年,“网贷之家”统计的90家P2P平台的总成交量达490.22亿元,成交笔数56.15万笔,其中出借人数25.05万人,借款人数14.93万人。 创新金融营销渠道和获取渠道,以互联网手段实现了更高效的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融合。如融360、91金融超市,以“搜索+比价”的服务模式将线下类似于金融中介的功能搬到了线上。2013年,融360为用户提供了2亿多次的搜索服务,为近100万用户提供了申请服务,大量小微企业和个人得到了贷款查询和被推荐到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服务;91金融超市已和包括银行、小贷公司、保险公司在内的300多家金融机构达成了合作协议,由专业团队直接帮用户决策,选择匹配的产品。 创新征信渠道,增加了信用获取方式。如阿里小贷靠庞大的云计算能力和多种模型,通过对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有效调查、监督客户还款意愿和能力,获得个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将之用于信用识别和风险定价,发放无抵押信用贷款和应收账款抵押贷款,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内,实现了客户、资金和信息的封闭运行。 风险,要警惕 互联网金融作为创新的金融服务,为居民提供便捷投资理财渠道的同时,仍存在一定风险点,需要时刻警惕,在发展中完善。 法律风险。目前对互联网金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现有法律框架也缺乏可供借鉴的相关制度,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交易双方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如,央行[微博]曾明确提出“非法集资

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互联网金融绝不能触碰的两条红线”。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提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见,现有法律对极易发生上述行为的P2P网贷平台仅限于事后案件监管,不能形成有效制裁。 信息安全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时代,不断累积的交易数据逐步形成了一种新的信息源,各种信息在信息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已经被收集并作为一种默认的信息来源被使用。而一些互联网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并不注重对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现有法律也未明确互联网公司有保护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责任,未对信息的合法合规流转和使用进行规范。这些保障措施的不健全使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信息被泄漏、盗用和滥用的风险隐患增加。 资金安全风险。一是资金收益受损的风险。余额宝等网上理财工具所标明的高收益率吸引了众多投资者,被认为是非常安全稳定的投资渠道,但是,一旦与之连接的货币基金的运营出现问题,或经济出现问题,投资收益将直接受到影响。二是期限错配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投资中一般承诺的期限以一年期为限,而借款人使用资金的期限往往超过一年,在投资期限来临、资金需要兑换时,容易形成流动性不足的风险。三是担保机制不

健全引发的信用风险。如有的P2P网贷平台在担保方面存在担保权利主体不明、自己为自己担保、风险准备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平台也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借款人提供的包括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信息的真伪难以辨别。而针对P2P提供第三方托管的问题也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担保机制的不健全加大了资金的违约风险。据“网贷之家”统计,2013年,因无法提现而出现危机或关停的网贷公司有70家,涉及金额约13亿元。 监管存在盲点引发的风险。一是准入资质方面。互联网金融从事的是金融业务,需具有金融业从业许可证,但目前仅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由央行下发营业执照,91金融超市、易宝金融获得由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核准的金融信息服务牌照;而其他大多数机构注册的是“网络信息服务公司”和“咨询类公司”,在工商局注册即可开展业务,准入门槛低。这种情况下不仅容易出现很多不规范的网贷平台,而且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使一些依靠自律且运营正规的网贷平台受到影响。 二是经营过程方面。如互联网企业在营销金融理财产品时,违规使用安全、高收益、无风险等易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或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但出于业务的交叉性,并没有明确的部门进行监管。又如,P2P网贷平台运营过程中,没有监管部门要求其披露各项经营指标,平台的资金进出、项目结算、坏账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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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4日15:49《财富管理》 我有话说 收藏本文 互联网金融是将电子支付与金融业相结合的一种产物,也是金融供需存在缺口以及渠道创新下的必然产物,它最显著的优势就是对金融服务的创新,逐渐成为居民投资理财的新渠道。 创新,可尝试 目前,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传统金融之外非常重要的金融模式,在业务形态上,涉及互联网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是以创新的渠道发展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创新支付渠道,使支付服务更加便利。如互联网支付通过互联网线上支付渠道完成了从用户到商户的资金清算行为,解决了跨行跨地支付和信用保证问题。2013年,支付机构累计发生互联网支付业务153.38亿笔,金额总计达9.22万亿元。 创新理财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理财窗口。如余额宝[微博]、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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