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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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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 23:44:14

原罪一词来自基督教的传说,它是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圣经中讲:人有两种罪——原罪与本罪,原罪是始祖犯罪所遗留的罪性与恶根,本罪是各人今生所犯的罪。而富豪的原罪是指富豪们在创业初期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获取了自己的第一桶金,但在当时法制不完全的请况下没有追究其责任的罪名.

个人对富豪原罪的看法?

早期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市场经济的规范严重缺失,资本的积累完全脱离了市场逻辑,如强迫劳动、圈地运动、猎奴与海盗行为以及凭权势强占公产、抢劫黄金等。早期资本主艰难的法治化过程其实也就是一个公然的洗钱过程,整个社会都心照不宣,但凡经历过这一“野蛮”时代而成长起来的资本主义国家,对这段历史无不噤若寒蝉,不忍重提。因此,资本主义积累较晚的一些国家都极力避免重蹈这段历史,如亚州的四小龙,他们从一开始就把市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以建立民主政治作为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以严格执法来消除资本积累过程中任何不按市场逻辑办事的不法投机行为,以廉洁的政府运作确立了整个社会诚实守信的发展环境。正是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富豪们在国家税收的快速增长中堂堂正正地当上了资本家。

反观我们前些年被一些人轻描淡写的所谓“原始积累”,在制度准备极度不足的情况下,仅依靠一次又一次的思想解放鼓励大胆地“摸着石头过河”,法制未立,行动先行,还没弄懂资本是啥,“抢到钱就是好汉”的激励观念却已成为社会的普遍认同。权力寻租,巧取豪夺,只要挂一块改革的招牌,便可恣意地瓜分国有资产这块大蛋糕。

在不讲规矩的社会里,讲规矩的人是不可能发财的,要发财也就不能讲规矩。那么,什么人敢于不讲规矩呢?当然是那些风险资本小于可失去利益的人群。如果你读了许多年的书,或有一份稳稳当当的职业,生活稳定,或在你现有的职位上已有了相当时期的利益期待,且这种利益正常情况下必定将是属于你的,那对于你来说,舍弃这些既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去投身于无序的市场搏杀,显然风险成本过高,因而通常不会妄动。但那些文化程度并不高,工作也不稳定,也无可预期利益期待,甚至是被秩序淘汰和冷落的人显然对按规矩致富没有信心,恰恰无序的市场却给了他们实现梦想的机会,他们一旦在无序的市场上站稳了脚跟,就会继续用无序的方式和手段去开发更大的市场。我们常说这样的人是钻法律漏洞富裕起来的,不错,因为只有漏洞的无序性才使他们有了得以施展“原始积累”一切创造性天赋的机会。

如今我们感到建设法治社会如此之难,一些基本的理念很难深入到社会的深层,进而对人们在市场中的行为发生作用。为什么?因为我们一开始放进市场的一些人,如今已把市场搅得浑水一片。是我们自己没有看好市场经济的大门,没有建立起一个能够确立规矩的制度支撑。无序的获利逻辑大行其道,本份的生意人却难以适应生存,权利寻租毫无收敛,经济发展还靠政府以“运动”的形式在推动,诚信的环境也远没有形成。所以,就连有的富豪倒下去,都只叹自己不走运,根本不相信这是市场经济规范发展必然的结果。并非这些富豪无知,而恰恰是他们入世太深,在他们的成长经历中,从来都只相信自己的智慧,而且以为规矩从来也都是自己在定,对法律却没什么感觉。所以,如果要谈“原罪”,一个没有法治化的制度才是真正的“原罪”所在! 中国一些富豪的“原罪”该怎么办?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对中国一些富豪的“原罪”应该进行“特赦”。我认为,这万万不可。为什么?因为中国一些富豪的暴富是非常肮脏的,它不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而是通过骗贷、逃税、行贿等权钱交易、随意侵占、掠夺的腐败手段将国有资产变成私有财产,是一种违法犯罪,所以不能特赦,不能豁免,不能既往不咎。若是对这类腐败手段的富翁“特赦”了,那

么,对腐败的官员能不能“特赦”?对其它违法犯罪分子能不能“特赦”?若是都“特赦”,那么还要法律干什么?若是只对富翁“特赦”,其它都不“特赦”,那么什么叫法律的公正与公平?那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变成一句空话。所以“特赦”论是错误的,决不能姑息遗患。腐败现象只有通过坚决的反腐败手段才能得到根本的治理。 第二,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说到底,中国一些“问题富豪”的暴富实质上就是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因而有的人将国有资产是“唐僧肉”,将改制看作是“最后一次腐败的机会”,因而一些有权人、有钱人“不捞白不捞”,千方百计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一些地方一窝风出售巨额国有资产,大搞 “监守者自盗”到“看守者交易”,一些地方的案例表明,有的以恶意“拍卖”为手段,疯狂占有国有资产;有的以“公司脱钩”为幌子,将国有资产变为私人企业,大肆侵吞国有资产,从公开侵吞到暗箱操作,从非法变成合法。 怎么办?我想,一是对国有资产出卖转让关乎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不能仅凭政府单独作主,必须经过民主听证和公开咨询程序;二是国有资产的出售应尽量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实现,减少行政色彩;三是请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确保拍卖运作公开、透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中,还要防止一些执法及资产评估人员受利益驱动,搞虚假评估 ;四是强化强化审计监督工作,对国有资产的出卖进行全过程审计;五洲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有及国有控投企业负责人,终生不得担任任何国企负责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赔偿,构成违法违纪的要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六是将改制简单化为“国退民进”。 第三,要坚决把好银行关。

中国“问题富豪”一半是房地产商,有很多是银行给房地产贷款造就的其中有很多是违规的、灰色的、无节制的。什么后果?至少有以下三种副作用:一是一大批被称为中国经济精英的银行家(银行官员)被拖下了水;二是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上升,房地产商的潜伏的债务危机将引发出新的金融危机的可能性;盲目投资房地产将造成房地产的虚假繁荣(即泡沫经济),从而破坏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怎么办?有以下四点:一是强化对银行系统“第一把手”的监督,不让这些“第一把手”的权力无限大,将监督落实到实处;第二,将贷款发放过程公开、透明、公平,杜绝暗箱操作;第三,不给房地产商吃徧饭,严格按照银行;第四,当今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央行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查违规贷款,发现问题坚决查处。 第四,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中国“问题富豪”的暴富从根本上说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利益为结果的。无论是企业的改制(或叫拍卖)或是土地的征用,由于是暗箱操作(有的简直就像淸人入关的“圏地运动”),受到伤害的总是被称为工厂“主人”的工人和土地“主人”的农民、城市居民,往往是他们的利益被官员“出卖”掉了(或是成为失业工人或是成为无地的农民),“主人”却还被蒙在鼓里,而且一旦成为“圈地”成为事实,他们却无处申诉,理论上的“主人”成为听宰割的“羔羊”。怎么办?应当该从制度上保证“主人”有发言权:即在企业改制或土地征用过程中,应该成立一个由当地“主人”们构成的“公平改制委员会”或“公平征地委员会”,让他们有发言权,以保护、申诉自己利益不受富商们的侵害。总之,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让“理论上的主人”变成“真正的、实际上的主人”。人民的利益不受极大侵害,富商就失去暴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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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一词来自基督教的传说,它是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圣经中讲:人有两种罪——原罪与本罪,原罪是始祖犯罪所遗留的罪性与恶根,本罪是各人今生所犯的罪。而富豪的原罪是指富豪们在创业初期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获取了自己的第一桶金,但在当时法制不完全的请况下没有追究其责任的罪名. 个人对富豪原罪的看法? 早期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市场经济的规范严重缺失,资本的积累完全脱离了市场逻辑,如强迫劳动、圈地运动、猎奴与海盗行为以及凭权势强占公产、抢劫黄金等。早期资本主艰难的法治化过程其实也就是一个公然的洗钱过程,整个社会都心照不宣,但凡经历过这一“野蛮”时代而成长起来的资本主义国家,对这段历史无不噤若寒蝉,不忍重提。因此,资本主义积累较晚的一些国家都极力避免重蹈这段历史,如亚州的四小龙,他们从一开始就把市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以建立民主政治作为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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