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联邦党人文集》读后感)
学素质偏低。队伍成分复杂,滥竽充数者不在少数,整体法律素质偏低。二是缺失法律人思维。法律人思维是需要通过长期科学的法学方法论的指引,而形成的特定法律思维能力,又以法律推理为核心。目前,我国在部分法官仍只是法条索引机器,只know-what,而不know-how,并未形成真正的法律推理和法律思维能力。三是部分法官道德品质低下,黄松有案等司法腐败现象仍不断重复发生。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不但要有崇高的职业荣誉感,还应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正如汉密尔顿所说的,要“坚定不阿”、“行为正当”。作为法官手持司法重器,代表人民行使司法判断权,而司法判断关乎人之生死、权利之得失和义务之承担,必须是严密的、谨慎的和公正的。司法判断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审判权只能掌握在一群“少而精”的法律人手中,这样一群人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提高这群人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专业化、职业化和精英化。在三者关系中,职业化是核心、专业化是前提、精英化是必然要求。诚然,我国目前法官职业化建设存在很多体制性制约和现实性困难,但近年来随着对法官职业化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深化,法官职业化建设相关工作已有所进展。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2002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明确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历史命题。这些有益的举措标志着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已经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探索。单就职业化建设本身来讲,职业知识、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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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思维是核心内容,但法官职业化建设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除却自身条件完备外,还应跳出法官职业化建设,从更大的视角来观察、审度。基于上述考虑,本人对未来法官职业化建设有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1、实现法官的真正独立,为法官职业化创造核心软件。法官的独立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保障。一是保证法官任职的独立性。继续推行准入制制度,通过深入推行司法考试政策和分流制度,将通过将法官与行政人员分开、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开,通过设立法官助理制度,通过从优秀律师当中择优遴选法官,逐步建立起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的法官队伍。二是保证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重点解决法院管理行政化问题,废除审判委员会,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司法怪现象,也解决司法与政治交易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三是保证法官独立与党政领导。法官唯一的“领导”只能是宪法和法律,而不能也不应该受党政领导个人意志领导。当然,“打铁还要自身硬”由于法官独立与法官职业化属双向互动型模式,法官本身过硬的素质对于推动实现自身的独立也具有巨大的推动力。
2、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性制度,为法官职业化提供坚实保障。当前法官保障平民化,工资收入较低,退休年龄与普通公务员的规定基本一致,未能体现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以致法官纷纷“下海”去作律师,这一现象与当今世界法治发达国家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通行做法相逆而行,这种反向运动,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法官保障制度的缺失。若想保障法官这支精英队伍,不因屈服于经济原因而做司法妥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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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制度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实行法官高薪俸制度。涉及法官的薪俸和其他法院经费,由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或批准预算案的方式直接进行保障。二是尝试推行法官任职终身制。可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司法审判比较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三是基本待遇和退休待遇法定保障。若不可任职终身制,也应该合理界定法官的退休年龄,根据司法经验和司法判断能力的积累,以法官在身体健康情况下,70岁左右退休为宜。同时,涉及法官退休后的保障,应参照公务员保障体系进行保障。
3、法官自身素质提高,解决核心硬件问题。如果说法官在法律地位和司法实践中的独立性是核心软件保障的话,那么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则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核心硬件。
(1)法官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首先要有崇法意识。只能把法律作为自己审理案件的唯一依据,坚持法律至上,主动排除社会团体、个人和新闻传媒的影响。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排除党政领导和本系统内部领导的不正常干扰,以及作为“第四种权力”的媒体权的不适当监督和干扰。客观公正地根据案件和法律事实的本身去适用法律。其次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理念。法律理念是法律职业人区别于其他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特性。在法律理念学中,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提出了有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他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出发,强调法律理念是法律的补充性解释方法,主要内容包括:(1)正义理念;(2)合目的性理念;(3)安定性理念。该公式的核心是坚持正义理念,做到相同的相同对待、不同的不同对待,坚持法律的公平与平等。该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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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法律学界有重要的影响,我认为对中国当下的法律实践也相当重要,它不但解决了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律理念的模糊认识,也对应该坚持的法律理念的核心内容有了最基本的论断。该公式应该被中国的法官和司法工作者所坚持并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职业操守之一进行实施。同时,我个人认为程序正义理念也非常重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两个层面,而实体正义通常难以真正实现,因此确保程序上的公正是至为重要的。
(2)着力提高法官法律素质。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同志指出,法官的法律素质主要是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司法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他的观点主要是从法官审理案件的视角出发,适用范围集中在法庭内部体系。但我个人认为,法官法律素质的核心应该法律思维能力。正如张文显所讲的“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11] 按照张文显的说法,法律思维能力包含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推理的能力;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12]而我个人认为,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是法律思维能力的最重要环节,推理和论证的过程应该遵从价值判断为先、逻辑和语义分析次后,最后才是综合运用多重因素得出推理和论证结论。法官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能力的真正提高才可以使法官真正区别于“法务索引器”,而真正成为职业法律人。当然,法律表达能力和探知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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