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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发展现状
现在推行的美国消费税法,引自1986年的《国内收入法典》:美国财政部的烟酒税收
与贸易局(Alcohol and Tobacco Tax and Trade Bureau,U.S department of treasury) 负责征收酒精饮料、烟草产品和枪支弹药的消费税;美国财政部国内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U.S. department of treasury)则负责征收其他消费税税目。
我国现在推行的消费税制成立于1994年,在2008年完成了整改,见表8:
表8:我国征税项目调整
课税项目性质 寓禁于征性质的商品 有奢侈品特征的自限制商品 出于绿色环保考虑的商品 不可再生或不可替代的商品
消费税制自从在2008年被调整之后,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的趋势,可以从图7中看出消费税发展的具体情况。
图7:近年消费税的增长情况
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车、摩托车、 汽车轮胎 汽柴油、航空煤油、润滑油 课税项目的例子 卷烟、白酒、鞭炮、焰火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
通过图7,不难发现2009年的增长速度特别快,纵向相比较,发展速度甚至有些超越正常。其实这与政策有关,2009年消费税目进行了调整,因此增长得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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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我国消费税三大头
看完整体看细节,图8是我国消费税比重最大的三个,分别是成品油、汽车、烟酒。表8中调整后新增的一些消费税目则与三个“大头”相反,他们在整个消费税收入中所占比重比较低,其中某些商品的税收甚至呈现连年下滑的走向。
站在税收收入构成的角度,我国消费税的情势几乎没有发生变化。2011年,我国与汽车有关的消费税目占了五成的比例。加上烟草消费税收入,超过90%的比重都被它们占据了。但是,没有永远一成不变的格局,我国经济发展在不断地发展,居民收入的结构也处于不断变化更新的情况,奢侈品消费市场快速地增长起来,这就导致了资源被浪费和环境被破坏的可能性,这些情形都让今后的消费税制改革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4造成中美消费税差异的原因分析及启示
4.1中美消费税制差异原因 4.1.1传统文化背景
美国是属于权利本位的国家,通俗来讲,他们非常民主,真正做到公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在这种大环境下,美国纳税人可以处置他们自己的财产,进而要求限制国家的征税权力,这是税收文化具有权利本位的特色,非常民主。
中国是属于权力本位的国家,也就是说,权力是与身份地位是紧密联系的。在儒家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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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里,处处彰显着权力本位的表现,这样的背景使得税收变成人民所必须做到的义务,而并非权利。
在法治思想上,西方国家普遍以税法确立的定义为原则,换言之,就是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缴纳与征收税收;而中国儒家推崇人治思想,简单来说,在他们的观念里,德治是由德性过渡而来的。在他们看来,如果管理者能够即以身作则,就能使得国家达到无为而治的效果。
在西方文化中,道德精神是知识和宗教的综合体。一方面,宗教是西方人的精神依赖;另一方面,法律是西方人的行为准则。所以在美国,偷税或者对税法无知是一种可笑甚至可耻的表现,是会被指责或者鄙视的。
4.1.2法律文化背景
美国采用的是英美法系,包括各种法律和判例。他们很少制定法典,因而判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美国历来都承认结社权是公民生而有之的权利,即使美国宪法并没有明确地表述出来。实际上,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款的用途及去向,透明度还是蛮高的。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习惯用法典的形式做统一的规范。不同的主体对条规的认识和理解也不一样,这就产生了偏差性,从而导致税收法律制定的初衷和其在司法中的实践产生一定的差异,也影响民主和自由程度。
4.1.3经济文化背景
美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其市场经济发育比较完善,发展快速的经济使得美国人愿意结成团队进行自我管理,并且相信自身能力,这种经济背景为这样的资本主义文化提供了相应的物质基础。作为国家的财政政策,税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调控作用。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所处时期正是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过渡的转型期,所以利用税收进行调控的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4.2美国消费税制对中国消费税征收的启示
“营改增”计划全部完成后大概减税9000亿,我国2015年税收收入超过11万亿元,因此有学者建议把消费税的发展方向向地方主体税种靠拢,以此来取代以往营业税的主体地位。就地方税收贡献度而言,美国消费税的贡献是比较低的,如果把消费税合并为地方主体税种,也许会带偏消费导向,并且使得征管变得更加困难。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消费税可以改革成为地方税,可是只能预计发展为地方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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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一种,它应该与其他税种分享部分,共同构成地方政府新的主要收入来源。结合我国的真实状况,消费税的改革在一些方面可以参考美国的经验来进行。
5.改善我国消费税的政策性建议
5.1健全消费税的法律体系,强化其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消费税法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立法层次缺乏。具体表现为在税收执法过程中,除了依据法律之外,还要遵从诸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相关的文件,以至于纳税人难以知晓征税是否合法、投诉无门。
总而言之,税收立法层次不清晰,导致消费税征收透明度和稳定性不足,法律的公正性也会因而缺失,同时还滋生了腐败。
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税收立法的控制力度,充分重视各个效力层次的立法建设,提高税收立法级次,使得不同层面的法律适当搭配。
5.2完善征税环节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税环节主要是生产和进口这两大块,其中,生产环节占大头。这样不仅税基税源少,而且很容易发生逃税偷税的现象。对此,我们可以采用多环节并用的方法来拓宽征税环节,将某些消费品的纳税环节进行向前或向后的推移。相信这一调整会促进税基的扩大以及财政收入的增加。更方便的是,对消费税的征管也可能因此而变得更加有效。
5.3改价内税为价外税
在价外税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很清晰地了解消费品的实际价格以及他们应该承担的消费税金额。但是,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价内税,消费品被标出的金额已经包含了所征收的税额。这样消费者无法直观地了解相应的消费税额,不利于增加消费税的透明度,影响群众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监督。因此从长远角度来看,笔者建议消费税应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价税分离能够在潜移默化中促进消费者的纳税意识,并且使得消费税便于征管。
5.4合理设置税目和税率
消费税的调控作用不容小觑,我们可以利用这一点适度扩大征税范围,进行环保的改善政策。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开征环境税。也可以学习美国的基金式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来治理环境,实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此外,一些不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奢侈品也可以考虑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这样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影响消费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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