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考核实施细则
计划和内容,脱硝系统检修或技改后,应进行脱硝设施的性能试验,每年定期开展催化剂性能检查。
(四)脱硝运行、检修规程健全且及时更新,制定脱硝设施相关管理制度,脱硝检修台账、运行记录以及各种试验记录完整齐全。
第十六条 废水处理设施的技术监督 (一)冲灰水
除灰系统已实现干排灰,冲灰水系统停用,如需紧急启用,应检查并确保水力输灰系统完好,经主管领导批准再投入运行,不发生灰水泄漏污染事件。
(二)生产、生活废水
1、化学酸、碱废水,在进行充分的中和处理后,PH值符合要求再排出。
2、防止含油污水通过循环冷却水或其它途径,进入袁河污染水质。
3、机炉大修、化学酸洗和停炉保护等临时性排水,应按要求排放。
4、废水处理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运行、检修规程和记录。
5、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水质进行监测,对投运率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噪声治理设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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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厂区产生噪声的主要污染源要按有关规定安装消音装置。
(二)定期对消音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贮灰场及综合利用设施的技术监督
(一)贮灰场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做到不垮坝,不跑灰,不造成二次扬尘污染,已停运的灰场应覆土或表面固化处理。
(二)干除灰设备应加强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不污染环境。
(三)监督粉煤灰综合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严格审核用灰量。
(四)贮灰场和干除灰设备应有运行、检修、维护管理制度。
(五)灰场干灰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二次扬尘污染。 第十九条 各类环保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监督
(一)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根据环保部门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实施联网,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相关要求做好CEMS的维护管理工作,监督各项表计及在线仪表的准确、可靠性;
(二)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若因故停运应有停运报告、原因、停运时间、启动时间等详细记录;
(三)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表应按计量监督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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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应有使用维护规章制度。
第六章 污染物排放的监督
第二十条 烟气排放
(一)烟气监测采样点的设置,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排放标准应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 414-2012)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要求进行。
(二)每年对所有锅炉的烟气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测试(烟气在线连续监测设施数据经环保部门认定后可采用),作为环境管理、排污申报、排污缴费及环境保护统计等多项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废水排放
(一)采样点的布置:排污申报的废水采样点为电厂外排的废水排放口,考核废水处理设施的采样点为厂内各废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二)采样方法:采样容器、采样量、采样周期及监测项目按照《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DL/T 382-2010)执行。详见附表。
(三)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采用国家环保局主编的《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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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如果排水用于水渔业和灌溉要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92)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四)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求。
第二十二条 噪声监测
(一)按照《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 414-2012)
和国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进行厂界噪声监测工作,并进行测点设置和测量结果的数据处理。
(二)厂界噪声的测量周期为每季度一次。 第二十三条 灰渣排放监督 (一)对灰渣排放量进行监督。
(二)对灰场管理(喷水、覆土、绿化、固化、扬尘等)进行监督。
(三)对灰渣的综合利用量和综合利用率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无组织排放
(一)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方法根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的要求执行。 (二)无组织排放的排放限值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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