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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有效、可靠。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安全检查,制定公共场所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十三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各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消防安全管理具体按照中油建安字【2009】138号《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按生产和经营活动要求合理配备有效的车辆和适应安全要求的驾驶人员。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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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员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动态风险管理,落实节假日“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制度,严格执行“三交代”、“回场检验”、凭“合格证”派车等制度,在用车辆必须参加国家强制性车辆保险。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载人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运输车辆和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各级管理干部不得驾驶公司所属各类车辆。
交通安全管理具体按照中油建安字【2009】117号,《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和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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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公司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十二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六十三条 按HSE管理体系要求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六十四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五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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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七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八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公司应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并由公司定制,各单位不得自主定制、配备各类劳动防护服装。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为施工现场从事作业的人员最少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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