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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制度编号:GZ/AQ 007-2013
施行日期:2013-10-9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中油建字〔2013〕3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中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守项目所在国及当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公司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在每年年初公司与所属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予以明确,并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 公司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即1、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2、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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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4、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5、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6、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防止和杜绝“三违”现象,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公司推行HSE管理体系,各基层单位以风险管理为中心,全面推行“两书一表”制度,开展全员岗位风险识别、削减和控制活动,结合生产实际制订应急预案和风险削减措施,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公司在项目作业现场推行“5S”管理,加大力气整治“低、老、坏”现象,使公司安全生产的基础有本质性好转。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直属项目部要坚决贯彻落实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安全管理理念,无论领导还是每位员工都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在团队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自我管理、互助管理,把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各直属项目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主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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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其他领导负分管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安全总监任副主任,成员由所属单位行政正职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并考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 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向同级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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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督促相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同级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督促HSE管理体系运行;
(七)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等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八)完成安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基层队(车间)、班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比例:国内项目不得低于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五,最少1名;海外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最少设1名。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设置安全督察,受安全总监委派督查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代表所在单位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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