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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
招标人:
商务谈判规定与程序年月日
工程施工 商务谈判规定与程序
根据有关制度和要求,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开展施工,按质、按量、按期完成,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及相关部委有关招标的法律、规章和规定,对工程施工采用商务谈判方式选择专业施工单位。现将商务谈判的有关规定与程序确定如下:
一、邀请商务谈判工程概况 1、合同段名称:
2、合同段位置:,主要工程内容: 工程数量及合同段划分情况见下表:
规模 序号 工程内容 (单位) 3、商务谈判范围: 4、施工工期:
二、合同谈判条件及施工要求
1、合同谈判的条件:原则上在已到管理处报名(若实际应邀请参加合同谈判单位的数量不满足要求,管理处可考虑邀请具有同等资质未到管理处报名的单位),并具有施工的经验、业绩和信誉良好的独立企业法人。
2、选择合同谈判的单位原则上每个合同考虑不少于3家,被选择的单位在收到邀请书后天内,领取招标人提供的商务文件;以及在
资质要求 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所应提交的商务谈判文件密封后报送招标人,经招标人审查后分别通知各单位进行单价谈判。若实际响应招标邀请的单位少于3家,将另行组织。
3、商务文件的领取不收取任何费用。
4、施工要求:日常维修施工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质量须达到交通部或相关行业的规范和验收标准。
5、设备要求、人员要求:满足装修维护施工要求。 三、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 1、商务文件的回复及要求
(1)被选择参加单价谈判的单位,必须按商务文件规定和要求提交商务谈判文件,谈判资料必须按合同段装订成册并进行密封包装,在外包装上不得有投标单位的任何标记,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商务谈判文件()到。商务谈判文件的收取由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造册登记签收,不按时递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商务合同谈判。
(2)参与单价谈判的单位必须按商务文件相关条款要求提供商务谈判文件,必须对商务文件中提出的条款、承诺要求、报价等问题具体做出明确回复。
(3)按规定提供参与合同务谈判的人员情况及名单,若无主要人员参加,管理处将不予安排参与合同谈判(主要人员: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拟派项目经理、总工)。
2、单价谈判
(1)合同单价谈判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遵循公平、公正、科
学、自愿及合理低价的原则,双方签署合同谈判纪要。
(2)根据上述原则,除特殊情况和招标人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外,不再举行第二次商务谈判,参与谈判的单位应予充分的理解。
(3)在整个合同单价谈判过程中,若有违反或不响应谈判要求、规定、扰乱合同谈判秩序的单位,招标人有权中止其合同谈判资格,并不作解释。
(4)招标人的相关工作人员若有违反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5)合同单价谈判应严格按招标人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的计划安排进行,并通知各参与谈判的单位按所提供的人员名单按时参会,逾期不到或主要人员不到会,将视为自动放弃。
(6)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接受和拒绝任何商务报价,宣布合同单价谈判无效或拒绝所有商务谈判文件,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
3、选择单位
(1)按照与各单位谈判的结果:按合理低价及具有施工经验、业绩和信誉良好的原则,选择施工承包人。
(2)单位选择确定后,由管理处发出中标通知书。
(3)商务文件、合同谈判纪要、合同书均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
4、履约保证金递交和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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