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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范各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配置、检查、试验、使用和保管,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在施工作业中真正发挥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详见附录一)。
第三条 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办法,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和系统内的多经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修造企业,农电系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省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是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置、使用及日常管理,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
第七条 各单位每年要列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配足电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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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电力安全工器具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附表四、附表五制订安全工器具配置标准。
(三)负责编制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四)负责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五)负责监督检查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六)每半年对各二级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七)通过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定期对二级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试验、检查和管理进行检查,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条 各单位所属二级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二级单位安全员是管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兼职负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使用的培训工作。
(二)二级单位应制定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三)二级单位必须建立电力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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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四)二级单位每季对所辖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五)二级单位对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使用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班组(站、所、队)的管理职责:
(一)各班组(站、所、队)应建立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二)公用电力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的标志识,停止使用。个人电力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电力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
(四)班组(站、所、队)每月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二级单位、公司等上级检查做好记录。
(五)定期维护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及时录入各种基础数据,信息准确,及时上传。
第三章 购置及验收
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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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第十三条 省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实行准入制度。 (一)省公司每年在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采取招标或评估方式,确定省公司系统内可以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产品,并予以公布。对于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评价后,方可参与招标。
(二)申请准入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须先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书(经公证后),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申请入围产品出具的鉴定报告(复印件),生产能力、规模和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省公司所属单位使用情况等书面材料。
(三)准入产品管理。各单位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省公司安监部反映,查实后,将取消该产品在省公司的准入资格。并由省公司安监部向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通报。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将暂停厂家准入资格并通知各基层单位:
1、国家电网公司明令禁止使用的;
2、其他网省公司通报或反馈该产品存在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的;
3、使用、检验中发现制造缺陷的。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在省公司公布的准入产品名单中(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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