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电厂项目委托合同
3. 如因乙方(含乙方转委托的第三人或者乙方雇佣其他顾问、专家)违反
保密约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特别约定
1. 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若因乙方过错或超越委托权限
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及律师费等。
2. 若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需
支付乙方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委托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工作日内将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甲方。如乙方拒绝交付,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当于甲方已支付委托费用金额2倍的违约金。 3.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可以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委托事项,在委托事项此后
的办理中,如乙方工作成果不被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认可,乙方同意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工作日内协调解决;如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 】工作日内不能协调解决,乙方同意立即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委托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本合同委托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八、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解释和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针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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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
2. 本合同条款或者附件约定内容如有不适用或者无效,双方应本着诚实守
信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目的要求,达成切实可行的有效的内容进行代替。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书面补充协议。 4.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5.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合同附件:
(1) 电厂项目核准前工作及费用明细; (2) 电厂项目核准文件清单(不限于所列)。
委托人: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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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地点: 附件1:
电厂项目核准前期工作及费用明细
最晚完项目阶段 主要工作 成 时间 地区政府:建厂问题 文件由县(县级市)相关部门开建设局:建设选址、 规划问题 始请示,逐级上报,取得地级市(自治州)相应部门的批复 国土部门:用地、压证 3、 接入 系统 7 / 14
取得相关附属报需取得的支持性文件 告的批复 当地政府批文 委托费用 (万元) 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 1、 初可项目初可 2、 水资源论报告 矿问题 文物部门:文物问题 水利部门:用水问题 环保部门:预审(立 项) 当地经贸委或煤 经贸部门:供煤承诺 管局 交通部门:运煤通道、 煤炭运输 贷款承诺书 银行 水价、煤价、地确定有关的技经指价、石灰石价、 标,以便进行估算 运费、人员工资等 灰渣综合协议、石灰石供应协议、石膏综 合利用协议、供煤协议 初可报告编制完成后,最好由省级发改 委预审,并出示审查意见 办理支持项目可研 性文件 选址意见书 请,省建设厅批建设行政部门:项目由地方开始申 相应企业 当地交通部门 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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