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剩余价值理论
主义社会,也可以存在于资本主义前后各社会形态中,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只要是商品经济,剩余劳动及其所形成的价值就必然存在,因而它是商品经济范畴,而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下的特有范畴。但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社会,一旦资本家与工人的雇佣劳动关系确立,那么也就意味着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的确立,因此在生产领域必然体现剥削关系,但只是隐藏在劳动现象的背后。
当剩余价值进人分配领域后,剥削现象才真正由隐性转变成显性。如果剩余产品为全社会劳动者所占有,并最终用于全社会劳动者的文化、精神等发展所需,就不存在对剩余价值的剥削问题。但如果剩余产品、进而剩余价值为一部分掌握生产资料的人凭其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无偿占有,就本质上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此,剥削指的就是一部分人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或剩余价值,或称之为“非劳动占有”。
六、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剥削问题
在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阶段),剥削和剥削收人仍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还存在着商品生产关系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关系,而且还存在着国内外私人资本的投入和生产等现象。恩格斯在回答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能不能一下就把私有制废除这一问题时,鲜明地说道:“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今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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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私有制。”这说明了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剥削的必然性。
在我国当前社会,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者,经过生产劳动会给企业带来一部分非劳动收人。因此,私营经济是一种带有剥削性质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主与雇佣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但是,私营经济中的剥削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积累的功能。无论积累采取怎样的社会形式,它在客观上都是促进社会化大生产形成和发展的源泉。私营企业主积累的资产,从所有权上看虽然仍属于私人占有,但他们积累的资产只要还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不停地运行,就是社会的资产。
正如资本主义社会剥削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在社会主义社会剥削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外国资本对国内劳动者的剥削和国内私人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外,以其他方式出现的剥削在我国当前社会还继续存在。这种对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剥削是通过诸如对资源的垄断性经营(尤其是行政性垄断经营)、对特权的滥用、权钱交易、贪污和侵吞公有财产、偷税漏税逃税、享受高于国家法定标准的公款消费、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克扣职工工资攫为己有等非法途径获得的。它是剥削行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特殊表现,是表现方式多样化的体现。这种剥削不仅不合理、不合法,而且必须加以坚决制止。如任其肆虐,很可能出现像马克思时代的那种残酷剥削和阶级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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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沈开艳.马恩文集十卷本研究[M],上海市经济学会年刊,2010. [2]刘冠军、邢润川.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现实解读[M],山东社会科学,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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