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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犯罪看我国的网络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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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犯罪看我国的网络立法

作者:袁翔珠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2年第03期

1998年2月25日,美国国防部副部长John Hamre向记者宣布,美国4个海军系统和7个空军系统的电脑网页遭侵入。

1998年5月底,3名十几岁的少年黑客发表声明,称他们曾成功侵入了印度原子研究中心。

到2000年2月1日上午止,日本中央机关11个省厅的19个关联网站,遭到来自中国、韩国等因反抗日本右翼势力篡改历史,修改教科书,日本政要参拜靖国神社等言行的黑客们的轮番攻击,10个网站被黑客攻陷。

2月7日,美国著名门户网站雅虎遭黑客破坏,服务瘫痪3小时,接着,包括eBay、Buy.com亚马逊书店(Amazon.com)等网站和新闻网站CNN.com,先后遭到“阻断服务”攻击,网站大塞车,导致用户无法进入这些网站。

2月8日、9日,中国知名网站新浪网(北京站)受到黑客长达18小时的袭击,电子邮箱系统完全陷入瘫痪。

除了上述黑客的所作所为为人们所熟知之外,网络犯罪还有着其它的各种形式。例如:四川涪陵发生一起离奇劫案,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聊天约会网友,实施抢劫;INFOSEEK和GONETWORK前执行副总裁利用互联网对儿童实施性侵犯;网上色情业泛滥成灾等等,无一不向我们提示了网络犯罪的多元化及危害的严重性。

网络犯罪对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不仅对法学理论和现行法律体系、法律规定带来了冲击,也为法学理论的全球化和法律规定的趋同及司法协助带来了契机。

不久前,德、日、澳等国已开始采取行动,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我国政府也表示,反对互联网上的不良行为,有关部门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新刑法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国务院于1996、1998年分别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信息产业等也出台或将出台相应政策。

尽管如此,网络立法依旧势在必行——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是调整网络犯罪引起的社会冲突关系的需要,是保障网络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使人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也是教育人守法、预防犯罪的需要。下面,笔者将着重从几个方面谈谈对网络犯罪立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看法。 一、提高立法技术,缩短立法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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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泛滥有各方面的原闪,例如技术、意识、社会心理、政治等,同时,法律的相对滞后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从有立法思想、立法议项,到出草案、一遍遍审议,直到通过,“一慢二看三通过”的立法速度远赶不上网络发展的速度。另一方面,传统的立法技术相对较为简单,立法者们同时又是社会生活的参加者,对社会生活有自己的感受和理解,其制定的法律也较为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但是人类进入数字社会以后,传统的立法技术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立法者不懂网络,网络人又不能立法成为当今社会立法领域的一个突出矛盾,直接导致了现行网络立法的各种缺陷甚至失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让我们看看国外相关技术性立法的措施。例如德国,解决上述问题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从机构上,立法委员会除了成立专门的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性问题的解释和把关外,还聘请相关行业的权威人士,向立法委员会传授有关的知识,并回答立法委员会技术方面的问题;从程序上,首先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存在问题及技术上的解决方案,再由立法者们对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并按照立法原则及框架形成文字,最后再交由技术顾问审核。上述程序及机构上的措施保证了法律的技术性与立法原则的统一。

二、法律的规定应与技术的可操作性相契合

网络犯罪立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以网络为载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从实施到产生结果,无一不具备了极强的技术含量。应该说网络犯罪是高智商的犯罪。要预防和制止此类犯罪,相关法律的制定者及实施者均应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同时,法律的可操作性也是制胜的关键法宝。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有可被实际运用的法律才能被运用于降魔除妖。现行的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虽也已对计算机或网络犯罪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其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却限制了它作用的发挥。例如:一、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关于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诉讼程序的规定;二、上述法律中对于证据的规定较不明确,未将一些新的技术性证据如各种电磁记录物或电磁化的信息等列入证据范畴,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一定的困难;三、在损害结果的计算上,只计算直接的有形的物质资产的损失,对造成其他重大间接损害的评估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这种高科技的智能犯罪将层出不穷,网络犯罪的立法也应是动态的,除了解决上述的可操作性问题外,网络犯罪的范畴、立案标准、强制措施等也应从立法上予以明确,便于司法机关办案的合法、快捷。 三、与世界法律体系衔接及相互利用的问题

互联网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它的国际化。在网络上,千里之外的信息可以瞬间获得,当然,千里之外的犯罪行为也会对我们的生产生活产生巨大的破坏。网络犯罪是一种国际化的犯罪,它危害到了整个世界的网络安全。因此世界各国应该联合起来,进行广泛的合作和研讨,像打击国际恐怖活动一样打击网络犯罪。一方面,国际社会已制定了相应的制裁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世界各发达国家也已制定了各国的反网络犯罪的法律。而另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却因为网络的不普及,而漠视了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这一状况给予网络犯罪存在空间。只有全世界都行动起来,让各国国内法律相互接轨,形成一个严密的国际法律合作体系,才能真正打击网络犯罪。因此,我国的反网络犯罪立法应从一开始就注重与国际法律体系和惯例衔接,以避免在运行中所产生的国际磨擦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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