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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为9年,不得连任,每3年改选1/3。总统、两院议长各任命其中的3人。前任总统是宪法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其任务一是监督总统和议会的选举,二是对法律草案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3.简述近代法国宪法发展的特点。
法国宪法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但在法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宪法也有不同的文化特点。 (1)不稳定性。法国宪法形式多样,变动频繁。法国有君主立宪制宪法、帝制宪法和共和制宪法。从1791年宪法到1958年宪法的167年中,先后正式颁布过11部宪法,还不包括未获批准的吉伦特派宪法草案、1946年5月被公民投票否决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以及历史上从未公布过的伪维希宪法。平均不到16年就有一部新宪法。 (2)法国宪法始终遵循1789年革命的基本原则,《人权宣言》成为历次宪法的基础。“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从1848年起就成为共和国的信条“民有、民治、民享”政府自1946年后成为共和国的原则。
(3)法国宪法是成文宪法,习惯法一般不起作用。
(4)法国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与公民权的规定。除1875年宪法外,历次宪法对公民权都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1791年、1793年、1795年宪法前面还有人权宣言。这一方面是由于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不仅是大革命的纲领和制宪的依据,而且成为1791年宪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各个上台执政的资产阶级都把它奉为圣经,不敢公开违背。如果否定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就等于否定1789年革命建立的资产阶级政权的合法性。
(5)法国宪法的演变是通过暴力变革进行的。大多数宪法是革命的产物,有的则是内战与外战、政变与复辟的结果。
(6)法国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政府的行政权力、削弱议会的立法权力、加强政党组织权力、提高文官地位、增加委任立法等趋势。 4.简述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
法国行政法是富有个性的法,它既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也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行政法。概括地说,法国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行政活动受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在法国有明确的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作为公法的部分,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体系。而政府的行政活动只受行政法调整,不受任何私法支配,这与政府活动和私人活动受同一种法律支配的英美国家不同。
(2)行政活动受独立的行政法院管辖。在审判体制上,法国是最典型的二元主义制度的国家,审理行政案件与审理普通案件分别由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管辖。而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是互不隶属的两个法院系统,两者的法官的身份也不一样。政府的行政活动只受行政法院管辖,行政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独立的诉讼程序。
(3)判例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国行政法判例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行政法院处理的行政事务实在太多,经常遇到无法可依的案情,不能不根据案情决定解决案件的原则,日积月累,便形成了一系列行政法的原则。一部分判例后来为法律所吸收,但大部分至今仍处于判例状态。如行政行为无效理由、行政赔偿责任的条件、公产制度、行政合同制度、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等都由判例产生并大部分保持判例状态。
(4)行政法没有变成完整的法典。法国有系统而完备的民法典、刑法典,但没有行政法典。虽然近年来,法国为了实用和学习方便,大量编辑行政法典,如矿业法典、森领法典、市镇法典等,但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因为行政内容的广泛、复杂、多变,使得编纂行政法典这一目标无法实现。
5.试述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1800年8月,拿破仑任命了4人组成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经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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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的时间,由36各单行法组成的法典草案全部完成,1804年3月21日以法令将若干各单行法合并为《法国民法典》公布施行。 法典的特点为:
(1)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法典中,体现“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得到了明确的表述。法典对土地所有权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很少涉及工业财产权。法典没有关于法人的规定,法典对农业劳动关系,包括耕畜租赁关系有20多条的规定,而纯粹雇佣的规定只有两条:禁止终身合同和永久雇佣关系。
(2)法典贯彻着自由和平等、所有权、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原则。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和第488条固定:“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中规定的例外 ,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使人人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法典在所有权原则上,贯彻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特别规定了所有权的绝对无限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当然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在契约自由原则方面,法典规定,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善意履行,非经他们共同同意,不得废除或修改。法典同时规定了过失责任的原则。如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3)法典是革命和传统之间妥协折中的产物,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残余。法典既采纳了《人权宣言》和革命初期激进的立法原则,从而促进了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也继承了旧制度的若干残余。 (4)法典注重实际效用。拿破仑任命的4个法典起草委员都是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实践家,他们注重民法典的实际效用。法典以经验为基础,没有过多的抽象概念,而是多用实际规范,措施简洁明确。
6.简述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的变化。
在法国民法典颁布后的民法发展中,传统民法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为:
(1)物权的主体和客体增多。民事主体从个人发展到合伙、法人、联合组织、公司,国家也进入到民事主体之列。民事客体由物质财富扩及到非物质财富。
(2)对所有权限制日益增加,如对矿山、土地、草原、森林、土地上空权、电力分配等,均以法律形式对绝对所有权予以限制。
(3)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和干预。契约种类增多,出现“集体契约”、“定式契约”、“强制契约”等。
(4)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转向兼采过失和严格责任原则。 (5)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削弱了夫权,使已婚妇女享有完全的权利,家长干预子女结婚的“同意权”逐渐被取消。法律规定对未成年子女应以教育措施取代原先的惩罚性措施。法律维护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承认其均有平等的继承权等。 7.简述1994年法国新刑法典的特点。
法国新刑法典于1992年7月22日颁布自1994年3月1日起在全法国施行。它是继1810年拿破仑刑法典后近200年刑法改革运动的集大成者,因此它既体现了刑法发展的历史延续性,又反映出符合时代发展与人类进步的创新精神。
首先,从历史延续性来看,以往刑法的精神在新刑法典中基本得到保留。一方面,新刑法典所使用的术语没有变化,仍然使用了“刑事责任”、“刑罚”等概念。另一方面,犯罪三分法(重罪、轻罪及违警罪)的原则也得到保留;有关犯罪未遂制度或共犯制定,法律规定也无多大变化。另外,新刑法典总则再次重申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用8项条款加以确认。
然后从创新精神来看,这主要体现在有如规定法人刑事责任等方面。法国新刑法典第121-122条规定:除国家外,法人对其机关或代表为其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并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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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规定了新的刑罚,包括罚金、解散、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或社会性活动、关闭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机构、实行司法监督、禁止参与公共工程、禁止公开募集紫金、禁止签发支票或使用信用卡付款、没收用于或旨在用于实施犯罪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张贴或公布对法人犯罪的判决等。
8.简述大陆法系的特点。
(1)大陆法系是与英美法系并列的世界上最大的法律体系,自近代形成以来,发展至目前其成员已经涉及欧洲、非洲、美洲、亚洲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以成文法典为表现形式,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1808年法国商法典,1810年法国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商法典,1898年日本的民法典等,除个别领域(如法国行政法领域,适用的是判例法)外,大陆法系的各个国家的各个部门法领域,基本上都是以成文的法典为基础的。
(2)以罗马法为历史基础。大陆法系从体系、内容、制度、原则、至概念术语,基本上都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如私法的体系,源自罗马;民法上的时效、代理、所有权、债、侵权行为、监护等制度,也与罗马法有联系;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律师辩护原则、遗嘱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私人财产所有权神圣原则等,也来自罗马;现代大陆法上的一些概念,如契约、所有权、民法、监护、禁治产者、代理、诉讼等,也都是在罗马法上的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注重体系的完整性和概念的明确性。在大陆法系,对整个国家的法律也好,还是对各个部门法也好,都讲究体系的完整性,如在法国、德国和日本,整个国家都有六法体系,各个部门法也有完整的体系,如民法,有总则、债法、物法、亲属、继承的完整的法典体系,这在英美国家事甚少见的。同时,对于法律名词和法律概念,如法人,法律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大陆法系也很讲究其明确性。
(4)法官的地位不如英美法系的法官那么高。在英美法系,法官不仅执行法律,而且解释法律,并经常通过审理案件、宣布判决原则而创造法律。在大陆法系,法官的基本职能仅仅是执行法律,没有创设法律的权限,这既受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执法者不得干预立法和行政事务思想的影响,也是与拿破仑关于他的法典是完美无缺的,法官只须忠实执行就可以的思想有联系。
9.试论法国法的历史地位。
(1)法国法在欧洲大陆具有典型意义,不仅是中世纪封建制法的典型,而且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又成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
一方面,法国的法律制度,典型地体现了西欧封建法的基本特征。从法律渊源看,法国封建法有习惯法、罗马法、国王敕令、教会法等,几乎包罗了所有西欧封建法的各种形式;这些法律形式在法国封建制法的不同阶段不断变换,清晰地反映出法国封建时期历史发展的轮廓,这种从分散到统一的发展过程是欧洲大陆国家最典型的。从法律的内容看,法国封建制法以维护封建制基础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及基于这种所有制的封建等级结构为其根本任务,体现了欧洲大陆封建法制的典型特征。
法国是欧洲大陆较早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且革命较为彻底,它为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传播创造了条件。在轰轰烈烈的大革命结束后,法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最先创立了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完整的、系统的法律制度,影响极大。特别是《法国民法典》成为许多资产阶级国家立法的范本,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并以此为基础,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
(2)法国法以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和资产阶级法学理论为指导而建立,其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明确而系统。
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建立法治国家的思想、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在法国的《人权宣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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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得到了贯彻和体现。启蒙思想家们从理性主义出发,相信人类可以在“理性”的指引下制定出清晰严密、体系完整的法典,使每个公民都预知自己的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严防法官擅断,铲除封建的司法专横和不法状况。所有这些原则和思想均成为法国资产阶级立法尤其是拿破仑立法的理论基础。而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和理论在拿破仑的立法中也得到了最充分的表现。
(3)法国首创以严格划分公法与私法作为其建立资产阶级法制的基础;在公法与私法之间又出现了一个被称为社会经济立法的新领域。
法国法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成文法体系,因而沿袭了罗马法区分公法与私法的传统。拿破仑立法时即将公法私法区分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分类,这一传统仍在延续。现在法国仍坚持公法私法的区别,属于公法的有宪法、行政法、财政法、国际公法,属于私法的有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另外在公法与私法之间也出现了一系列公私兼备的法,如经济法、劳动法、工业产权法、社会保障法等,称为社会经济法。这种分法对于很多国家的立法和法学教育有很大的影响。
(4)法国最先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其法院组织被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两者的设制、人员、职能及适用法律截然不同,相互独立。这种典型的二元主义司法制度也是世所罕见的,并对其他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述
1. 评述《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
《人权宣言》以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以及其他法治思想为基础,并借鉴北美《独立宣言》的内容,全文由序言和17个条文组成,其核心是规定人民权利及其保障,并涉及到国家政权和法治方面的一些基本原则。
(1)人权方面。人权是《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宣言强调人权是自然的、天赋的、人人平等具有的、不可剥夺的东西。它宣告“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1条),“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第2条)。“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最尊贵的人权之一”(第11条)。“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且依照法律已经规定的程序之外,任何人都不受控告、逮捕或者拘留”(第7条)。在最后一条(第17条)宣布,“财产权是不可侵犯的、神圣的权利”。 (2)国家政权方面。“主权在民”、“三权分立”是《人权宣言》的重要内容。宣言指出:“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地来自国民的权力”(第3条)。“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力分立,即无宪法可言”(第16条)。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卢梭和孟德斯鸠的思想。 (3)法治原则方面。《人权宣言》提出了一系列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规定了“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一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6条)。规定了“法律只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动。凡未经法律禁止的一切行动,都不得受阻碍,并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未经法律命令的行动”(第5条)。“法律只应当制定严格的、明显的、必需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违法行为之前制定、公布并且合法地适用地法律,任何人不受处罚”(第8条),这就是“法无明文不为罪”、“罪刑法定”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刑法原则。“任何人在被宣判有罪之前都推定无罪”(第9条),这就是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
《人权宣言》的发表,是法国乃至欧洲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促进了法国革命,对法国宪法和法制的发展起到了先导的作用。以后,法国历次宪法将其作为序言或把它重新宣布、或确认和扩充它所宣布的人权。《人权宣言》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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