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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2)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直接为资产阶级所继承。
(3)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分裂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七章 教会法
名词解释 1.教会法
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和新教等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教会法特指罗马天主教的法规,一般教科书多采此义。 2.摩西五经
中世纪西欧教会法的主要渊源《圣经》由《旧约》和《新约》两部分组成,合称为《新旧约全书》。旧约圣经由律法书、先知书和圣录三部分组成,其中律法书部分是《旧约》的精髓,共有5卷,相传由摩西所作,故称“摩西五经”,是集中记述法律规则的部分。 3.格拉蒂安教令集 又称《历代教律提要》,公元1139-公元1141年由波伦亚大学僧侣格拉蒂安汇编完成,这部教令集收集了12世纪前大约4000种教会法的文献,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它不仅为教会法学家提供了系统的法律资料,也为西欧各地教会法院普遍加以援用,并作为教材供各大学讲授教会法之用。这部教令集通过运用圣经、教皇敕令等进行解释和说明,消除了各种汇编中的矛盾和歧义,使教会法具有系统性。 4.纠问式诉讼
中世纪西欧的一种诉讼方式。其特点是:法官主动调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可以传讯知情者令其如实陈述,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和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它对公诉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并被大陆法系各国刑事诉讼所吸收继承。 5.异端裁判所
又称宗教裁判所,是西欧天主教会在13世纪专设的特别刑事法庭。它是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属于教皇。教会通过建立刑事特别法庭即异端裁判所与世俗封建法律相配合,把纠问式诉讼发展成为一种极端专横野蛮的审判制度,对进步思想和科学进行残酷的扼杀。 简答
1.简述教会法的主要渊源。 教会法的渊源主要有: (1)《圣经》。《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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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教会议的决议、法令与法律集。宗教会议由国王或教会主持,分为地方宗教会议和全基督教宗教会议。前者决定地方事务,后者决定涉及整个基督教的重大问题。宗教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和法规是教会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教徒行为的准则。
(3)教皇教令集。罗马教廷教皇颁布的敕令、教谕的汇编是教会法的另一重要渊源,也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初由私人进行编纂整理,到13世纪开始进行官方的教会法典编纂工作。
(4)世俗法的原则和制度。教会法还从罗马法和日尔曼法中吸收了许多法律原则和制度。古典时期和后古典时期的罗马法的大量概念和规则被教会法接收过去,尤其是在财产、继承以及契约等事务方面。另外作为封建国家的日尔曼地方习惯法的某些规范也被教会法所接受,成为教会法的来源之一。 论述
1.试论教会法的基本特征及其历史影响。
教会法的产生、发展始终是以基督教为依托的。它以基督教的扩张为其发展动力,以基督教教义为其理论指导,以基督教的精神为其根本内容。因而教会法在本质上是一种与神学密切相关的神权法,而不是世俗意义上的国家法。另一方面,天主教教会法作为西欧中世纪的一种重要法律,又是在教会与世俗国家权力的斗争中成长起来的,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互相影响和渗透。随着教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和权力的不断扩大,教会法便演化成一种超越国界的带有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体系,表现出世俗封建性和体系完备性的特点。 教会法对后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层的,包括法价值观念、法思想观念、法思维观念、法信仰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也有制度的结构和形式方面的,如法律体系、成文法的结构等,以及法律制度的内容方面的。在宪法方面,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它所确立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国际法方面,国际法的发展便开始于“基督徒间的法律”。教会以基督教的教义和道德指定了国际关系的准则。在私法方面,教会法对近世法律影响最大的是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西方国家婚姻家庭制度不仅长期受教会法的浸染,而且它也强烈制约着当代西方婚姻立法的进程。在财产法方面,由于教会是中世纪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在保护和扩大其占有土地的过程中,教会法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发展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与制度。在刑法方面,教会法继承了罗马刑法重视犯罪主观方面因素的传统,并开创了近代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在诉讼程序方面,教会法坚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即审判过程中的所谓“良心原则”。总之,教会法的许多制度和原则被西方近代法律所吸收或改造,成为其国家法律制度的最重要渊源之一,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九章 英国法
名词解释
1.自由大宪章
1215年诸侯同国王的斗争中国王被迫签订的法律文件。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确立了封建贵族和僧侣的特权,并保障了臣民的若干基本权利,规定任何自由臣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没收财产。它是英国中世纪重要的制定法,同时由于它体现了限制王权的原则,后来被英国资产阶级用来作为反封建的武器,是英国重要的宪法渊源之一。 2.英国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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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东于1765-1769年写成的法学名著。该书首次对中世纪以来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进行了编排和整理,对英国普通法的系统化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并成为法院引用的法律依据。 3.议会主权原则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人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令无效,也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法律。从19世纪末以后,随着行政权的增强,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其原来的意义。 4.责任内阁制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具体说,内阁必须由下议院占多数的政党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都是下议院议员;首相通常是下议院占多数的政党的首脑;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副署的行政行为向英王负责;内阁向国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通过英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这一原则是通过一系列惯例形成的。 5.受益制
又称用益权制,即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占有和使用土地,在受益关系中,土地所有人(出托人)将地产交给受托人代管,受托人享有对地产的使用、收益权,并按约定将地产的收益交给出托人制定的受益人。它是英国中世纪的一项制度,其发展与衡平法有直接联系,后演变为英国重要的信托制。 6.信托制
信托制是指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制度,来源于受益制。它首先形成于英国, 并作为英国财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世界各国有很大的影响。 7.对抗制
又称为辩论制,是英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不同于欧洲大陆的一种诉讼方式,即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律师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互相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互相辩论。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出裁决,但法官不主动调查,也不参与提问,在法庭中仅仅充当消极仲裁者的角色。 简答
1.简述英国普通法的特点。
作为英国重要法律渊源之一的普通法是指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既有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有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它是英国中世纪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它的主要特点有:
(1)它是判例法,是巡回法官们在一起讨论案件,交换法律意见,彼此承认各自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的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而逐渐形成的,其表现形式是判例。
(2)普通法的保护范围是由令状确定的,保护范围极其有限。在13世纪后半期以后,令状及其所记载的诉讼形式种类都被严格固定下来,对于在新的商品经济关系中形成的权益,人们很难在普通法院找到合适的诉讼形式来加以保护。
(3)普通法的内容僵化 ,这是由于普通法是在封建自然经济中形成的缘故。
(4)普通法的救济方法有限。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且只能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受害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则不予考虑,对于只要求制止侵权行为而不要求赔偿的受害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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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衡平法的产生过程。
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是14世纪左右由英国的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争议为基础而得名。
衡平法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为补充普通法的缺陷而产生的。它的形成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在中世纪英国人的观念中,国王是公平、正义的源泉,行使着最高审判权。因此,那些依靠普通法得不到保护的当事人,就按自古形成的习惯直接向国王请求裁决。最初国王总是亲自审理这类案件,但终因不堪重负而将此重任转交给大法官。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普通法诉讼形式的限制,对案件作出适时裁决。到15世纪时,大法官及其助手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越来越多的衡平补救措施和规则被衡平法院创制出来,并逐渐发展为较完善的衡平法体系。
3.简述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自从英国中世纪形成普通法与衡平法并立的法律体系以后,直到19世纪末,这两种法律体系的并立一直是英国法的重要特征。两种法律分别由不同的法院创立并加以实施,各自有不同的实施领域、诉讼程序和救济方法。普通法是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其存在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的。从实施领域来看,普通法是全方位的,从民事侵权行为到刑事犯罪,从土地转让到家庭纠纷,几乎涉及公法、私法的各个领域,衡平法只关注那些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面。从救济方法来看,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虽然单一,但其适用却极为普遍,只有在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时,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由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管辖范围不清,加上衡平法院曾经颁发禁令的权力过大,导致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之间发生冲突,在17世纪,国王在一项判决中裁决:在今后的案件中,如果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的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1875年以后,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两大系统合而为一,所有法院都可适用英国法的全部规则,这为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融合创造了条件。但是衡平法并没有消失,它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一定作用。 4.简评遵循先例原则。
英国遵循先例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至19世纪随着官方判例集制度的建立,这一原则才最终确立。简单地说,遵循先例是指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即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一般说来,它具有以下要点:
(1)欧洲法院在解释欧盟法时所作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具有拘束力。 (2)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具有拘束力。 (3)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
(4)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但对其自身五拘束力。不同分庭之间一般会相互遵循对方作出的判决,但如果认为一项先前的判决有错误,则可以不遵循。
(5)所有下级法院均受以上高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它们的判决对其他任何法院及其自身无拘束力。以上所指的有拘束力的判决仅指作为其核心的判决理由才对今后的法院有拘束力。 遵循先例原则作为普通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它有若干优点:首先,它具有公正性,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时该原则的公正基础。其次,它具有确定性,由于大量的法律点已经在先例中确定下来,找出在特定案件中适用的法律原则相对比较容易。再次,它具有灵活性。最后,它具有可预见性。
但是,遵循先例原则也具有一定的缺陷,这表现在:由于判例数量的日益增加,法官无法全面了解判例,必然造成某些错误;由于一般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循先例,会造成法律的不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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