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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宜居健康城一期七条道路工程BT模式投融资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5) 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在建设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当地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并保障和保持使甲方免受因任何此类干扰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若必须进行超出许可范围的扰民施工,乙方应提前办理并取得相关许可;
(6) 提供履行建设工程的所有必需的合格的人员,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所有人员资格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复印件;
(7) 及时申请并获得本项目建设所需的批准(包括《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所列的批准),并使其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始终保持有效,且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
(8) 在适当的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项目计划所列的建设工程各项目;
(9)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文件,编制并落实应对各类施工事故的应急预案;
(10)负责现场的保安工作。
8.4.2承建单位、专业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的选择 (1)本工程应由乙方承建;
(2)分包商的选择必须通过合法招标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有经验的企业; (3) 除甲方明确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外,其他材料、设备的采购由乙方负责。
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供应商的选择应符合甲方的要求,并应取得甲方同意,但该同意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设备、材料的采购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招标采购;
(4)除符合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分包工程外,乙方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挂靠施工、转包或肢解分包,专业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合同的工程以任何名义再分包或转包或挂靠施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相应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就任何违反转包分包所涉的工程价款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从本回购价款中予以扣除;
(5) 乙方应对任何专业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对专业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的选择承担盈亏风险;
(6) 乙方应提前将各专业分包商的相关详细资料,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和该工作在现场的拟定开工日期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
(7) 乙方与专业施工分包商签订的每个分包合同均应包括:甲方有权要求在与乙方解除本合同时,将乙方与专业施工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转让给甲方的规定;
(8) 乙方不得无故拖延对承建单位和专业分包商的应付工程款。 8.4.3工期顺延的情况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工期可相应顺延 (1)甲方提出的在已审定的施工图设计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引起项目关键线路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审定总工程量的10%,可顺延或缩短工期;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停工;
(3)工程由于甲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原因发生变更(包括甲方征地拆迁影响)而引起的全面停工累计超过60日(法定节假日及荥阳市统一规定的临时停工除外)以上的部分。
8.4.4暂时停工与复工
甲方可根据工程建设情况指示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此类暂时全面停工造成累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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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120日(法定节假日及荥阳市统一规定的临时停工除外)的可以顺延工期。若暂时停工是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则工期不予顺延且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未能按照本款的规定保护、保管或保证安全而带来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给予工期或费用的补偿。
在收到继续的许可或指示后,乙方应会同监理工程师共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乙方应组织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或缺陷或损失。若此类暂时停工并非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暂时停工是由于可归责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4.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果由于乙方违约或发生严重延迟事件,使得乙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或乙方无法完成或严重迟延完成某一项或“投融资建设”工程的实际完工,或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隐患且拒不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可在报请市政府后终止建设投资合同,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函项下金额,并有权指定有关单位取代乙方承担本工程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尽快完成 “投融资建设”工程实际完工。
甲方选择以上述方式取代乙方承担本工程的建设,不构成甲方的任何义务,特别是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也不应视为对乙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任何减免。
在上述情况下,乙方应支付甲方因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同时甲方有权随时撤出所介入工程之建设,乙方应在此时接续相关工程建设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
8.4.6如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物品所在的场地,并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任何未经依法授权的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如果因此导致建设延误,该延误应通过延长有关进度日期并予以补偿。但如果据此延长后的有关进度日期最终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项目实际移交日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移交日,甲方有权不同意延长或者仅同意部分延长有关进度日期予以补偿。在此情形下,乙方仅有权向甲方提出赶工的经济补偿要求。但如上述情形的出现系全部或部分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无权要求延长工期或赶工的经济补偿。
8.4.7环境污染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于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乙方应保证在施工期间,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数值。若因此使甲方遭受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乙方应予以赔偿。
8.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8.5.1本乙方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经理部应以ISO9001:2008要求为标准,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乙方应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实行该质量控制计划。乙方应向甲方持续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每一部分的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
遵守上述质量保证体系不免除乙方和项目经理部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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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参与或检查乙方的质量控制检验及方法,以确认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和项目经理部应协助进行此类检查。 8.5.3甲方有权在建设期间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乙方应当提供专业分包商提供给甲方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同时项目经理部应当提供进入项目场地(包括向甲方的代表提供临时办公设施)的便利条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协助和设备,以便甲方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8.5.4如果建设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给予乙方通知。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必要的修正工作,其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金额。在上述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的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项目场地和建设施工场地。
8.5.5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拒收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材料和设备,而且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工程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应对由此引起的任何增加费用和延误负责。
8.5.6甲方未监督、检验、未发出缺陷通知或拒收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尽量减少纠正缺陷的费用,甲方在知悉该缺陷之后应尽早将任何缺陷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8.6建设工程竣工后清理项目场地
项目完工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分阶段清除和移走所有剩余的材料、废弃物和临时工程,以使项目场地保持清洁和正常使用的状态。
8.7项目通过完工检验后,乙方除按规定办理竣工及备案手续外,还应在通过完工检验后30日内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标准和政府工程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另行向甲方提交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十份(打印件和电脑磁盘各十份)竣工图纸(竣工图纸应符合国家和荥阳市的相关要求,并取得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图纸、技术规格、系统、分类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
(2) 十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3) 十份(打印件和电脑磁盘各十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的技术文件或资料。
8.8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届满后六十天内开始建设工程; (3)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四十五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4) 在完工检查日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直接或通过专业分包商从项目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除非上述行为是为了保持或促进项目建设按合同完成所必须的。 第八条 工程协调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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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乙方应全面负责本工程投资范围内的协调工作,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但乙方的协调应服从甲方对郑州市宜居健康城一期七条道路工程BT模式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总协调。 9.2完工检验通过后,乙方完全服从甲方安排的现场管理和协调。 第九条 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试运行
10.1本项目工程质量应确保达到合格。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荥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专业站进行仲裁,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0.2本项目的完工检查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共同进行完工检查并提供甲方要求的完工资料,双方应在甲方接到通知后10日内开始完工检查,双方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完工检查,通过完工检查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完工检查中发现缺陷的,乙方应立即组织完成所有有缺陷的工作,并通知甲方进一步进行检查,直至通过完工检查。
10.3乙方完成完工检查并通过后,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具体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提前通知甲方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接收单位。
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乙方应编制完整的工程结算,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审批后,上报荥阳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
在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3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的移交工作。 竣工验收通过,不免除乙方完成缺陷维修等义务或责任,
10.4甲方检查和接受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颁发相关证书的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建设的缺陷或延误应负的任何责任。
10.5 一旦甲方开始使用本项目,项目运营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项目移交与产权归属
11.1乙方将项目直接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接收单位;
11.2乙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荥阳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相关规定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接收单位移交:
(1) 乙方对项目设施的使用权,包括:项目范围内全部设施的使用权;与项目设施相关使用的所有构件、设备、零备件和配件的使用权;和项目设施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的使用权。
(2)按照荥阳市相关规定需移交的资料,以使甲方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项目设施的维护和运营。
上述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抵押、质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
11.3质保期
本工程的质保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执行。质量保证金预留不低于以建安工程费为计算基数的5%。
乙方为质保的第一责任人。乙方应保证在质保期内,修复由材料、设备质量或设计缺陷、施工缺陷或乙方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提取乙方履约保函项下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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