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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总行2010年第17次行办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重要性。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已经成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今年中央1号文件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工业化城镇化“缺地”、新农村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统筹城乡“缺抓手”等矛盾,总行决定推出“新农村建设贷款”产品,积极支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新农村建设贷款逐步打造成为集政策性、专业性、品牌性于一体的主打产品,更加彰显“建设新农村银行”的品牌效应,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支农作用。 二、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新农村建设贷款是对县域城镇建设贷款中有关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支持领
域的产品创新整合。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的运作规律,根据国务院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实际,按照“政策支农、规划先行、依法合规、防控风险”的原则,努力体现《办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产品特性,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合规经营。
三、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具有贷款投向符合国家支农政策、充分体现政府主导作用和还款主要来源于财政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等特征,是政策性银行与地方政府合力支农的重要领域。各级行在业务开展中,要高度重视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向地方政府解释我行新农村建设贷款有关政策。
同时要不断改进客户营销和服务工作,主动介入项目建设方案、融资方案制订等项目前期工作,充分发挥我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专业优势,认真做好项目培育工作,为项目后期营销奠定基础。各级行要将新农村建设贷款项目作为业务发展重点,加大业务资源的倾斜力度,保证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将
进一步加大重大项目营销工作力度,并采取单独配置信贷规模等方式,促进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有效开展。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事业法人承贷的新农村建设贷款项目,要严格执行《办法》。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机关、事业法人承贷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县域城镇建设(符合《办法》支持范围除外)贷款项目继续执行现行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其他企业承贷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执行我行商业性固定资产贷款办法。新农村建设贷款审批权限执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目前暂纳入县域城镇建设贷款有关科目核算。各分行要按照总行有关要求,做好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统计分析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二○一○年九月十日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把城镇化进程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制度,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新农村建设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贷款种类。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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