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与范围
1.1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正常的生产程序,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企业厂区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重点部位的消防要求。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 第3条职责
3.1行政管理部是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主管单位,会同生产制造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
3.2行政管理部负责划分公司易燃易爆重点防火区域,对重点防火区域进行管控
区域内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实行归口管理; 负责消防器材日常巡查、维护和更新;
负责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
组织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等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训练。 3.3易燃易爆场所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及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负责督促该区域内员工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二章易燃易爆场所
第4条公司内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识别
易燃易爆作业(工序)场所包括:喷涂漆车间、机修焊接工序、配变电室、
锅炉房和食堂加工后厨等。
第5条易燃易爆场所为作业限制区域,非场所专业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工作 第三章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要求
第6条须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属特种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上岗。
第7条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和事故应急处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7.1作业人员均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预案演习,熟知岗位安全职责。 7.2进入公司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施工的外来人员,由业务接口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并与公司签订安全协议,需要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8条凡在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产生才能离开现场。
第9条喷涂漆作业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9.1管理要求
9.1.1喷漆室及油漆作业场所禁止吸烟。
9.1.2喷漆工作场地、调漆间应挂上明显防火标志,消防器材要配备齐全、充足。 9.1.3作业区内,通风装置保持完好,喷漆室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电器。 9.1.4调漆房、喷漆房现场处放各类漆料、溶剂用量须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
当班用量,如当班用量较大超过现场储量规定应采取多次领用的原则。 9.1.5车间各类通道要保持畅通,安全门应方便有效,不得堆积杂物。
车间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习。
9.1.6喷漆作业场所不准动用明火,必须按公司动火审批要求进行。
9.1.7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每天检查车间内的消防工作情况。 9.2操作要求
9.2.1喷漆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区,确保通风装置完好,电气设备无故障,开启通风装置10分钟后,在进行喷漆作业。通风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得进行作业。 9.2.2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不得携带火种和手机,禁止使用手机。
严格按劳保用品配备着装,不得穿着化纤制品以防产生静电。
9.2.3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堆放其它杂物,作业完后及时清除地面油漆、排风管道上的油膜,油漆、溶剂用完要加盖。
9.2.4作业人员应知悉现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9.2.5遇节假日前将所有的油漆、溶剂等退回库房,统一保管。
9.2.7车间内现场装配使用或地纸皮、胶袋、包装材料等易燃易爆物要及时清理。 第10条焊接作业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10.1管理要求
10.1.1气焊、气割工未经国家技术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10.1.2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及各种热源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乙炔气软管与氧气软管不准绕在一起。在室内作业,乙炔气瓶、氧气瓶和焊把应分别放置。
10.1.3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后,方能作业。 10.2操作要求
10.2.1氧气瓶要安装高、低压气压表,乙炔气瓶要安装控制回火装置,要经常检查管线以及各种连接部位是否漏气。检查时应使用肥皂水,严禁明火试漏。 10.2.2进行焊、割作业前,要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在高空焊割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须保持一定水平距离,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盘。
10.2.3盛装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焊割。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焊割。 10.2.4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业,焊割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及导管接触。 10.2.5焊割结束或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切断气源,并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误后方能离开。
10.2.6夏季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在眼光下曝晒,搬运时严禁滚动、撞击。
第11条变配电所消防管理规定 11.1管理要求
11.1.1非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室。
11.1.2配电室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物品。 11.1.3电工未经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11.1.4对变电器、露天输电线路、地下电缆、室内外配电装置和电器设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要及时排除。
11.2操作要求
11.2.1值班电工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1.2.2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11.2.3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11.2.4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的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12条其他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2.1作业场所内消防器材配备要充足、完好,防火标志醒目。动用明火需严格按工厂动火作业审批程序进行。
12.2作业场所内须指定专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库房消防器材的保管和消防安全的检查。
12.3作业场所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临时线,灯具应符合要求,配电线路应穿管。 12.4发生初起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及时组织补救,并按应急响应流程执行。 12.5下班时应仔细检查场所内物品、设施,确定正常后,关闭电气、门窗。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13条行政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14条对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和员工,按公司《行政奖励和处罚条例》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15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管理部。 第16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