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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诊疗工作的医师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
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浙卫办医政[201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诊疗工作的医师增加注册精神
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卫办医政[2015]6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
为加强基层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执业医师法 》、《精神卫生法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医师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精神,现将我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精神障碍诊疗工作的医师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3
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岗临床类别医师,因工作需要从事精神障碍诊
疗工作的,须参加省卫生计生委统一规划、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组织实施的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医师,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可以申请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并在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范围通用。增加后该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过同一类别三个专业。
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培训规划,制定培训方案(附件1),根据各地精神卫生专业人力资源情况,统筹安排各地年度培训任务。各市按照省培训方案要求,以市为单位组织实施培训,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并于每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省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各市培训结束后将培训合格学员名单汇总表和培训合格证明(附件2)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并报省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学员培训合格证明加盖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钢章有效。获得培训合格证明的医师可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
附件:1.浙江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精神障碍诊疗工作的医师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培训方案 2.培训合格证明(样式)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
附件1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从事精神障碍诊疗工作的医师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
业执业范围培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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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基层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执业医师法 》、《精神卫生
法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医师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要求,特制定本培训方案。 一、培训对象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岗临床类别医师,因工作需要从事精神障碍诊疗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组织与师资
培训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规划,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组织实施,省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技术指导。培训师资以各市市级师资为主,应占师资人数的三分之二左右;省和外省师资约占三分之一。 三、培训课程与时间
培训课程根据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及常见药物副反应,结合国家和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要求设置,分为理论授课和临床见习两部分(表1、2)。理论授课不少于88学时(22天×4学时/天),临床实习不少于77学时(22天×3.5学时/天),总培训时间不少于22个工作日。 表1 理论授课课程设置与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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