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规制经济学沿革的内在逻辑及发展方向
干预经济,加强规制以减少投机。③出台的许多新规制方案更多地体现了“集中规制”和“深化规制”两个理念。可以预期,规制经济学理论将更为活跃;同时,机制设计理论及激励理论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增加了规制经济学解释和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能力,特别是机制设计理论近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④为规制经济学进入西方主流经济学阵营奠定了基础。
综上,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秉承效率原则的经济性规制经历了“较少规制—强化规制—放松规制??再规制”等变革过程;而秉承公平、正义和安全原则的社会性规制,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不停顿地呈持续加强态势。在此背景下,不同时期的经济学家采用不同范式或从不同角度展开了规制问题的研究,研究主题经历了“市场失灵与政府的矫正措施—检验规制政策的效果—寻求规制政策的政治原因—规制中的激励问题—市场失灵与规制范围的扩展(环境、健康与安全保护问题)”五次更迭,相应地有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利益集团规制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社会性规制理论的形成与发展。⑤由此可见,规制经济学是由规制实践所提升的一个经济学领域,其理论的发展源于规制实践。随着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历史变迁和规制实践的动态变革,规制经济学沿着一定的内在逻辑——基本假设、研究范式、核心理念和规制目标,在研究主题更迭的矛盾运动中,形成了一个日渐完善的学科体系,在今天尤其应当引起重视。
二、基本假设转换与规制经济学理论的演进
经济学是应用性学科,若其基本假设与实践相符合,则依此逻辑建立起来的学科必有一定的科学性。纵观规制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理性假设是其基本假设,该假设从“完全理性”到“有限理性”的转换,与现实世界更加贴近,使规制经
济学日益科学化。
1890年马歇尔出版《经济学原理》之后,自然垄断成为当时支持规制的第一个正式论据,市场失灵因而成为政府规制的一个逻辑起点。但依此建立的传统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却因忽视“政府规制能否达到立法设定的经济效率和目标”这一命题而遭到质疑。因此,在规制经济学发展初期,其关注的重心是政府的“规制动因”问题,由此演绎出规制依据所指向的不同“利益”目标。这是由传统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共同完成的,二者皆基于“完全理性”的假设。20世纪70年代以来,规制经济学更加关注利益目标下的规制过程与行为,其基本假设相应地由“完全理性”假设转换至“有限理性”假设,形成了以激励性理论为主的新规制经济学时期。这一演进过程反映了以新古典经济学为核心的西方主流经济学,在分析经济现象、指导政府政策的传统优势日渐式微;而基于有限理性的委托—代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等新兴理论工具,参与塑造了规制经济学的基本形态,并且正在渗透和影响着规制改革的未来。
(一)“完全理性”假设下的传统规制经济学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雏形是在19世纪中后期迅速发展起来的。最初的规制理论主要分析铁路的市场功能和对其的规制效应,以及对经济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这些分析成为规制经济学的基础。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之后的强化规制,激励经济学家从公共利益角度,利用最优静态均衡条件对自然垄断产业规制进行分析,这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成为规制研究的主流。之后,经济学家又将外部性和信息等引入对市场失灵及相关规制的分析,从而使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确立了规制经济学规范分析的基本模式——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假设政府是完全理性的。即政府是“道德人”,将公共利益最大化视为自身行动和政策的终极目标,具有完全的充分有序的偏好和无懈可击的计算能力,无所不能;同时,政府对所规制对象的有关情况具有完全信息,无所不知,因而可以代表公众对市场做出一定理性的计算,使这一规制过程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进而,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在“市场自行运行失灵”、“政府是慈善的、无所不能的和无所不知的”、“规制有效率”三个基本假设之下,认为政府应公众关于矫正市场活动无效率和(或)不公平的要求而提供有效率的规制。相应地,该理论主要包括两大研究内容:一是对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认定;二是寻求“最优”政策来矫正市场失灵。Hantke-Domas指出,在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创立之前,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原理几乎主宰了经济政策的思想。⑥
20世纪70年代,以施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将“规制者为完全理性经济人”的前提假设本身以及标准的供求方法引入规制研究的探讨领域,形成利益集团规制理论。施蒂格勒认为,规制起源于产业利益集团要求实现其利益而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⑦进而,在克鲁格所提供的“寻租”这一革命性的研究视角启发下,⑧基于新政治经济学思想和方法的规制理论产生并渐入主流。⑨伴随着实证研究的推动,规制的研究成果从此逐渐系统化,并被分离出来,最终发展为一门独立的新兴经济学科。此后,Peltzman、⑩Becker、(11)McChesney、(12)Ellig(13)等许多学者沿用并拓展了这一分析范式,形成了规制俘获理论、规制经济理论、新规制经济理论、内生规制变迁理论等一系列分支理论。其代表性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在否定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基础上,将政治行为纳入经济学的供求分析框架下,使得规制变成经济系统的内生变量,很好地解释了利益集团如何控制或影响规制。新规制经济理论则强调规制者的主动作用,即政治家不仅是面对竞争性的私人需求进行财富再分配的中间人,而且是自身需求的独立
行为人,除“创租”外,还考虑依其他方式从私人那里获利,从而构建“抽租”模型。而内生规制变迁理论的贡献,在于将规制动态变革纳入经济系统的内生变量之中。
综上,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同样建立在通过理性选择行为谋求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即基于“政府的基础性资源是强制权”、“规制的需求者与供给者都是经济人”两个基本假设,指出利益集团寻求保护私人利益而要求规制,自利的政治家或规制机构为获取自身利益(“创租”或“抽租”)而提供规制,二者的交互影响成为规制的动因。在这里,政府规制具有为了财富再分配而俘获政治程序的“特殊利益”性质。
总体来看,在传统规制经济学阶段,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发展到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虽然对于规制者的利益目标设定不同,但前者的“道德人”与后者的“经济人”都遵循了“完全理性”假设。并且,规制动因由“矫正市场失灵的公共利益”递进到“为财富再分配而俘获政治程序的特殊利益”,将“经济人”假设引入对政治家和利益集团的分析中,寻求规制供求双方的最优化行为,这一演变在一定程度上逐渐趋近于现实,从而实现了规制经济学在同一研究假设下的向前推进。
(二)“有限理性”假设下的新规制经济学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规制研究对于规制过程和行为的关注,使得规制研究更加注重识别各种规制失灵和提高规制效率,推动“有限理性”逐渐成为新规制经济学的理论前提。与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理性”假设相比较,“有限理性”假设与关于人类决策行为的认知更加贴近,即决策者必须通过搜寻才能获得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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