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印发《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司将其列入《产品目录》,在国家测绘局官方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核发《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测绘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2-3年。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负责对申请单位和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一)产品认定结果及参与产品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申述,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在测绘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由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撤消其认定证书,从《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测绘自主创新产品申请;
(三)经调查发现参与评审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泄漏认定
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或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跟踪考核和评估机制,对产品质量存在重大缺陷和问题的,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编 号
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
产品名称 单位名称(公章) 填 表 人
填表日期
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制
二○○九年九月
填表说明
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申请书内容。申请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逐
条认真填写。文字表达要简洁、明确、严谨。不受理内容不全或含糊不清,以及手续不全的申请书。
2、将所有提交的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照《测绘自主创新产品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款项顺序装订成册,作为申请书的附件。
3、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A4纸双面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申请
书的电子文档。
4、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 邮政编码:100830
联系电话:010-63882320 6388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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