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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法中的代位权与代为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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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 16:13:47

使,但是这个债权的代位与民法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又是完全不同。可以说只有存在合法的第三人时,并且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合法存在时,才会出现保险人的代为求偿权。我国《海商法》第252条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3条和《保险法》第60条的第一款的规定就是代位求偿权。此时的代位求偿权就是一些学者认为的权利的代位,对于这一点我是赞同的。但是《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79条第一款以及我国《海商法》第256条的规定我认为不是代位求偿权,而是一种除了代位求偿权之外的保险人的一种代位权。这种代位权的存在是因为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也就是民法中的对价而取得的保险标的的权利。这个权利指的是所有权,而所有权并不是物上代位权,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三)借鉴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的做法 本人认为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第79条规定\代位权\在理论上更加合理,这个代位权是有保险人履行了保险义务依法取得的保险标的权利和救济,即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后成为保险标的所有人或共有人。此时,保险人当然享有向第三人请求索赔的权利。而我国的《海商法》却将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第79条规定的\代位权\拆分成两个条款,即第252条与第256条,且强推出\代位求偿权\这个概念。本人认为我国《海商法》应借鉴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第79

条规定,这就是保险中特有的保险人的代位权。这个代位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没有第三人的情况下,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即取得保险标的的相应的权利和救济,这就是保险人代位被保险人成为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共有人。二是在有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后即取得保险标的的相应的权利和救济,也就是说此时保险人可以代位被保险人去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不管是否有第三人是存在,代位权的含义都是保险人代位被保险人,这个代位权也包含了我国理论上称的\代位求偿权\,并且其内涵大于我国《海商法》第252条以及第256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海上保险法中的代位权制度是保险中特有的一种制度,为了更好的适用这个制度,我们必须弄清楚其内涵,因而不至于在理论上造成混乱。以上本人提出的一些观点希望能有助于大家对保险代位制度进一步认识与理解。 作者简介:石英(1988-3),女,汉族,湖北黄冈人,上海海事大学大学国际法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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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但是这个债权的代位与民法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又是完全不同。可以说只有存在合法的第三人时,并且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合法存在时,才会出现保险人的代为求偿权。我国《海商法》第252条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3条和《保险法》第60条的第一款的规定就是代位求偿权。此时的代位求偿权就是一些学者认为的权利的代位,对于这一点我是赞同的。但是《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79条第一款以及我国《海商法》第256条的规定我认为不是代位求偿权,而是一种除了代位求偿权之外的保险人的一种代位权。这种代位权的存在是因为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也就是民法中的对价而取得的保险标的的权利。这个权利指的是所有权,而所有权并不是物上代位权,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三)借鉴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的做法 本人认为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第79条规定\代位权\在理论上更加合理,这个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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