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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对社会发展影响 ——以赋税制度为例
赋税是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并随土地制度或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而中国传统的所谓“皇粮国税”,其主体就是农业赋税。从而赋税制度,作为中国古代主要经济制度之一,对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鉴于此,本文将对中国古代历史时期主要的赋税制度变迁带来的影响作简要梳理。
1春秋初税亩
中国的土地制度演变情形,由古代的井田制到列国有所改革。如:齐国“按田而税”;鲁国“初税亩”;楚国“量入修赋”;郑国“作邱赋”;鲁国“用田赋”。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2秦汉赋税:编户制度
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秦时因对匈奴和百粤用兵,再加上大兴土木,以及大量的人口迁徙,使得留居的农民负担“三十倍于古”的力役和 “二十倍于古”的租税。到汉初,刘邦为恢复万民凋敝的经济,下令将田赋减为 “什五而税一”,同时丁税和徭役也大大减轻;文景时田赋更减为“三十而税一”,文帝时曾下令十多年不收田租。这些措施对恢复和稳定当时的农业生产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武帝时由于频繁用兵, 赋税逐渐加重。到东汉初年,曾恢复西汉景帝时“三十而税一”的制度,刘秀之后则又层层加重。
另一方面,编户制度的实行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阶级矛盾和社会危机。其中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难以负担的赋役,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史料表明,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3隋唐租庸调制
农业赋税政策发展到唐代,有了较重要的变化。“租庸调制”得以完善。“租庸调制”制定于隋朝,唐代得以完善,这是一种将三类封建财政征课并列进行的制度。租,即农民向国家缴纳的实物地租;庸,即以实物缴纳的劳役地租,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调,即对家庭手工业剩余生产物的征课。
这是以人丁和户为对象的征课制度,且具有典型的实物征收特点。租庸调制规定,政府授田,每丁每年纳粟二石,这只相当于一二亩地的产量, 而当时每丁受田几十亩, 可见税率较低,大致与汉代的“三十而税一”相当。
然而这个以轻徭薄赋为指导思想的租庸制度可使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农民负担相对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其中不按田亩而按人口收税,主要是为了鼓励人民开垦更多的荒地。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是实行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同时也促使开垦荒地;从政府角度看,这个制度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封建国家公开以实物形式征收劳役地租,第一次通过法令的形式取消了直接的劳役征课,比此前的代役人向农民收取劳役代金的方式进了一大步。总之,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4唐中后期两税法
唐代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因为按丁纳税的租庸调制已经不能保证朝廷的收入,杨炎在 “量出为入”、 “简化税制”和 “以贫富为差” 的原则要求下提出实行 “两税法”。具体内容包括:(1) “以资产为宗” : 即按土地 、 财产的多少来确定应纳税额。(2) 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3) “两税法” 改变过去以实物为主的征税办法 , 以征收钱币为主。两税法规定除田亩税以谷物形式交纳外 , 其它一律折合成钱币交纳 。(4) 统一了征收的时间。过去的征税时间不确定 , 可随意征收。
从财税管理的角度看,“ 两税法” 至少有四个方面值得肯定:(1)简化了征收手续,归并了收费项目,集中了纳费时间,抑制了滥收费 ,改变了过去“科敛之名凡数百”及百姓“旬输月送无休”的状况,使人民得到了便利 ,体现出“便利”和“经济”的原则。(2)通过归并收费项目, 规范收费管理,控制了收费的范围和数量。(3)“两税法”实施之后,中央统一控制了税费征收大权,强化了中央财权的集中性和控制力,抑制了地方为所欲为的乱收费和滥收费行为。(4) 扩大了税源 , 增加了中央的财政收入。“两税法”的实施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挽救了唐朝中期以后的经济危机,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唐朝政权。更重要的是其实施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开始向以土地、资产为本转移。“两税法”首开以土地、资产为本赋税制度的先河,为赋税制度确立了一个合理的、新的征收标准。“两税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演变的起点,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赋税改革。当然其局限性也非常突出:(1)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激化了阶级矛盾;(2)大地主隐瞒财产,转嫁赋税,政府又增加许多苛捐杂税,农民负担更加沉重。
5明后期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所谓“一条鞭法”,就是将徭役同田赋合并,按地亩纳税,把各种赋役项目归并合编为一条, 统一征收。具体内容为:(1)合并各种赋役。将田赋与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并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2)出钱代役。农民可以出钱代替徭役,力差也由官府雇人承担。(3)田赋统一征银。 田赋中的绝大部分用银折纳,只有官府需要的米麦用实物缴纳,从而开始了从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化。(4)官吏征税。改为货币缴纳赋税之后,地方官员直接征收赋税,而不需特设的里长、粮长等代行征纳, 从而避免了代征中的舞弊行为。
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条鞭法的出现具有一定历史意义。首先,明代中叶后,由于官绅地主的剧烈兼并,各里之间的土地多寡日益悬殊,原以里甲为编审单位的徭役制使民户的负担越来越不平均,不少农民破产逃徙。改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
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其次,明初为保证赋役征发而制定的粮长制和里甲制,对人户实行严格控制,严重限制了人民的行动自由。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另外,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一条鞭法是介于“两税法” 与摊丁入亩之间的赋役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赋役制度的演变中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将力役部分摊入田赋,加强了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同时,折银制度和雇役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此外由于赋税折银征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起了促进作用,从而更加繁荣了城乡经济。总之,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6清朝前期的“摊丁入亩”
清初,为适应封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需要,清廷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革。取消了明末各种加派,重新恢复了万历时张居正的一条鞭法。但限于当时客观条件,一条鞭法实行的并不彻底,康熙帝在康熙五十年先进行小幅度改革,固定人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继位后,实行地丁银制,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地丁银制的推行,一定程度上废除了汉唐以来的人头税,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农民人身地位提高。按田亩纳税,使无地农民在法律上不再纳税,赋役不均的现象有所缓和,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安定。另外,隐蔽人口的现象减少,人口统计相对客观、真实,这也是乾隆时我国人口骤增的因素之一。总之,地丁银制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7总结
从西汉到清代我国赋税制度的沿革规律是:(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少,以两税法为标志。(2)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以一条鞭法为例。(3)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4)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为标志。(5)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以一条鞭法为例。(6)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生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互反应。从对手工业和商业的影响看,赋税制度促使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物品丰富,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并为手工业发展提供原料、市场和劳动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农业的发展是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对稳定社会秩序的影响看,农业生产发展,农民生活稳定、富足,农民与土地的紧密结合,必然会稳定社会秩序,避免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无农不稳”即是这个道理。农业和赋税制度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作用于反作用的关系。从对社会风气和自然环境的影响看,“衣食足而知荣辱”,赋税制度的发展会促使社会风气的改观和人们信仰的进步。从对文化的影响看,赋税制度产生农业的发展会对文化事业的繁荣奠定物质基础。从对中外交流的影响看,赋税制度使得农业的发达会为外交的文化事业的繁荣奠定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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