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讷河监狱事件的思考
狱“物防”“技防”水平都在不断提高,罪犯想要翻越高墙、电网脱逃的机率微乎其微,杀害警察乔装打扮或者挟持警察当做人质越狱的机率在不断上升;随着监狱人民警察文明执法程度的提高,罪犯不仅没有被文明感召,反而利用警察不能打骂体罚的软肋嚣张跋扈,甚至暴力抗拒改造;一些罪犯释放后,对曾经正常执法给予自己处分、惩罚的警察打击报复。不仅仅是监狱人民警察,他们的亲属也常常缺乏基本的人身安全感。
鲁迅先生曾说:“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如果仅仅是面对犯罪分子的威胁恐吓,不足以惧。可是面对制度的束缚,工作的无形压力,承担过分的责任和问责时,一股委屈窜上心头,心理的安全感荡然无存。随着国家法制化的建设,监狱面对着却是零脱逃、零意外死亡(包括自杀、凶杀、疾病救治不利)、零安全生产事故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社会上一些高风险、高危险的行业尚有一定的过失指标,而关押着大量罪犯的的监狱却不允许有任何的差错,且不说这样的指标是否太苛刻,却给了监狱和警察巨大的心理压力。人心隔肚皮,尽管监狱人民警察通过谈话教育,安插耳目提供排查线索等一系列手段,但因为身份的对立,很难真正了解罪犯的真实思想。罪犯中也流传着“要想跑,改造好”的语句,也从侧面证明了,监狱罪犯脱逃和警察反脱逃的斗争是多么扑朔离迷。据数据统计,我国人口自杀率远高于世界平均值,约为每年23人/10万人,自杀的原因也呈多元化,较多因为情感、金钱等压力和心理疾病。监狱中的罪犯面对这方面的压力往往更加大于社会普通人群,离婚率
高,缺乏家庭关心,对生活失去信心。而封闭的环境使罪犯的解压方法远远低于社会人群。虽然,许多监狱人民警察参与了心理咨询的培训和学习,但与社会心理矫治体系相比较却效果甚微。罪犯自杀的方式往往采用上吊、利器割破动脉血管等方式,一方面这些方式容易就地取材,一件衣服挂在床头就可以上吊,一块小铁片就可以迅速实施自杀;另一方面,这些自杀方式容易达成目的,一两分钟的时间就可以实施成功,难以抢救。罪犯的自杀尚很难防范,更不用提因突发情况打架斗殴造成不可控的意外死亡和特殊疾病来不及抢救的意外死亡了。面对零意外死亡的工作指标,监狱警察确实感到压力山大,产生的事件后果,监狱人民警察往往承担着“玩忽职守”“渎职”等严厉的责任。即使警察在休息的过程中,自己所承包的罪犯出现任何问题,都逃脱不了责任,以至于所有监狱人民警察最害怕的事情就是接到监狱里的办公电话。
四、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体制改革需要继续
1、监狱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工作的准则以《宪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为指导。而我国《监狱法》的立法过程可谓步履蹒跚。1954年政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是我国《监狱法》的前身,而这部条例一管就是四十年; 1994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而这部法律至今也已经有二十年了。二十年间,无论是我国的监狱环境和社会的法制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这部唯一指导监狱工作的法律却没有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有关指导监狱人民警
察管理罪犯的细则和条例,也多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依据当时罪犯管理环境而制定的,面对现在的管理对象和环境,也有许多不适应。可见,有关监狱的立法和制度制定一直处于滞后的状态。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维稳的需要,监狱人民警察执法观念的转变又远远走在了前面。因此造成了目前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管理没有抓手的困境。一些监狱老民警经常说:“过去对罪犯打骂、体罚,强迫罪犯超时劳动,这些罪犯反而迫于暴力遵规守纪;现在对罪犯文明执法,怀柔政策,这些罪犯却视警察软弱,抗拒改造。”虽然这是一些牢骚话,但也反映了现在监狱管理的一些困境。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罪犯的特点也不断转变,近些年80后、90后的青年在犯罪比例中不断攀升;暴力犯罪、涉毒、涉黑犯罪比例不断提高;罪犯法律观念增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这些特点确实不适用于过去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适应,相关制度建设的滞后,又造成了监狱人民警察在管理过程中打不得、说不过、没依据。文明执法是依法治国的进步表现,尊重人权,人性化管理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而束缚了过去粗暴管理的抓手后,应该及时武装起文明执法手中武器。监狱毕竟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如何惩治和改造罪犯,是监狱的主要责任,一方面要对法律负责,另一方面也要为社会上犯罪的受害者负责。而不应该一味的束紧警察头上的紧箍咒,而不去研究切实有效的对罪犯管理方式方法。使罪犯在没有了暴力威胁后,又钻了法律的空子,藐视法律法规,对毫无“杀伤力”的监规狱纪嗤之以鼻;当面对警察的管理,有些罪犯轻
描淡写的说:“我不减刑了。”“关我禁闭吧。”,监狱人民警察却似乎拿他们没有一点办法;这是警察的无奈,也是正义的悲哀。目前,监狱人民警察面对没有减刑机会(刑期特别短、因违规受相应处理后的罪犯)和没有减刑欲望(不认罪、多次入狱不想减刑的罪犯)的罪犯,确实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而这些,应当由相应机关完善立法,制定合理的、行之有效的规章管理办法,为基层人民警察在管理中提供依据和方法。
2、体制是国家或系统制度的重要体现。2004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将监狱体制改革列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确立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目标。2012年,司法部宣称监狱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我不知道衡量监狱体制改革完成的具体指标是什么,在8年的工作中也见证了体制改革的一些成果。但是,我国中西部地区监狱体制改革至目前,监狱仍然没有全面实现全额保障,很多监狱仍然肩负着组织罪犯生产创收的重担;监企分开,也只是形式上的简单拆分,监狱人民警察依然和过去一样肩负着企业管理,组织生产的重任;但是“收支分开、规范运行”却相对比较规范,仅从罪犯生活质量的提高上就能够看到成效,罪犯伙食不能说餐餐有肉,但比起普通老百姓家的生活, 有过之而无不及。讷河监狱事件后,澎湃新闻又追踪报道了该监狱曾经购买250台电脑,组织罪犯玩游戏打装备挣钱的荒唐举措;报道了该监狱因为罪犯不能完成生产任务被警察失手打瞎一只眼的事情。这些从侧面说明,监狱人民警察在担负着最罪犯改造的同时,也承担着企业的经济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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