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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收入和成本费用。属于当期的费用,不管是否在当期支付,可以在当期扣除。
该公司可以将未结算的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按暂估价值入帐,并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规定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但以后年度实际结算后,如果成本与暂估价值存在差异,则必须重新调整原暂估价值,并计算多提或少提的折旧,,按下列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多提:
借:累计折旧a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a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a*25%多提折旧*适用税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a*25%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差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可。 2.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 3.从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应当在完工前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完工后计入财务费用。
国税发【2006】31号、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38条
国税函发【1995】156号:向单位或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收取方必须缴纳营业税;根据征管法第21条、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收取方必须依法开具发票或到地税局代开发票。 支付方凭发票在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条件下可以扣除。 资金占用费
4.以开发产品作为拆迁费用补偿,应当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国税函发【1995】647号、鲁地税流函字【95】第14号
注意: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属于与拆迁补偿费的部分,按成本价缴纳
营业税。
(二)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变化:
财税【2006】177号:
1.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约定日期缴纳营业税;但在工程没有开工时,按合同约定预收的工程款,暂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待开工后,由税务机关按当月的工程形象进度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2.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或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在收到工程款或取得索取工程款的凭据的当天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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