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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第十小学
办 学 章 程
(本章程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努力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三条:学校名称:西昌市第十小学 校 址:西昌市第十小学 电 话: 3203832 学校主管部门:西昌市教科局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所有的义务教育学校。学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学校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校长是法人代表。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学校党组织、工会组织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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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学校组织机构:
1、 学校建立党支部组织,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校长负责制的实施。
2、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3、 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行政、支部、工会、教职工代表组成。学校校长、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是校务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校务委员会权利与职责: (一) 研究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 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建设支出项目; (三) 研究决定学校人事方面的事项; (四) 研究决定学校重大政策的出台与实施; (五) 研究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4、学校设立以下机构:
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设立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日常事务教育管理和外事活动方面的工作;设立教导处,负责学校教务和安排有关教学方面的工作;设立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现代教育技术管理和信息技术教育方面的工作;设立总务处,做好学校财务、经费的使用及学校修缮,建设规划安排等方面的工作。各处室是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后上报主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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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学校的权利
1、 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4、 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和处分。 5、 管理使用学校设施、经费。
6、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校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2、 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3、 遵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 4、 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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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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