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题海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必备复习题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必备复习题

  • 62 次阅读
  • 3 次下载
  • 2026/1/27 10:22:28

22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答: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主要有:(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予准许。B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及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因素进行判决,对于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3)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赌博、酿酒恶习的。C子女10周岁以上应考虑本人的意见。D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此外,离婚后由于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可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予判决。 23简述扶养的法律特征 答:A扶养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B扶养为私法上的义务;C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D扶养义务的履行是有条件的;E扶养是强制性义务,不适用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因此,不能以扶养作为取得报酬或要求经济回报等为条件。 24监护有哪些特征:

答:A监护是一项法定义务,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由于监护承担着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责任,因而,在行使监护时,监护人须享有相应的权利,由于这种监护权利的行使不仅关系到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实现。同时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这种权利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而由法律予以规定。B监护人在行使监护职责时,通常不得以此取酬,也不得以经济回报作为尽义务的条件,即使有报酬,该报酬也是用于管教、保护、代理被监护人事务的一种正常使用和管理费用。C监护与扶养关系密切,即在法定近亲属充任监护人时,法定扶养义务人就是监护人;在非亲属和有关法律单位或组织担任监护人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仅是基于监护的职责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保护。D监护制度不权是重要的民事制度,也是重要的家庭制度,监护关系与家庭关系较为密切,可以说,保护制度中的法定监护主要是一种家庭制度或亲属制度,指定监护只是家庭监护或亲属监护不足时的补充和救济。 25监护的终止和撤销有何不同。 答: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终止原因有:A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1)被监护人已经长大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被监护人的精神病已经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被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4)被监护人的父母的亲权恢复;(5)因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因离婚而终止。B监护人方面的原因:(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4)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监护职务。 26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答:A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存在;B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C离婚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D违法行为人在存在过错。 27妨害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应如何处理。

答:A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B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财产。 28简述重婚罪的构成和处罚。 答: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9无效婚姻及特征、法律规定和程序: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其特征表现在:形式上的“婚姻性”和实质上的违法性。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达法定婚龄的。宣告婚姻元首的程序:有本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请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也有权宣告该婚姻无效。 30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法律规定和程序:

可撤销婚姻: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2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A夫妻双方都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C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3祖孙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里规定的赡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即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而其子女己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35兄弟妹妹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内容如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可以看出,兄弟姊妹间的权利义务是有条件的:第一,兄、姊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只有在父母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条件下才发生义务责任,否则,兄姊无此法律义务;弟妹只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姊才发生义务 责任,否则弟妹无此法律义务。第二,兄.姊(弟、妹)必须是在有负担能力的条件下才得担负此义务,否则,也不发生此义务。第三、被扶养的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弟妹已成年井独立生活的,兄、姊则无此义务;被扶养的兄、姊必须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同时又缺乏生活来源,如两者只有其一,弟、妹则无此义务。

36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A自然属性: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形成了为不同婚姻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基于夫妻关系,产生出由血缘相连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家庭。B社会属性:是人类社会忏悔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发展变化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形成了有关婚姻家庭的风俗习惯、道德伦理、法律制度等。 37 婚姻家庭法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实现其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领域有不少方面与行政管理相关,因而要受到行政法的调整。如结婚、离婚、复婚、收养和婚前财产登记等及公证都属于行政登记管理范围。依行政程序办理婚姻登记行为由《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范,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既属于行政法范畴,又属于婚姻法的内容之一,具有双重性;公民因出生、死亡、婚姻、收养而发生的身份变化,往往引起户籍、住所的变更,因而必须进行户籍登记,接受户籍法的调整;对违反婚姻家庭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据有关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通过行政程序对有关婚姻家庭的某些事项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是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重要手段。

38、2001年《婚姻法》修改和增加的内容:A增加禁止有配偶者与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B增加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家庭和睦、文明原则的规定;C增设无效婚姻制度;D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完善夫妻约定财

产制。E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F增设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离婚补偿原则和过错赔偿原则。

39亲属:广义的亲属是指因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亲属仅指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因血缘而形成的关系。(一)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分为宗亲。外亲、妻亲三种。1、宗亲;又称本亲或内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未嫁的女性亲属。2、外亲;又称女亲、外姻、外族,是指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两部分亲属: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和与出嫁女子有关的亲属。3、妻亲;是指与妻子有关的亲属。(二)现代亲属的分类: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1、 配偶: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2、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有以下几种分类:(1)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分为自然燃亲和法律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2)根据应缘的联系不同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3)根据血亲的辈分不同分为长辈亲、晚辈亲和同辈亲。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姻亲分为三种:(1)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0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继承法》规定,法律上亲属的乐园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女子、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直系姻亲(岳父母与女婿、公婆与儿媳)。

41亲等:是计算亲属之间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即每经一代是一亲等,亲等数越小,亲属关系越近。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尊血亲往下数至对方,将两边的亲等数相加。2、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与罗马法相同。旁系血亲:从自己和所要计算之人,分别往上数至同源之人,两边相等时,采用一边的亲等数;如果不等,则采用多者一方的亲等数。3、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第一等为斩衰;第二等为齐衰;第三等为大功;第四等为小功;第五等为缌麻。4、我国《婚姻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从自己起为一代向上或向下为一代,依此类推。旁系血亲:从自身和要计算的亲属共同溯至血缘同源之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同源之人,相同取同数,不同取多者。

42结婚制度的沿革:从人数分,可分为团体婚和个体婚;从制度分,可分为形式婚和事实婚;从求妻的方法分,可分为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和共诺婚。聘娶婚:是指男子对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西周始创的“六礼”为聘婚规定了完备的礼仪程序。主要内容: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去女家求婚)、问名(问请女方生母的姓氏,身份(妻或妾),女方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时等)、纳吉(即合八字,求神问卜)、纳征(男方向女家纳聘礼,婚约即告订立)、请期(商定结婚的日期)、亲迎(男方到妇方家迎娶妻子)。

43结婚要件概述:各国对结婚要件根据其意义、分类的方法大体上可分为(学理分类):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一)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涉及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诸如:双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亲属的规定。形式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现代各国所确认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二)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均为结婚的实质要地必备要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有关结婚的肯定性规范,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不可或缺的条件。如双方合意须达法定婚龄等。禁年要件又称为消极要件,是有关结婚的禁止性规范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备的条件。如结婚双方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一方及双方患有某些种类的疾病。(三)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将公益与私益作为划分结婚要件的标准在西方国家较为盛行。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要件。如:当事人须达法定婚龄,禁止近亲结婚等。私益要件是指仅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如:须有当事人双方合意、未成年人结婚须有法定代理人同意等。

44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将结婚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的程序,采登记制。

45结婚的必备要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必备要件有以下三个:(一)必须男女双方

完全自愿,即当事人合意。 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意志条件,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就在于国家把结婚的决定权赋予了婚姻当事人自己。它是结婚条件中最重要的条件,也是反对封建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重要依据。对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应作全面的理解:第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愿意。第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第三者的意愿第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具备法律效力的结好合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关于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自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第二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第三,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二)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干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46结婚的禁止要件:(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1)直系血新禁止结婚;(2)禁止一定范围姻亲结婚:(主要指直系姻亲)(3)一定亲等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分系血亲禁止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外,同出于一个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的亲属、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①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旁系血亲。③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另外,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亲权人和保护人,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监护人流用职权。也应规定,在监护关系存续期间,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不得结婚。(4)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的根据:一是伦理道德的要求。二是基于优生学、遗传学原理。(5)中表婚问题:中表婚就是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三种:一是重症精神病;二是重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患者;三是正处在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47结婚程序:《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被办登记。结婚程序的历史类型:可将结婚方式分为登记制、仪式制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等三种主要类型。

48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特征:A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B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正当的性行为,均不具有婚姻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C事实婚姻的男女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D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讲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事实婚补办结婚登记后有追及自始有效的效力。1994年2月后的事实婚不补登记的当然无效。 49收养的解除的几种情况、程序和效力:

收养解除的几种情况:A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B收养人不履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履行后头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解除的程序:依据《收养法》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后,如收养关系原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收养关系原是经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成立的,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解除收养的效力:A人身关系的变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相互之间因收养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未成年的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并不因收养的解除而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

  • 收藏
  • 违规举报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0.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推荐下载
本文作者:...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

文档简介:

22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答: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主要有:(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予准许。B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及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因素进行判决,对于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3)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10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
Copyright © 云题海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2595号-3 网站地图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