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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问题还是招标人的失误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9-3 万玉涛
“这么厚的技术标一个袋子装不下,我们才装4个袋子的,你们却因为这个就判我们无效标?他们公司报了两个价却中标了,这算哪门子事儿啊?”在电话中,×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也明显感觉到了某建筑工程集团分公司总经理吴先生的非常恼火。面对投标人的不满,这位主任并没有生气,而是礼貌地做答:“吴经理,你消消气,这次采购的细节我也不全了解,我查清楚了再给你回话……”
挂了电话,这位主任便对刚组织完的食堂改建工程采购项目进行了细致的调查。调查中,他发现在自己出差期间由副主任全权负责的该工程采购确实存在问题。
原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报价不仅要报总价,而且还要报优惠率,而招标文件中明确(黑体加粗)规定优惠率为投标单位的报价除以采购人的预算价,H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报价时按以往的习惯理解报优惠率为(预算价-报价)/预算价,在此基础上报了优惠率。按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H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报了两个报价:投标总价为一个价,按他们报的优惠率计算的为另一个报价,根据政府采购工程适用的《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同一份投标文件报两个投标报价(除招标代理机构注明有选择性方案的投标外)的为无效标。但H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仅没被判无效标,反而还中标了。
而根据招标文件的一个实质性要求——“技术标封一个袋子,商务标封一个袋子”。某建筑工程集团分公司的投标文件制作完毕后,发现技术标过厚,每本约有3cm厚,一个袋子装不下,便装了四个袋子,于是在开标现场便被判了无效标。这一“判决”让某建筑工程集团分公司当时就非常恼火:“我真搞不明白,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来装不就结了,干嘛非得装在一个袋子呢?又没限制我们做技术标的厚度。”
发现问题后,这位采购中心主任及时与当地采购办及中标供应商进行了沟通。最终经采购办同意,该项目废标了。
透过这起案例,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报价该怎么“评审”?二、在制作招标文件及评审过程中,考虑判无效标时应遵循什么原则?三、采购代理机构遇到质疑时应如何去有效处理?
“评审”报价应注意核实一致性
针对上述价格评审中出现的价格前后不一致却得以“闯关”的问题,业界专家提醒,评标委员会在“看”投标报价时,应高度集中精力,投标人报的总价及单项价格一定要认真核实比对,确保前后一致。同时,还应用相应的公式进行计算,决不能因为计算简单就粗心大意,不去核实。而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来说,业界专家建议,在投标报价的要求上应简洁明了,力求让投标人能轻松理解。
实质性条款不要随意设定
听说上述案例中某建筑工程集团分公司被判无效标的原因后,记者想起了有一位供应商曾对记者说的话:虽然投标工作做了几年了,所有的投标文件都是自己盖章、装订、密封的,但每到封标,都有一种如履薄冰的感觉,常常自嘲是心理素质差,可确实如此,招标文件中每次都暗藏玄机,让你防不胜防,有些矛盾疑惑的地方答疑的时候还不答复你,就让你猜。很多被判无效标的都是一些关于格式、签字、盖章的问题。
有些招标文件像是折腾人似的,这里要求双章、那里要求单章,盖多了是错,盖少了也是错。有些招标文件还要求每页都盖章,有时盖得手都麻木了,有这个必要吗?
不少有经验的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都认为,如格式、签字、盖章、装订等都不应要求过死,最好只作一般性要求,而不是作强制性规定。与此同时,为这些项设定适当分值,投标人为了中标一般都会尽力按要求去做的。而如果出现如格式等有一小点差异时进行扣分即可,没必要在这种问题上就直接判无效标,那样会影响政府采购的最终质量。
面对质疑应及时沟通
提到供应商的质疑问题,不少采购中心主任都在为越来越多的质疑而头疼,但他们都一致认为,面对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中心应冷静面对,在与供应商心平气和沟通的同时,查清事实真相。一旦发现问题,不应该去逃避,而应及时与监管部门及有关供应商进行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上述案例中采购中心在应对质疑这一点上就值得借鉴。
纸张颜色有异被判废标 一公司错失千万元工程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07-10-22
10月18日,在寿光一工程项目的开标现场,参加竞标的江苏龙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几乎是“胜券在握”,但就在登记标书资料时,被发现标书封底纸张的颜色与规定不符,结果被判为废标,从而与近千万元的工程失之交臂,龙升公司大呼冤枉,但评委称此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10月18日上午,江苏龙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同另外8家公司在寿光某工程开标现场一起等待评委对技术标段的评审结果,在刚刚结束的商务标评比中,龙升公司第二标段和第三标段均名列第一,龙升公司信心十足。然而意想不到的是,评标委员会宣布,龙升公司技术标标书为废标,理由是,按要求标书封底颜色应为蓝色,而龙升公司提交的却为白色。龙升公司的代表李先生痛心疾首地说,他们公司各方面都很优秀,工程报价也是最低的,可以说几乎没什么可挑剔的地方,可一旦技术标被判废标,就等于前功尽弃了,想拿到这个工程几乎不可能了。
对此,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王先生说,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标书文件的内容、封面、封底都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装订密封,一旦有与规定不符的就视为废标。据王先生介绍,标书形式之所以要求严格,主要是出于裁判公正,一旦其中有标书在形式上有别于其他标书,将被视为作弊,当作废标处理。该项工程竞标的一位负责人杨先生遗憾地说,他们一直看好龙升,没想到因为这么一点“小毛病”,龙升与近千万的工程失之交臂。
尽管龙升有关负责人坚持认为,被判废标是个天大的冤枉,但这个决定已无法更改。求实和信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龙升公司的技术标百分之百为废标,他说,制作标书不论从内容到形式都应力求精益求精,有很多企业虽然获得了投标机遇,但在编制投标书过程中,常因各种低级错误而导致废标,既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又错失了良机。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的综合暂定价比招标人清单中提供的暂定价少0.24元能做无效投标处理吗?
前天一小学宿舍楼工程施工招标,一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中的综合暂定价报是132003元,而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综合价是132003.24元,比招标人少0.24元。一位专家认为作无效标处理,依据是《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的13.6“工程量清单中提供暂定价的(包括暂定材料价、综合单价、工程暂定价)不得下浮,其中综合暂定价不得变动,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少0.24元就是下浮和变动,所以做无效投标处理。但另外几位专家认为投标单位真实意思没有想变动的,很可能是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认为不能做无效投标处理。结果是认为是有效的。不知专家的做法对吗?另外,在评标时如果专家之间对某一意见不统一时怎么下结论?评标报告怎么出?
投标文件外封少了一个字
【转载者注:这个案例给大家有一次提供注意事项。但是,本人以为:值得思考的问题还很多。我们推广招标投标,究竟是为了公平竞争,优胜劣败;还是“挤兑”别人,“打击别人抬高自己”?!此外,要求大家注意的,主要是投标的实质响应,还是细节(包装;字体;盖章等等)? Gzztitc】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8-1-2 可可
“现在的竞争也太残酷了,只要在一个平台上竞争,很多投标人都不会放过挤兑其他投标人的机会。”某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小张感慨地说。
据他介绍,在不久前他负责的一次气象实景观测系统采购中,开标时遇到了这么一个让他遗憾的事情: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外封上须盖密封章,结果某科技有限公司盖的是“密封”二字,而不是“密封章”。场下顿时一片“哗然”,供应商代表议论纷纷,普遍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应该做无效标处理。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也当场站了起来,请同行们安静,听他说几句。在进行简要解释之后,这位项目经理请求同行们能换位思考,理解他们公司在密封投标文件时的“一字之差”。随后,又请求小张原谅他们的疏忽。
“说实话,我也非常想?原谅?他们的过失,但是招标文件有规定在先,我不能违反规定呀。即便是其他投标人代表都当场同意了我也不能啊,毕竟能中标的只有一家,落标的供应商是多数,一旦落标人心理不平衡,提起投诉,肯定是一投一个准……”提到当时的心情,小张至今还感觉很无奈,“但因为这么一个字就给判无效标,我还真有些于心不忍。”小张正在暗自鼓励自己依法果断判决时,场下竟然有供应商代表喊了出来:“还犹豫什么呀,招标文件怎么规定就怎么判,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
听到有供应商代表如是发言,其他很多供应商也跟着随声附和起来:“就是,就是……”“当时,我心里别提有多反感这些落井下石的供应商了,但没有办法,毕竟我们的招标文件已经作了明确要求。所以也只有果断地做出了裁决。”小张如是说。
在小张看来,供应商之间应该相互体谅,虽然是“同台竞技”,但也不能揪着别人的“小辫子”不放。不过,小张说,自那以后,凡是他负责的项目,他都会要求工作人员通知供应商提前送达投标文件;收受投标文件时,需仔细看一下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果有疏漏或者失误之处,会进行及时提醒。“自那以后,我负责的项目再也没有因为外封密封不符合要求而被判无效标的情况了。”小张介绍说。
小张最后说:“你不这样做,没人能指责你工作做得不到位,但这样做既不违法,又能避免供应商遗憾、竞争被减小,采购结果受影响。何乐而不为呢?”
优惠被认可 附送遭排挤
万玉涛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8-3-14 10:10:24
“B公司可以优惠,为什么不让我们附送?” 2月17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中标公告刚发出,便接到了A公司项目经理责备的电话。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受采购人的委托,1月21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就其所需微机自动化收费监控系统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采购中心共收到了5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2月14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在这次采购中,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附送价值21万元的设备及服务,对于该承诺,采购中心在唱标过程并没理会。但B公司的优惠报价却得到了认可: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标明投标报价为210万元人民币,同时优惠承诺:“若我公司中标,一个收费站微机自动化收费监控系统报价优惠5%;二个收费站微机自动化收费监控系统报价优惠10%”。在唱标过程中,采购中心以189万元作为B公司的有效投标报价,其后评委予以确认。计算方式为:210万元×(1-10%)=189万元。最终B公司以189万元中标。
得知B公司中标后,A公司项目经理非常生气。在他看来,自己的投标报价为201万元,如果不附送21万元的设备及服务,那报价就仅为180万元。自己的投标方案更优惠,理应成为中标人。
对于A公司的质疑,采购中心的解释是:贵公司21万元的附送在评标过程中不能被考虑,因为接受赠送条款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促进廉政建设的法定精神。所以我中心在唱标过程中没有唱。B公司的投标方案和你们这种赠送行为是有区别的。
不满采购中心的答复,2月27日,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一、采购中心未按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报价的规定,对B公司模棱两可的报价,选择有利于B公司的报价作为最终投标报价;二、在评标过程中,对B公司的折扣承诺予以确认,但对起优惠承诺却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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