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当前法院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施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十分必要,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是确保法庭安全的有效措施,是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从昆明“3·01”暴恐案谈法院安检的必要性
2014年3月1日21时许,昆明火车站广场发生蒙面暴徒砍人事件。10余名统一着装的暴徒蒙面持刀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等处砍杀无辜群众,截至2日6时,已造成29人死亡、130余人受伤。公安干警当场击毙5名暴徒,抓获1人。其余暴徒仍在围捕中。这是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组织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据目击者描述,歹徒带着砍刀,无法进入候车大厅,便在广场上的休息区行凶。从现场照片看来,不少旅客是在售票大厅的购票区域被砍伤,一些暂时无人认领的行李箱上满是血迹;多么触目惊心的死亡数字呀,暴恐分子的累累罪行令人发指。笔者作为从警十多年的司法警察被这血淋淋的事实所惊呆,笔者也曾面对过这样那样的突发事件,可是像昆明火车站广场发生的事件可以说是第一次看到,笔者针对暴恐分子在先前所制造的数起袭击政法机关的事件并结合自身所从事的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工作撰写本文,旨在粗浅的谈一下当前法院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希望各位同仁予以指正。 一、法院安全检查的概念、目的及对象 公开审判是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在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的同时,对于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是非常必要的。人民法院安检工作是保障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的安全,维护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的职务行为,应该严格落实。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安检工作直接为审判工作服务,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司法警察依法执行安全检查勤务,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干涉。对所有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及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就是要将一切可能危及审判场所和参加庭审活动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违禁品消除或控制。
安全检查的对象是所有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包括:1.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周围人员;2.刑事案件被告人家属;3.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周围人员;4.公诉人、律师;5.新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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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入法院的其他旁听人员;7.为法院提供服务的人员。安全检查所指的危险、违禁品是指不能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及具有危险性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安全检查是以预防为主的安全保卫措施,必须严密实施,才能发挥其作用,否则就失去了安全检查的意义。在安全检查中,一旦发现上述人员和物品,必须区分不同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安全检查的主体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授权司法警察为维护审判场所的秩序,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所有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公开安全检查的职务行为。由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是我国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不仅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而且是人民法院权威的一种重要体现。安全检查的警力配备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人,必要时应适当增加人员。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验员的主要工作是对进入安全检查门的受检者进行安全检查。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法警进行。 安全检查的特点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这是当前法院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的唯一依据。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勤务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 技术性强
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勤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种安全检查设备的操作、维修,对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检查、识别和排除,都需要有一定的业务知识、专业安检技能。 (二)涉及面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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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复杂,包括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律师、第三人以及旁听的人员。司法警察在安全检查中不仅和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而且直接和参加旁听的人员接触,涉及面广,给安全检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司法警察还要对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三)规范细致
司法警察担负的安全检查工作具有强制性,政策界限要求很严,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办事,处理问题时不能带有随意性。另外,司法警察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对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物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不放过与违法犯罪有关的蛛丝马迹。
(四)风险性大
司法警察担负的安全检查工作处于法院工作的最前沿,往往是法院的第一道大门,具有的风险性也最大。违法犯罪分子多是亡命之徒,手段狠毒,阴险狡猾,在其阴谋败露时,就会铤而走险,行凶肇事,对安全检查人员人身构成威胁。 安全检查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原则。(二)细致原则。(三)文明原则。 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感官检查。感官检查是通过人的感官器官,如手、眼、鼻、耳、口等进行的直接检查。其方法主要包括:看、听、摸、拆、掂、捏、闻、探、摇、敲、尝、开等等。 (二)仪器检查
1、金属探测仪检查法。2、安全门检查法。3、x光机进行图像识别。 二、当前法院安全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安全检查工作已成为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之一,但有的法院警力不足,安全检查设备落后、法院建筑不利于开展安全检查等因素,导致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从过去几年来的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官遇害事件来看,法院接待场所和法官办公室是主要的案发地点,遇害事件的起因大多是集中于民事家庭纠纷,发生暴力抗法的最多。在法院内部容易引发恶性伤害事件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
首先,安检设施配置不完备,硬件设施缺乏,警力不足。各级法院的警力明显不足,目前各级法院的警力大多数都重点保障刑事案件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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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和案件的执行这两方面,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普遍缺少法警去维持审判秩序,在当事人向法官发起侵害时,不能迅速制止,未能及时将侵害人进行控制。另外,法院的接访场所的硬件设施的陈旧,安检、防爆、监控等设备的欠缺、安检器材的不能熟练操作和使用、审判区域没有与办公区域实现分离,行凶者持凶器或违禁物品进入法院,无需经过任何安检设施,导致当事人进入办公区无需任何安全检查,一些基层法院受经济条件、地区差异等方面的限制根本没有配备安检设备;有的法院虽然配置了安检设备,但没有人员进行操作,形同虚设;还有的法院没有专职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有时为了应付检查,临时抽调警员充当门面。还有法院的建筑结构不利归口管理,进入法院的入口多,不利开展安全检查。
其次,思想不够重视,制度的不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地强调的严格执行禁止法官单独、私自会见当事人的规定、来访登记检查制度、旁听登记检查制度、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形同虚设,行凶者进入法院,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询问、登记,为其在法院内行凶大开方便之门。工作中,有些法警警容不整,工作拖拉,懒懒散散,对于各项检查走过场,随意糊弄,或者就是对受检查者态度生硬,语言粗暴,造成受检者的思想抵触
再次,操作不规范。基层法院90%以上的配备了安检设施, 配备安检设备的但不能熟练操作应用,安检设备完全成了一种摆设,法院的安全检查工作往往都是流于形式, 引发各种伤害事件的发生,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归根到底就是各级法院安检设施的匮乏与闲置以及警员没有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对安检程序及相关安检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等方面不熟悉,从而使得一些危及审判场所和参加庭审活动的人身安全的危险、违禁物品流入审判场所,造成严重后果
三、如何完善当前法院的安全检查工作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施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而又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担任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处置遇到的情况,确保安全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确保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司法警察在实施安全检查过程中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提高意识,落实制度,不断完善安检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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