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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支付人民币18000元,西门子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70000元。2011年9月,该人被西门子公司派到英国,负责一起诉讼案件。他在英国工作15天,英国公司向其支付工资2000英镑。完成工作后,该人返回我国的甲公司。请计算该人2011年9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
答:麦克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A公司临时派到英国工作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取得的由A公司支付的工资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对此,他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在我国的纳税义务:
(1) 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18000+27000-4800)×30%—3375=8685(元)
(2) 麦克先生当月应纳税额
8685×[1—27000/(27000+18000)×15/30]=6079.5(元)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一、术语解释 1.经济性重复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征税属于经济性重复征税。
2.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抵免简称税收饶让,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税收饶让不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而是居住国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本国居民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二、填空题
1.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是国与国之间( 税收管辖权 )的交叉重叠。 2.母公司所在国对母公司从子公司获取的股息征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称为 (经济性重复征税)。
3.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行使居民管辖权时,首先应按( 长期性住所)标准确定最终居民身份。
4.税收饶让是( 居住 )国给予投资者的一种税收优惠。
5.一国居民转让其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拥有的动产,这时其取得的转让收益应由( 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 )的所在国征收。
6.当纳税人的抵免限额大于实际抵免额时,我们可以把二者之间的差额称为( 抵免限额余额 )。
7.在国外分公司均为盈利的情况下,实行综合限额法比实行分国限额法对
( 纳税人 )更有利。
8.协调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则包括来源地原则和 (居住地原则 )。
9.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扣除法、( 减免法 )免税法与抵免法。 三、判断题
1.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有同一性。√ 2.从效果上看,一国仅实行地域管辖权和一国对国外所得免税对居民纳税人来说是一样的。√
3.只有抵免法和免税法才能够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其他方法只是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4.当纳税人在国外的分公司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法可以相对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5.母公司用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股息预提税进行抵免属于间接抵免。× 6.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习惯性住所标准优先于重要利益中心标准。×
7.在所得额税管辖权的协调原则中,居住地原则有利于实现税收的资本输出中性。√
四、选择题。
1.经合组织范本规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内河运输的船只或附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或船只的动产所取得的收益,应由( C )征税。 A.总机构所在地 B.交通工具长期停泊地 C.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D.交通工具所有人居住地 2.对于一般行业的营业利润,两个协定范本所遵循的是( B )原则。 A.居住国征税 B.来源国征税 C.共享征税权原则 D.协商解决原则
3.两大范本要求按照以下四个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最终居民身份,该判定过程是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的,请为之排序( D )。
(①国籍 ②重要利益中心 ③永久性住所 ④习惯性住所) A.①②③④B.①②④③ C.③④②① D.③②④①
4.根据两大范本的精神,如果两国在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时发生冲突,则应根据( D )来认定其最终居民身份。
A.注册地标准 B.常设机构标准
C.选举权控制标准 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5.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8万元,来自B国的所得2万元。A、B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5%,若A国采取全额免税法,则其向A国的应纳税额为(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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