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最新修改)(1)
5 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建议
5.1 政府加大对助学贷款的宏观调控
国家助学贷款若想得到持续长久健康的发展,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政府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专门划出为困难生提供贷款的资金来源,成立单独的政策性助学贷款银行。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性质,追求最大利润是企业发展的根本,政策性的国家助学贷款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绝对是赔本的生意。因此可以考虑尝试建立独立的金融机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财政单独设立资金推进其正常运行。
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指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我国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常常存在一些商业银行从盈利角度考虑不愿意参与的领域,或者其资金实力难以达到的领域。这些领域通常包括那些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经济效益见效慢、资金回收时间长的项目,如农业开发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为了扶持这些项目,政府往往实行各种鼓励措施,各国通常采用的办法是设立政策性银行,专门对这些项目融资。这样做,不仅是从财务角度考虑,而且有利于集中资金,支持重大项目的建设。
政策性银行的特征有如下两点:一是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二是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而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并不是财政资金,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坚持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三是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四是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界定的政策性银行的定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应当属于此范围内,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国家助学银行来完成此项任务,只是资金的来源还需进一步探讨,是由国家直接拨付还是采取其他方法。新成立的政策性银行从商业银行手中承接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有利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能保证贫困学生
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从而能真正地实现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目标,保证教育机会均等,促进教育公平。
2、在建立单独的政策性助学贷款银行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应当为银行提供优惠的相关政策,保证银行的积极性,将先在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转由政府承担,这样必将增强银行放款的积极性,这样才能极大地增强贷款发放的力度。对于银行的优惠其实可以视作在现有的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办理部,由专人专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管理、回收等。由国家拨出专款或专项基金用以作为贷款业务开展的资金来源,不以贷款回收的情况作为考核工作人员和银行业绩的标准,这样才能够使银行摆脱包袱,更加努力地完成政策性的任务,才能达到助学贷款的真正目的。
3、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通过经济手段对教育领域实行宏观干预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汇集了政府、银行、贫困生、高等学校等各方面的各种关系,这种关系由于国家助学贷款行为性质的特殊性而显得相对复杂。正是这种复杂性要求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有固定的条文来进行规范,这样才能保证国家助学贷款行为的有效性和持续性。现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显然不能完全承担起这样的职责,现有政策在形式上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专门法律制度,而是体现为若干政府部门的意见、办法,这些意见、办法在效力上来说层次比较低,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对相关主体的选择,权利义务的划分,责任的界定上还存在漏洞,不够严谨,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可以考虑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制定相应的国家助学贷款法律法规,从而使这项政策持续、长期、稳定的固定下来。既有利于政府对于高等教育进行有效调控,更能保障贫困学生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4、区别对待东中西部各省,甄别经济发展情况,适当予以扶持。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存在差异,各地方政府对于需要提供的贴息和违约金承受能力不同,中央政府应当甄别东中西部各省的经济发展情况,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进行财政政策上的倾斜,对于一些经济发展落后的省份进行适当的扶持。这种扶持既包括经济上的也包括政策上的。经济上可以采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政策上可以采用对于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实行有利于当地政府或高校的相应优惠,不同地区不同对待,这样有利于各地区齐头并进,保证贷款公平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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