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PPP实务操作交流-八局专家12月17日讲课录音整理稿
可行性缺口补助的一个组合。
(四)具体项目中社会资本收益约定1
(五)PPP项目中社会资本回收本金及获得回报的方式 1、与BT等应收账款模式下的计算区别 (1)BT回购款
BT回购款=经审计确认的建安费+管理费+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回购期利息+营业税费
(2)PPP项目年度收入(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
当年收费收入(使用者付费)+年度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年度折旧金额-当年运营费-当年税费=年度收益最低额
PPP是一个年度化的补贴收入,而不是总额;而BT回购款实际是一个总额的概念。
2、股权本金
PPP项目社会资本的回收,是通过本金或者股权本金回收——折旧或者摊销。如果是固定资产的,就适用折旧的规则;如果是无形资产,就适用摊销的规则;最终本金的回收在PPP项目投资期结束、项目公司解散、分配资产时才能回收。这是标准的股权投资模式下(的回收方式),不包括过程中股权出资、证券化或者转让给第三方的社会资本。
实务中:政府会提出一个问题,比如,我方要回报率8%,10年合作期;政府按照8%、10年简单算,回报才80%,本金怎么回收?这是因为政府概念中是BT,本金加上利息回收。解释:本金不是不回收,账务处理不一样,本金在项目公司账务里面是摊销或者折旧的概念。
3、收益
社会资本的收益主要体现在股东的年度分红。项目公司的年度核算时,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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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未讲解,PPT反映的部分内容在第七部分第(一)个问题中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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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很关键,如果项目公司不盈利的话,就无法分红。
过去BT模式下,政府钱付到项目公司,钱就收回来了。但是现在每一年里面,项目公司拿到补贴以后,并不意味着社会资本获得了收益,因为不能分红,或者当年不盈利的话,也分不了红。
4、运营期项目公司年度收入比例对比
过去BT模式,我们希望早收款,多收款。比如,三年回购期,最好(三年的付款比例)是“442”或者“532”,第一年多一些,最后一年少一些。但是PPP模式下,计价规则要考虑折旧或者摊销的金额。
对比:
年收入等额,也就是说未来最低收入安排是等额的。每年100元本金,终值可以收到150元,每年15元,本金摊销每年10元,营业税每年5.3%。最后算出来总的终值是150元,本金100元也收回来了。盈利合计加上本金,合计最后126元。
年收入不等额的模式下,前5年每年是25元,总额是150元。对政府来说,总额是要控制的。后面几年,每年只有5元钱。前5年没问题,营业税、所得税都比较多。如果不跟政府谈好,比如,收入多了、摊销也能多摊一点的话,可能就按照直线法每年等额摊,可能就面临着要多交所得税。最后每年5元的时候,只够交营业税、所得税,本金回收只有有限一点,如果不盈利亏损,也不需要交所得税,也没利润。对政府来说,政府的账上还是要给你150元,但收入跟核算会产生一定的利息上的损失。
所以,一定不要把PPP模式下的营业收入当做应收账款来对待,因为以前应收账款无所谓的,多收回来90元都无所谓,收回来账面就平了。但是如果按照年度营业收入来核算的话,一定要注意年度利润的问题、年度所得税的问题,一定要通盘考虑,不一定多收回来就多拿到了。
八、财政补贴手续的完善
(一)多个文件对PPP项目的财政手续完善有规定:
(1)财金〔2014〕76号:“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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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
(2)国发〔2014〕60号:“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
(3)国办发〔2015〕42号:“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政府以运营补贴等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的对价,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价支付依据,并纳入预算管理、财政中期规划和政府财务报告,”
(4)财金〔2014〕113号:“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财政补贴手续的完善需多看文件,政府往往说“财政不能出东西、财政不能担保”。过去做BT时,没有太多文件,但现在做PPP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四个文件,都提到了政府做PPP以后,政府应该履行什么程序,包括人大应该怎么弄,财政应该出什么东西。这里并不是财政担保的概念,完全是一个内部程序的问题。
举例:比如,我们和交通局合作就某条路做一个PPP项目,我方会要求财政局出一个东西。这不是一个担保的概念,而是一个确认的概念。因为财政局没有参与这个合同,未来补贴也要财政局安排,这时财政局就出一个函件认可一下:第一,认可协议里面补贴的安排;第二,是按照文件去完善手续。
九、关于政府履约担保
(一)关于政府“担保”的法规:
过去总喊政府担保,实际上从担保法上来说,95年10月1日之后,政府担保就无效。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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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在还在说这个事,包括去年年底政府债务甄别的时候,第二类还有政府担保类的债务。实际上20年之后,这个法规还没有得到落实。
《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债务单位要根据审计口径确定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及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分类填报 。
所以,在模式架构里面,包括政府方主体,就要避免有政府担保的嫌疑。如果是政府来签约,财政出东西,它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政府担保;但是如果是平台公司签约,财政出东西,就可能有这种嫌疑,即政府担保无效的嫌疑。
现在需要政府在具体PPP项目里提供担保,比如,要拿土地或者物保还是有难度的,因为不像过去做BT项目,可能三五年这个项目就结束了,政府可能还能给社会资本土地;现在确实有难度,因为社会资本做十年(至少十年以上),土地抵押这还是有难度的。分阶段抵押也可以,先有土地,过两年用什么置换也是个方式,所以,现在大部分是这种政府的公司担保为主。
担保架构有两种:
一种是作为PPP合同的担保,政府的平台公司跟PPP项目公司之间担保PPP合同;另外一种是在融资渠道担保,看似后面这种融资作担保的方式,节约了社会资本的融资担保资源,但是要注意一点,实际上有一个追索的问题。如果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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