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家电网公司对网、省公司、直属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进行考核评价。网、省公司应对工程建设单位和直属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分包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承包合同违约及经济损失由违规单位负责。对违规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应给予通报、招标中扣分、一定时间内限制或取消该施工承包商的投标资格等处罚。
第五十八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从事主业生产活动的管理。多种经营企业承担主业工程所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纳入对施工企业的考核。
第五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合格分包商的资信评价体系。工程竣工后,施工承包商应从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工艺质量、施工组织、进度控制、服从管理、履行分包合同情况等方面对分包商进行全面的考核与评价。对分包商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施工承包商选择合格分包商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施工承包商应在合同中明确对分包商和人员的奖惩条款。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商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奖励。对违反相关分包管理规定的分包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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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对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的分包商,建设单位、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黑名单,并上报网、省公司。网、省公司定期公布黑名单,在系统内严禁录用。
第六十二条 监理承包商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因工程违规分包或分包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的,监理承包商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通报、招标中扣分、一定时间内限制或取消该监理承包商的投标资格等处罚。
第六十三条 分包工程在施工中发生的事故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即时报告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同时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奖惩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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